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3 张玉堂(优秀)_法律讲堂稿件正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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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法律讲堂3 班级:物理102班 学号:201012020225 姓名:张玉堂

1、《法律讲堂3》的5个专题的题目分别是: ①:《秦兵说房—规避房产纠纷》 ②:《细说物业管理》 ③:《我们都是消费者》 ④:《消费者选择权》 ⑤:《细说房屋面积》

2、叙述专题《消费者选择权》的具体内容并谈心得体会 答:○1《消费者选择权》内容:

但是在消费环境当中果真能够实现这种美丽的语言所描述的选择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选择权。那么什么是选择权?如果我们闭上眼睛认真想一想,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到底有多少个选择权呢?有的观众会说,我有选择出租车的权利;第二个权利,我有选择我购买的大米的权利;第三个权利,我有选择我手机的商家的权利;第四个权利,我还有权利选择,我乘坐哪个公司的飞机。这样的权利如果列举起来的话可能不胜其烦,一万个权利能打住吗?十万个权利能打住吗?都打不住。所以我们就从权利的质的属性上来归类的话,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

一类是消费者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经营的主体的权利;第二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的权利;第三个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数量的权利;第四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进行鉴别的权利,说白了,就是挑三拣四的权利,那么这四个必要的选择权的权能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选择权的外延。

2《消费者选择权》的心得体会: ○

我们先看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也就是选择交易伙伴的权利。选择交易伙伴,这是消费者选择权的首当其冲的权利。

一个好的企业还有一个好的产品,大家想一想哪个更重要?是产品重要还是企业重要。在企业管理界近年来流行着这样一种说法,说一流企业做品牌,二流企业做市场,三流企业做产品,应当说产品很重要,但是对我来说企业的素质,企业的资格更重要。如果一个企业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横行霸道的话。那么这个企业早晚要出问题,这样的产品虽然现在质量没有问题,但是你不能担保明天它的产品质量不会出问题。如果一个企业仅仅考虑到管理者个人利益最大化,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的话,这样的产品的设计,这样的产品的质量控制,广大的消费者能够放心吗?所以在选择哪一个经营者的时候,我们的消费者应当反复地挑选,包括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购买哪一个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时候,要反复看一看。你这个商品房的开发公司究竟是愿意做成百年老店的那种开发商,还是只做一锤子买卖,对这样的公司一定要提高警惕。而且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上,出现了两类不同的公司:一类是存续期间比较长的公司,这存续方在二十年或者三十年以上。也有些公司是短期的项目公司存续期间只有两年,或者三年的时间。那么房地产的质量可能在入住以后的一年或者两年很难发现。当你发现商品房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时候,往往是三年五年以后了。那个时候当你想找到开发商去追究它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时候。大家问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开发商担保他出售的商品房质量不存在瑕疵的责任,有的观众会说,瑕疵担保责任要担保它的房屋有瑕疵吗,不是担保它的房屋有瑕疵,是担保它的房屋没有瑕疵,问什么是瑕疵呢,瑕疵是个法律术语,瑕疵就是缺陷的意思,存在着质量缺陷,这就是存在着质量上的瑕疵个,如果存在着权利上的权限,你这个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了,这就存在权利上的权限。作为开发商应当同时履行两个保证义务:一要保证你的房屋质量是合格的,第二保证产权是清晰的,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负担的,如果满足不了这两条,业主就可以找他,去找他算帐,但是当你找到他的时候,发现这个公司没了,去工商局一查,这公司已经清算了,为什么清算呢?因为这家项目公司载明的存续期间就是两年。现在国家法律还没有规定对这些“短命”的项目公司,有哪些有效的规治措施。所以我在2003年参加3·15期间的一个房地产市场与消费者维权的研讨会的时候,我就提出一个建议,希望未来的法律延长这些房地产公司的存续期间。如果还允许这些“短命”的项目公司存在的话,应当规定它的大股东,它的集团公司、它的母公司也要对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话音刚落有一个开发商老总就说了,他说,哎呀,我为了规避你的这个建议,我就顶多写三年或写四年。我的回答呢,我就是为了解决你不诚信的问题才提出这样的立法建议呢。他说你的立法建议现在还没生效,现在还没接受,所以我还是注册两年或者三年。什么叫蒸不熟煮不烂,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经营者的时候,在购房的时候,要睁大眼睛,你就应当远离这样一个企业。不是产品出了问题,是企业出了问题。

第二,消费者选择权,还在于消费者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的权利。面临着林林总总的商品,面临着五颜六色,缤纷多彩的商品,消费者该如何做出一个谨慎的选择呢?有的消费者往往禁不住商家促销的诱惑,有的往往过分地着重于商品的包装,而对商品内容重视不够,有的只注重商品的重量而不注重商品的质量。

比方说“陈化粮”。陈化粮有什么样的危害,用矿物油打磨的陈年的老米对人体有什么样的危害大家可以想像得到。但是如果仅仅是为了便宜,仅仅为了重量而牺牲粮食的质量的话,实际上是对你自己的健康最不负责任的行为。所以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时候,一定要留意各级消费者协会颁布的消费警示,还有质监管理机构及时向媒体发布的质量监督报告,还有媒体就某些商品或服务的缺陷及时予以的新闻报道。包括某些吹得玄乎又玄的一些植物油,说这里头又含金又有氟,又有氟又有金,实际上又没金子又没氟,因为它的原材料构成里头有妨碍身体健康的原材料在里头,不管它的广告做得多么大,铺天盖地,还是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一定要如实地考察这个商品的质量、原材料、性能、副作用、等级、规格、质量以及相关的其他情况,最后才做出选择,真正做到不见兔子不撒鹰。

第三个消费者选择权,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的权利。商品或者服务对消费者来说永远都离不开。有的商家为了诱导你循环购物推出一些返券的消费策略。这些返券往往说够一千元钱的东西,赠你三百元钱。有的消费者为了占商家三万元钱的便宜或占一百万的便宜,于是就大量地购买根本不需要的商品,虽然这个商品是好的,但是商品的数量之巨对你的日常生活来说是不必要的。你需要花那么多钱去购买那么多商品吗?你就是为了享受返券给你带来的利益吗?实际上羊毛出在羊身上,你购物越多,你支出的金钱越多。但如果说你购买的商品根本不需要的话,你接受服务不需要的话,本身就是最大的浪费。看似有返券买东西便宜了,会过日子,其实是最大的浪费,有的人把这类人称为消费者当中的“败家子”。我想这种恨铁不成钢的这个话语,能够体味的出来。但是我们的许多消费者,本意是占便宜,最后却吃了大亏,当然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数量的时候,一定要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光要禁得起促销广告的诱惑,还要禁得起自己的孩子的诱惑,有些商家使用“苦肉计”推出一些促销的方式,让你购买你根本不需要的商品。有的时候,他抱着你的孩子笑着对孩子说“孩子,你看看,小朋友,这个商品多么好啊,购买一个吧”。孩子喜欢了,然后哭哭啼啼,不买就哭。那么为了花钱买稳定,有的家长就斥资买了一些家里头已经有的东西。那么对这种行为而言不仅仅是不道德而且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四消费者还有权利,对于准备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反复地进行比较,反复地进行挑选而且这种反复挑选的行为应当是免费的,商家应当予以尊重。如果一个消费者,特别是一个女性消费者去商场、去购物、去买衣裳有可能反复比较,试来试去最后仍然没有买,有可能试了十八回商家有可能变得不高兴。能不能说,小姐,你要向我支付一笔购物费吧,因为我为你提供购物服务啊。这种要求是无理的。消费者有权利反复地比较,反复地选择这也是消费者的一个重要的权利。当然有的商家就推出了和这种选择权相悖的格式合同,就说此件衣服不能碰,不能摸,有心买者你再摸、你再试,就限制消费者选择权。不摸、不试怎么能知道这衣服是不是合体呢?如果你试了以后,他就说你有心买。有心买是不是就一定有义务要买呢?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消费者依然有权利去选择但是仍然没有义务一定要购买。当然有没有这样的消费者专门以行使选择权为乐趣,但是就是不想购物?从理论上来讲这类消费者可能有,可能他乐趣就在于试衣裳,试完衣裳也不想,试衣服就是乐趣,但是我想绝大多数消费者在进商场购物的时候,不管最后买成还是没有买成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去进行购物活动的。所以没有购物,也是购物活动。购物的结果和购物活动要区分开来。只要是发生在购物活动过程之中的选择行为,商家都要尊重,这是没有二话可以商量的。但是我们的商家推出的这些政策要禁得起选择权的检验,当然消费者在行使上述四项选择权的时候也应当诚信行事应当自觉地尊重商家的合法的权利和要求。比方说对一些比较贵重的物品我们的消费者在选择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侵权的行为,因为有一些消费者由于不慎,就把人家商家准备出售的大花瓶,搬着搬着搬不动,嘣,扔地上,搞碎了。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这都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特别是在购物场所地板很滑的情况下,稍有不慎不光消费者人身会存在着危险,而且你准备购物的商品本身也会损害的。但是我们也要警惕,一些商家的不诚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已经发生了。一些商家把一些本来非常脆弱的弱不禁风的商品,或者把已经破碎的商品,放到一个很不安全的桌子上。然后消费者只要是一碰,那么这个大瓷碗、大瓷瓶马上就碎了。那么有人把这种情况称为“碰瓷”,实际上就这种情况,消费者既然碰碎了就要赔钱,表面上看消费者是侵权人,商家是受害者。但实际上呢,是有些不诚信的商家给消费者设置的一个消费陷阱。所以我们消费者更要非常的小心、非常的谨慎。那么话又说回来,如果消费者行使选择权的时候受到了商家的误导或者胁迫,没有选择,无奈之下购买了它的商品,购买了它的服务,还有没有反悔的权利呢?

俗话说,世界上什么样的药都有就是没有后悔药,问题是消费者既然是上帝,有没有后悔药可以吃呢?例外情况下是有的。那就是消费者如果的确出于经营者的欺诈或者胁迫,而违心地购买了自己不想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他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撤销权。但是这个撤销权是有期限的权利,法律名词叫除斥期间。排除的除,排斥的斥,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中断。从你签定合同之时因为原则上这也是消费者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算,一年有效。如果消费者过了一年,还躺在解除权上睡大觉,那么法律不会保护他的撤销权。如果这个消费者觉醒了,从他签定那个违心的购房合同、购车合同或者旅游合同或者其他任何一类消费合同之后,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他在签约之时的确是出于商家这种软性的欺诈或者硬性的胁迫,而被迫签字的签订了一个丧权辱己的合同他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这个合同。但是关键还是看证据,你要证明当时商家的确存在着欺诈你的情况,比如说拿出产品的说明书。它说这是一个金项链,但是最后一看是一个镀金的项链,里头是铁的、是铜的,当然可以撤销合同。如果说是人家胁迫的话你也应当举出相应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证明因为你的手,假如说碰了一个商品一下,商家说你这一碰,我这精品椅子就不值钱了。所以你必须买。不买,白刀子进去,红刀子出来,如果同行的(人)和你没厉害关系,能够证实这一点。你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那么只好被迫买了下来,后来你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合同,把这个精品椅子还给它。如果商家败诉了,诉讼费仍然由商家承担。所以好汉不吃眼前亏是有道理的,如果在你受到欺诈、胁迫的时候,但如果说商家确实雇佣这着一些彪形大汉,准备对你行凶的话。我觉得消费者可以作为缓兵之计,先购买它的商品,然后再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关键又是看证据,所以我们在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候,应当知道法律上我们有绿色通道,但是过绿色通道的时候,一定要出示证据的通行证。当然消费者的选择权,在市场经济竞争程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就越有可能受到危害,越是那些竞争程度不充分的行业,往往选择权是最受限制的行业。

回首我们改革的十年之前,当年我们作为电信行业的用户好像是只有使用这种固定电话的通讯的手段。但是现在一看,我们不仅仅有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出现的那种寻呼机或者BP机。当时我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购买这BP机的时候,也是感到非常的高兴。认为BP机这世界上,最先进的通讯工具,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能找到我了。我总能和我的亲戚朋友保持联系了。后来我在一个公共汽车上看到了一个人举着和砖头一样大的“大哥大”,说我在403路上呢,我正在用手机给你打电话呢,大家都对他投以羡慕的目光。所以通讯的工具现在是越来越竞争多元化了,现在还有小灵通也进入了北京和其他的一些城市。我们再看电信运营商竞争的程度也在不断地增强了,消费者选择权也是越来越多了,由过去的中国电信,变成了中国网通、中国电信,还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百舸争流的局面。我们消费者的选择权当然要受到尊重了。

所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一方面要靠我们消费者的自觉,这个自觉既包括对我们权利的凝重地把握,也包括了我们对于消费者义务的认真的理解。行使选择权但我不滥用选择权,同时消费者的选择权不仅仅靠消费者自己去行使,更主要的是靠商家去为消费者提供那些可以供人们选择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让消费者有弹性地选择空间,越是选择权赋予消费者越多的商家,往往就越能够受到消费者尊重,才能缔造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无悔于自己的选择的消费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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