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卫生税收优惠政策_常用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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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卫生税收优惠政策

(1)

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

①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②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③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④)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⑤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⑥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本条例自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国务院令 [1993]136 号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 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 [2000]42 号

(3.)单位及个人兴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自用的土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省政府令第 302 号

(4.)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 [2004]39 号

(5.)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务院令第 511 号

(6.)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或者备案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养老院具体范围限于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医院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内专门用于提供医护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医院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9 号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 [2000]42 号

(8.)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 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 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财税 [2000]42 号

(9)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 [2000]42 号

(10)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04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税 [2005]1 号

(11)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04 年 1 月 1 日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财税 [2005]2 号

(12)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财税 [2001]156 号

(13)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国务院令第 511 号

(14)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财税 [2004]39 号

(15)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国务院令 [1997]22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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