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_江苏省宿迁市最新规划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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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宿迁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和地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管线,是指给水、排水(雨水、污水)、电力、路灯照明、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规划建设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宿迁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工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交叉、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并统一标识,形成规范性永久标志,市区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弯曲的管道。

第六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七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 , 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八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 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 毫米的;

(三)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 毫米的;

(四)有线电视电缆>2 孔的 ;

(五)通信电缆>2 孔的;

(六)各类工业管线 ;

(七)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

(八)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九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市规划局审定后实施:

(一)第八条中一至五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市政管线;

(二)规划宽度

(三)中心城市220平方公里范围以外、城市重点规划区530平方公里以内的电力线路工程;

(四)其它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条 下列管线必须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后实施:

(一)城市重点规划区530平方公里以外的电力线路工程;

(二)其它需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后实施的工程。

第十一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 , 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宿迁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不含随道路同时建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申请 :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 房屋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扩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公路和建筑物时 ,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289-98)等规范办理 , 特殊情况经市规划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

第十六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市政管线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七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市规划局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电力线路按照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 过 1 年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线路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 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市规划局批准,在预 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市规划局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九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市规划局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如需重新建设管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线路办理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开挖、占用道路或需顶管施工的管线工程,必须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收取1—3倍路面恢复费。

凡穿越城区道路的,原则上使用顶管等非开挖掘进技术,不得开挖路面,因现场情况确需开挖路面的,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收取1—3倍路面恢复费。

第二十一条 确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以先行实施,但须在48 小时内分别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在72小时内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中在清运渣土余土之前,应到城管部门办理《渣土清运证》等手续,杜绝随意倾倒渣土现象。做到“工完场清料净”,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卫生。要规范设置围栏、警示标志等防护措施,确保市容美观和道路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 管线竣工后要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城管等相关部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6 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竣工档案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电力线路未取得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要求)的和不按许可要求施工或擅自变更位置、走向、埋深的,由城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按许可证要求施工的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城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的罚款幅度为管线工程造价3%至15%;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按许可证要求施工或擅自建设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工程造成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市规划局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经市规划局审批的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其他管线单位协调,取得相关资料,以免损坏其他管线。

第二十八条 由于城市规划区调整等原因,部分管线已经形成存在事实,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存在的未经规划审批的管线须报经规划部门备案,影响城市规划建设的应限期迁移整改,符合城市规划后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未经规划审批或审定建设的各种管线不享受本办法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各县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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