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讲稿_中学法制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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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信镇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讲稿
第一课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二课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自何时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于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3)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4)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6、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当事人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否向人们法院起诉?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可否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课时 起诉的基本知识
什么是起诉?起诉应具备什么条件?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民事争议的情况下,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审判的诉讼行为。
起诉是当事人实施的一项重要诉讼行为,起诉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的目的是要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从而使受侵害的合法民事权益或民事争议臵于人民法院保护或救济之下。由于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的起诉对于保护合法权益和解决民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起诉是否必须书写起诉状?
原告起诉的方式有两种,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书面方式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以起诉状的方式起诉。口头方式是指原告以口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书面的方式仅可以体现起诉这种法律行为的慎重,而且在内容上也更能全面详尽的表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起诉方式应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即以书面的方式为原则。
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允许当事人用口述的方式起诉。采用口头方式起诉的,应当由法院工作人员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口述笔录经口述人签名或盖章后,与起诉状具有同等效力。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案件,主要包括因买卖、运输、租赁、借贷、保管等引发的案件;
因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包括姓名权、肖像权、损害名誉权、著作权等案件;
因婚姻家庭关系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抚养、收养等案件; 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部分案件,如劳动纠纷。
人民法院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决定不立案的,原告该怎么办?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课时 禁 毒 法 知 识
1、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6月1日施行。以胡锦涛第七十九号主席令形式颁布。全文共七章,七十一条。
2、问:《禁毒法》有何作用?
答: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3、问:《禁毒法》所称的毒品是什么?
答:本法所指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问:我国的禁毒方针是什么?
答:实行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5、问:学校对禁毒宣传教育有何要求?
答:禁毒法第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6、问:对强制隔离戒毒有何具体要求?
答: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强制隔离戒毒。(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吸食、注射毒品的。(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7、强制隔离戒毒由什么单位决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
8、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多长时间?
答:2年,根据诊断评估,可以提前一年或者延长一年。
9、《禁毒法》规定什么情形下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答:尚不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2)非法持有毒品的。(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4)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5)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6)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7)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10、问:对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有哪些?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1、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多大数量就要追究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答: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12、问:对种植罂粟、大麻原植物的,受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答: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千株以上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强制铲除、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3、问:《禁毒法》如何规定公民依法禁毒的责任和义务? 答:《禁毒法》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五课时 依法信访 合理诉求
1、什么叫信访?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答: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3、《信访条例》确立的五项具体原则是什么?
答:五项具体原则是:一是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二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是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四是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五是责任原则。
4、信访事项经调查处理后,由哪个机关答复信访人? 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书面答复信访人。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信访人可以对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不服下列五类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里的“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具有立法权的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非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些事业单位。(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信访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了充分保护,同时,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重申了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是,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
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是,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应当同时遵守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
7、对于信访人提出的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于以下四种情形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无权受理,但要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上述机关提出。
第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这是为了督促信访人积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维护权益。为了充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得以救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要求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信访人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8、《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公民的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臵措施、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访不依法,法律将制裁
沈阳市公安机关依法严查多起违法上访闹访人员。案例1:法库县三面船镇苗家沟村农民孟某(女,34岁)多次到国家机关前制造事端,以跳楼自杀威胁国家工作人员,无理要求解决问题,扰乱公共秩序、无理上访闹事,被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一年。案例2:2007年4月18日,沈阳市肉鸡示范场职工100余人,因占地补偿问题封堵了于洪区南阳街与浑河大坝路交汇处的路段,造成交通堵塞约30分钟。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依法对带头堵路的张某(男,55岁)、陈某(男,51岁)两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
**广场等处滋事 西安违法上访人员受处理 户县天桥乡刘家庄村村民贾某,2004年2月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拘留,此后又多次进京上访,社会影响极坏。2006年开始,贾又身着白色状衣,多次在陕西省、西安市政府门前上访,不听工作人员劝解,严重干扰了党政机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对贾某劳动教养一年。灞桥区违法上访人封某自2004年11月以来,多次在北京重点地区上访,滞留不走,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原西北电建四公司职工陈某自2000年以来,先后到**广场、外国大使馆等处滋事。2006年12月25日,公安灞桥分局以寻衅滋事罪将其逮捕,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2月30日以损害公私财物罪将其批捕。(第六课时 务工维权系列知识
1、农民工是否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同样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2、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的哪些行为已经被法律禁止?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做到:
(1)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上述情况。
(2)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
(3)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4)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4、劳动合同的期限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劳动合同按其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如何确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从什么时候起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7、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的劳动合同是否必然生效? 并非所有具备了形式要件的劳动合同都必然生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对无效劳动合同农民工能不履行吗?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劳动者自始至终都无须履行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的,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9、在哪些情况下,农民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和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合同的订立存在期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11、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2、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方面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保证上述休息时间的,可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用人单位在法定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清明节等。
(3)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4)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如何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4、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者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需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工伤、生育保险费只有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
15、如何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可以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双方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臵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一般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理程序。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16、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间限制吗?
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45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17、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课时 务工维权系列知识
18、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9、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视同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2)醉酒导致伤亡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
21、发现工伤后如何申请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2、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供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3、发生工伤后丧失劳动能力怎么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关于伤残等级,国家颁布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死程度鉴定》)
24、工伤致残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5、因工伤残后回家休养的待遇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一级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方式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者,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6、工伤职工的护理费谁来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7、因工死亡,哪些亲属可以享受抚恤待遇及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供养亲属是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内的人员,以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8、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作发生工伤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9、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伤亡后怎么办?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以上所列单位必须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金。一次性补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用工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