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与BT比较_bt和bot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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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BT建设方式比较
城市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国家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产权必须由政府所有。但由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数目庞大,由地方财政一次性拨款建设令政府负担困难。资金不足,成为城市污水处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为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了一些探索,尝试将投资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国务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了融资渠道,打破了政策瓶颈。
目前,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主要采用BT与BOT两种投资模式。这两种模式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移交方式,在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方式、回收期、回报率等方面有很大的区别。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地方环境,付出合理的成本保证城市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投资者来说,即使通过污水达标排放改善了地方环境,并得到预期的回报。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投资者在获得利润的同时,尽可能减轻地方企业、居民的经济负担是工作的主要目标。为此,下面对这两种投资模式做出一定的比较。
BOT模式
BOT模式, Build-Operate-Transfer的英文缩写,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指政府将通常由自身承担的重大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维修责任以特许经营方式交给投资者,投资者建成此项目后,在协议期内对该项目拥有经营权、收益权,以收回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特许权期满后则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此种模式在拓宽投资渠道、解决建设资金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该模式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法律现状下,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和弊端。
1.项目前期工作(商务、技术谈判)时间较长、过程复杂、融资成本高 2.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的风险
污水厂运营期间,运营方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市政管理处、环保部门的排污处等)在涉及双方利益时(如排污管网或入水水质是否正常等)可能出现的纠纷和扯皮现象。污水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正常运营必须广泛的依靠政府(如排污费的收取),但由于投资方运营时间长,难免在长时间的运营过程中,为了各自的利益产生纠纷和扯皮的现象。
3.项目在移交时(也就是BOT中T—transfer)的风险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座采用BOT模式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移交,而且由于近几年才开始运做该项目,所以未来十年也不会有污水处理厂移交(除了合作失败,政府无奈提前接手)。污水厂在移交中的风险,存在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显现,但可以肯定移交的过程并不会顺利。
3.1政府在污水厂BOT合同的拟订中,关于移交环节没有任何经验或教训可以借鉴,这样协议中关于移交的规定难免会有缺漏;同时,污水处理厂在经过漫长的20年(15或25年)后,投资者内部和政府的主管领导肯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初参与签定BOT协议的当事人不会参与该项目的移交。这样,在项目移交时政府和投资者很可能出现争议和纠纷。
3.2 政府在接收污水厂时可能会面对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政府拖欠污水处理费(或者投资者认为政府有其他违反协议的行为),投资者拒绝移交。另一种情况,由于投资者在运营期的最后几年,从自身利益角度,已没有必要再做投入(设备的维护和大修)了,只要在政府手中再拿几年的处理费就可以了,移交时污水厂已经部分或全部丧失处理能力。显然这两种情况都损害了政府的利益,但却很难避免。
3.3 提前移交的可能。投资者在运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投资已经收回,并取得了一定的回报,由于某些原因(设备陈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维护或更新或其他突变情况),就很有可能提前移交。政府此时将被迫提前接收(污水是不停的,是必须要处理的)。小结:BOT模式出现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被一些发达国家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所运用,目前仍属于新事物,还存在争议,美国、日本、欧洲等地区在该模式的操作细节上也有不同。尤其是在市政公用事业的运用中,所出现的问题使率先操作该项目的发达国家也在反思。
目前国内没有一个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的整体结束(从B—O—T),中途失败的例子却很多。在确定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融资模式时,地方政府一定要从各个角度认真论证分析。
BT模式
BT模式,即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地方政府立项,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垫款建设,建成后即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运营,投资人不占股份,不参与运营收益。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分期偿还。
此种模式与BOT模式比较,优势为:
1.同样解决了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资金压力,政府无需投入资金即建成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与BOT模式相比,还款期缩短,政府对投资者获得的投资回报很容易计算和控制,投资者的利润减少。
2.项目前期工作,操作更加规范、成熟,风险降低、融资成本大大减少。政府运做污水厂BT项目与其他国有产权工程的前期工作基本相同,只不过是付款方式不同(工程施工完毕才开始付款,并分几次偿还),政府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同时与BOT模式相比,由于投资者不参与污水厂的运营,减少了双方商务谈判的烦琐和随之而来的一系列条款与协议,自然时间和投入也大为减少。
3.污水厂建成后,即交由政府运营,纳入市政整体水循环体系,规划、运营、管理、维护主体(当地政府)统一,收费合理,管理规范,将更好的保证污水厂正常的运行。污水处理厂作为市政公用设施,其根本作用是保障城市功能,保护当地环境,政府会以此作为污水厂的经营核心(BOT模式中,投资者是以赢利为核心),协调各部门、各企业与污水厂的关系,避免了可能出现的纠纷。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并可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中获得一定的收益。
4.1 在极少数经济落后地区,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很低,如果由投资者运营(BOT),除去处理成本额外付给投资者的运营费用和投资回报将令政府财政不堪负重,而由政府运营,只需付出最基本的处理成本,政府的压力和负担显然大大的减轻。
4.2 在大部分地区,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已能保证污水处理自行的成本,政府无需财政补贴,污水厂完全能够自给自足。
4.3 如果在污水处理的基础上能够使中水回用(中水可出售),那么污水处理厂给政府带来的收益将更加可观。
小结:国内已经有几十家采用BT模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取得了成功,目前均运行稳定、经营正常。这与BOT模式建成的少、半途而废的多,负面新闻不断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经济效益比较
2.单位污水处理总成本0.45元/吨;
1.污水厂处理规模2万吨/日,采用百乐克处理工艺;
3.政府向企业和居民收取的排污费除去相关费用(管网维护等其他费用)后,实际用 于污水厂0.7元/吨;
4.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行;
5.污水厂的建设资金为3200万元;
6.本计算不考虑税费、通胀等货币因素;
BOT模式建设运行
-----每处理一吨污水政府付给污水处理厂投资者1.3元计;
投资者年运营收益
(1.3元/吨 — 0.45元/吨)* 2万吨/日 * 365日/年 = 620.5 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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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年财政补贴
(1.3 元/吨 — 0.7元/吨)* 2万吨/日 * 365日/年 = 438 万元/年
污水厂运营20年;
投资者累计收益 M
M = 620.5 万元/年 * 20年 = 12,410万元
政府累计补贴 A
A = 438万元/年 * 20年 = 8760万元
分析:虽然政府没有投入资金在污水厂的建设,但污水厂运营后,在漫长的运营期内,政府每年背负了数百万元的财政负担,20年累计财政补贴将近亿元。
BT 模式建设运行
------政府运营污水处理厂年收益
(0.7元/吨— 0.45元/吨)* 2万吨/日 * 365日/年 = 182.5万元/年
污水处理厂运营20年,政府累计收入
182.5万元/年 * 20年 = 3650万元
付给投资者建设费用3200万元,政府20年实收益 B
B = 3650万元 — 3200万元 = 450 万元
分析:政府收取的排污费可以保证污水处理成本,政府运营的污水厂能够自给自足
政府无需财政补贴。并且在偿还建设资金后,污水处理厂每年能为政府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对于设计为中水回用的污水处理厂,经济效益将非常可观。
分析:两种模式同样运营20年,BOT模式政府共支出8760万元财政补贴(还不含移交时的成本),BT模式政府共收入3650万元,一进一出就是上亿元资金,再考虑到中水销售的收益,BT模式的经济效益更加突出。
天津清华德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0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