居委会与业委会的区别_业委会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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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有何关系?所谓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管理,也可称之为社区行政,主要是指一定的社区内部各种组织,为了维护社区的正常秩序,满足社区居民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等特定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的自我管理或行政管理的活动。从管理区域来讲,社区管理管辖的范围广,往往不限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则是针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讲的。从管理内容来讲,社区管理内容要比物业管理范围广得多,除包括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外,还包括居民的计划生育、户口、社会治安、社区文化、党的政策宣传等方面;而物业管理仅仅是与物业相关事务的管理。管理的体制上讲,社区管理除包括主管部门、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外,还包括计划生育、市容、环卫、城建等部门在社区的各项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管辖范围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有偿服务,还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和规范运作。物业管理是社区管理的一部分,社区管理可以涵盖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的内容与物业管理的内容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社会治安、公共卫生、绿化美化、环境保护、邻里关系等,双方的目标和任务是完全一致的,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应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按照社区组建的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之一,是对社区的社会生活进行必要的管理,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广大居民服务,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因此,物业管理应当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在实施《业主公约》与住宅小区管理制度方面尤其需要居委会的大力支持与帮助。社区居委会应当结合社区建设,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物业管理工作健康发展。94、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有怎样的关系?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二)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的公益事业;
(三)调解民间纠纷;
(四)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五)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国务院条例第十条、十五条)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区别与联系区别:
1、两者的权利基础不同: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自治的基础是法定的公民权利,居委书记事实上是由政府委派,居委会的设立、撤消、规模调整由政府决定;业委会自治的基础是物业所有权,业委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委会的设立撤消等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性质不同:居委会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一种半行政性的基层自治组织,目前定位于“基层政权建设”;业委会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有时连诉讼主体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种特殊的基层自治组织。
3、经费来源不同:居委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业委会的经费取决于业主大会的决定,由业主自行解决。
4、对组织成员的要求不同:居委会的人员多数算专职的,对居民负责;业委会的成员大部分是兼职的,他们对业主负责。
5、工作的侧重点不同:居委会工作包括宣传教育、社会福利、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调解民间纠纷、就业等多项工作,侧重于社会政治稳定;业委会的的工作范围仅限于五大类公共服务项目: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管理、绿化管理、车辆交通管理、公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的管理、其他居住环境管理,侧重于业主的经济利益。
6、办公用房不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一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的是好几个小区才有一个居委会;业委会的办公用房应设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建设单位和公房出售单位免费提供。联系:
1、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社区管
理的范畴,都是基层的自治组织在社区组织中,居委会和业委会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他们是社区中的核心组织,是社区自治的推进者。居委会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做好物业管理公司和业委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化解矛盾、推动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展开。居委会和业委会是居民和业主的自治组织,和业主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理应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2、大多数居民同时也是业主,而业主多数也是居民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工作重点各有侧重,但也有相互重复的地方,他们在很多领域有着共同合作空间,况且,两者的服务对象相同的很多。所以,他们应开展广泛的合作。
3、居委会和业委会在民事关系上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依法组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应是平等的关系,居委会要支持业委会维护业主权益的工作,业委会要积极配合居委会开展社区自治工作。
4、居委会对业委会有指导和监督的义务;业委会在讨论小区重大事务及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时应该通知居民委员会参加。《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95、相邻小区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召开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谁来召集?解决哪些问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
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主要解决协调其共用非市政道路或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和更新的问题;定期通报、学习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沟通各方情况;研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96、召开业主大会要通知居委会、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参加吗?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97、相邻小区之间的共用非市政道路、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以及保洁、保安等工作如何协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成立的,但是相邻的物业管理区域之间出现有关非市政道路、设施设备的共用,也是比较常见的。相邻小区共用的非市政道路、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的问题主要通过相邻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来协商解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98、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社区管理有何关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国务院《条例》第二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
(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居住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与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对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居委会和房地办事处共同作好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日常管理工作,尤其要帮助把好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关。(沪府办[2003]31号)99、居民会议的决议能够代替业主大会的决议吗?居民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来讲,业主往往也是居民,而居民多数也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居民会议与业主大会的利益应该是一致的,业主大会与居民会议的决议应该说不会相抵触。但是由于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居民会议的决议不能代替业主大会的决议。无论是居民会议还是业主大会,都应该在各自的法律范围之内作出决定;居民会议需要在物业管理方面作出决定时,应该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列席会议,需要业主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应该建议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100、居委会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吗?居委会有义务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维护社会治安、居住房屋租赁等工作。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包括保安、保洁、保绿等相关工作,如果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必然给社区带来治安、卫生、环境等方面的隐患。所以居民委员会是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的。沪府办[2003]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管理的意见》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将居住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与创建文明小区、安全小区、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等紧密结合,切实加强对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居委会发现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影响社区居民的生活时,可以在业委会、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三方联席会议上提出来,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整改。物业管理企业不予整改时,居委会可以协同业委会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房地产主管部门汇报。来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问题解答100问》021-29599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