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词: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_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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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正确导向,引导教师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师德修养,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修养、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基础上,突出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师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必备条件
凡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热爱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师德,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获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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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含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下同)三年以上,且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引进人才不受此限制)。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研究生毕业、本科毕业且获双学士学位、本科毕业且取得在职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并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且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且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
3.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在本院从事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在取得本科学历后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
第七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教学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任教师
1.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教师年额定教学工作量;兼任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原来在教师岗位,现从事管理工作且继续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教师年额定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2.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兼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且考核称职及以—2—
上。
(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
1.辅导员在任现职期间带学生数不低于额定人数;其他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教师完成额定工作任务;
2.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
3.任现职期间面向学生开专题讲座一次以上,且效果良好。第九条 科研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及以上;
(二)参与编写公开出版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三)参与编写院内规划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四)主持院级教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五)院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研究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第十条 其他条件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评审,任现职以来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并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获得院级及以上教学竞赛、教学质量奖一、二等奖;
(三)省(部)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主要参与者,成绩突出;
(四)指导学生在院级及以上教学类项目评优或竞赛工作中成绩显著,获指导教师奖;
(五)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积极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建工作,并取得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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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公益活动,获得大家公认和好评;
(八)获得院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辅导员、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等荣誉称号之一。
第十一条 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从事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级教科研三等或市(厅)级教科研二等及以上奖的前三名;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的论文(第一作者),其中有1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
(三)主编本学科公开出版的教科书或教学参考书。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十二条 在讲师资格评审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晋升职称的申请;已被评审通过职称资格的,将撤销其相应职称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党纪,造成不良影响;
(二)因道德品质或其它方面犯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不含按规定解除处分者);犯错误正在受审查,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经查实本人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评审组织成员等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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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拒绝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或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工作中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进的(包括教学质量事故、安全技术事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学院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专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每年评审讲师资格前从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名,并根据需要分设学科组。
第十五条 评委会成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应予回避。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各系部设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委员会。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系部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本人向人事处提出申请,填写《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准备好规定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并交人事处,人事处将申报材料分发至各系部进行推荐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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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各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本单位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委员会对其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教学效果进行考察,并填写推荐意见,报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公示一周。材料核准后,上报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送评委会评审。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时先由各学科组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排序,提交评委会大会评审表决,同意票超过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予以通过,对不予以通过的要说明原因。评审情况要记录在案,用以备查。
第二十条 评委会将评审结果报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批准的讲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下发讲师任职资格文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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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省教育厅印制);
2、《综合材料一览表》;
3、以下材料原件用A4纸复印,按如下顺序装订:(1)教学业务(辅导员)工作总结;(2)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从低到高顺序装订);(4)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5)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6)专业技术职务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免试证明材料原件;
(7)综合水平能力测试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8)其他相关奖励证书复印件;
(9)任现职以来《教学工作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及教案;(10)科研材料(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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