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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一、抵质押贷款检查
(一)抵押贷款
1、贷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2、有无接受法律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导致抵押无效;有无接受权属关系不明晰或有争议的抵押物,影响抵押效力;有无伪造虚假抵押物权属证书、登记证书,掩盖抵押物物权状况;有无接受有特定用途或难以变现的抵押物;有无抵押物属第三方的,内外勾结伪造第三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调查中不予揭示,合谋骗取信贷资金;个人按揭贷款中,有无开发商(或中介)与个人(本公司员工)合谋,利用个人名义办理假按揭,骗取信贷资金。
3、有无与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有无评估机构出具不符合实际的估价意见,低价高估,隐瞒抵押物瑕疵;有无银行(信用社)工作人员与借款人、抵押人恶意串通,导致抵押物价值严重失实,套取信贷资金;有无放宽抵押物抵押率,提高抵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金。
4、有无审批通过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抵押物、抵押物权存在瑕疵、抵押率高于规定标准的抵押贷款;有无审批通过不予揭示抵押物存在租赁、出借、在先抵押、查封、扣押、监管等限制情况的抵押贷款;有无审查把关不严,直接认同申报贷款材料中的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
5、有无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与贷款批准的抵押物不一致;有无办理抵押登记后,发现抵押物价值与实际明显背离,仍然审核发放;有无在尚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有无借款人或抵押人伪造抵押登记证书或克隆权证,并与银行(信用社)经办人员相互串通,骗取信贷资金;有无借款人或抵押人与登记部门人员勾结,擅自更改抵押登记信息,套取信贷资金;有无抵押登记证期限与贷款不一致的问题。
6、有无贷款期间抵押物被转移、挪用、处置、调换、逃废债务;有无贷款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降低、变现能力减弱、超过有效期等情况不予反映;有无贷款期间借款人或抵押物所有人产生法律纠纷,贷后检查发现而不采取措施;有无抵押物权凭证未落实专人保管,造成权利凭证丢失、损毁、抵押物保险过期。
7、有无内外勾结,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抵押物偿还本息;有无在贷款本息未结清,又未提供其他有效抵押方式的情况下,抵押人串通承贷单位、登记部门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贷款
1、贷款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审
批发放贷款。
2、有无出质人主体不合法,出质人不是质押物所有权人;有无以法律禁止、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质押;有无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虚假资料,变造、伪造权利证明提供质押;有无内外勾结,伪造、变造权利证明,或用已挂失、冻结的权利证明(存单、国债等)办理质押。
3、有无提供虚假、伪造的质押物价值凭证;有无内外勾结,对虚假的质押权利进行估价,质押物低值高估,超过质押物实际价值;有无放宽质押物质押率,提高质押贷款额度,套取信贷资金。
4、有无审批通过法律禁止或限制的质押物、质押物权利存在瑕疵、质押率高于规定标准的质押贷款;有无内外勾结,合同签订前(出账前)置换质押物,诈骗信贷资金。
5、有无不按规定签署质押合同或使用质押合同文本错误;有无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未开具质押证明,质押物没有实现占管,被转移或处置;有无权利质押未取得有权部门批准,以提货单提供质押的,未办理提货单冻结手续;有无以动产质押的质押物未指定具有保管条件的第三方实际占管。
6、有无质押权利未办理登记;有无质押物没有实际转移;有无质押不足值或提供虚假质押物。
7、有无质押期间质押物(动产)被转移、置换、盗窃、挪用、非法处置;有无质押物(权利凭证)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被更换、损毁、涂改、盗窃;有无质押单证未办理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而被支取。
8、有无贷款收回、质押物返还后,未收回出质人持有的质押证明。
二、信贷管理系统操作检查
1、客户信息录入。客户经理是否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和业务管理需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选择相应的客户类型,是否据实、全面地录入相关信息。对建立信贷业务关系的个人客户和企(事)业法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拍摄客户照片,存入信贷管理系统。
2、关联人信息录入。输入客户信息时,是否同时建立客户关联人信息。法人客户是否以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关联单位等作为关联人建立关联信息;个人客户是否以家庭主要成员应作为关联人建立关联关系。
3、贷审登记。对贷款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定、审批是否按各流程环节形成的信息,是否由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负责录入,并是否录入明确的意见和相关责任人员信息。
4、担保信息录入。在录入贷款申请信息时,是否根据贷款方式录入保证人或抵质押物信息。
5、贷款发放。是否依据贷款审批结果完整录入贷款相关信息后,打印《放款出账通知书》,是否经信用社主任及放款经办责任人签字后,并是否交委派会计审核。
6、贷款出账。委派会计是否对客户经理提交的贷款资料和出账通知书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个人客户还应
审核证件与借款人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是否已签字交前台柜员办理贷款出账。《放款出账通知书》是否作为核心系统出账凭证的附件。
7、贷后管理。客户经理是否及时录入诉讼、贷后检查、抵贷资产管理等信息,是否打印到期贷款催收单,登记贷款催收单回执。
(一)客户经理是否根据诉讼情况及时录入诉讼明细登记、诉讼贷款明细和执行明细登记,以便随时查询诉讼信息;
(二)客户经理是否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及时录入贷后检查信息、建议和处理结果;
(三)客户经理是否根据审批结果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情况,及时录入抵债资产基本信息和分类明细信息;
(四)客户经理是否定期打印到期贷款清单、已(将)失去诉讼时效不良贷款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书,并是否及时登记贷款催收回执。
三、信贷规范化检查(查信贷档案)
1、信贷文本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2、办理各项贷款的手续是否合规、合法;
3、合同文本签订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涂改等现象;
4、贷款调查报告撰写的内容要素是否真实、准确,用途是否合法、合规,调查结论是否明确等内容;
5、贷审会是否按规定召开,贷审会记录是否及时登记,是否由贷审会成员签名等内容;
6、贷后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材料中是否有贷后检查责任人签名以示负责,贷后检查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走过场现象等。
四、自报假、冒、借名贷款
借名、假冒名贷款专项整治活动要坚持:扎实推进,注重效果;区别对待,分类处置;讲究方法,能收尽收;严肃查处,惩前毖后的原则。对工作力度大,主动排查出的案件,对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可按照尽职免责或从轻原则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2010年12月31日(含)前发放的借名、假冒名贷款,可能形成案件的,建立专项台账,单独处置,不纳入案件信息系统统计,不列入年度案件考核。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借名、假冒名贷款,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形成案件的,及时移交。整治活动后再发现案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借名、假冒名贷款表现形式为:
1、假名贷款。即凭证署名的借款人不存在,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以伪造、编造的虚假借款人身份信息材料,以虚假借款人名义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骗取贷款的行为。
2、冒名贷款。即实际借款人冒他人之名借款。凭证署名借款人存在,但并不知情(或予以否认),本人也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确认,机构内部工作人员自身或内外勾结,利用所掌握的他人身份证明材料,骗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3、借名贷款。借款人存在,合同借款人与资金实际使用人非同一人,但合同借款人知情并认可实际用款人以其名义贷款,清理时,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一无条件、全额承接贷款债务(或两人无条件、分比例、全额承接贷款债务)。具体可分两种情况:
(1)贷款由借款人本人办理,资金为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2)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实际用款人以借款人名义办理,合同借款人本人未在申请书及借款合同上签字,资金为合同借款人认可的他人(实际用款人)使用。
六、贷款新规执行情况检查
排查2010年7月份以后,除农户贷款外,单笔发放超过30万元以上的个人贷款、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贷款或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支取是否采取了受托支付方式;受托支付是否按规定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按受托支付权限要求进行了审批。对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客户采取自主支付的,是否按月进行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
七、股金反担保贷款检查
贷款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是否有保证人及其相关资料等;是否按规定执行利率及贷款期限等;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中分别是否有“约定借款人、保证人未经九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不得处置本联社股金”的特别约定;是否按规定办理股金质押登记手续;主要表现为:
1、股东是否向九江县农村信用社经办机构出具书面质押申请,并附《质押合同》复印件;
2、经办社是否向联社营业部以书面形式并附股东申请资料办理质押登记;
3、联社营业部对质押登记申请是否进行审核,审核该股金可否质押,是否已办理过质押,其未办理质押的余额是否满足质押标的额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股金质押登记,并是否出具股金质押登记证明;经办社是否根据股东的股金质押登记证明和营业部股金质押登记回复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