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材料)_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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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韶关学院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 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韶关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学院[2012]176号)、《韶关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学院[2012]177号)、《韶关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学院[2014]22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奖学金评比工作,发挥资助育人功能,强化奖学金评比对校风学风建设的引领作用,形成浓厚的校园助学文化,树立我校奖助学工作品牌,现就我校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的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委领导代表组成。
二、评选对象
2014-2015学年在校的二三四年级优秀本专科生。
三、评选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我校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制度规定的条件和奖助学金金额限制性规定。
(二)按照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国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学习成绩方面的要求是: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三)学校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对成绩条件上的要求: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的学年绩点2.5以上(含2.5)”。
2、国家奖学金的条件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的学年绩点3.5以上(含3.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四)《韶关学院社会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韶学院[2014]22号文)第十条规定:“ 学生个人在同一学年内获得的奖学金和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各类政府专项奖助学金)总金额不得超过该生一学年学费、住宿费和在校学生平均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总和(在校学生平均基本学习、生活费用每年按5000元计);同时,申办了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年获得的奖助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
(五)学生在班级、院系、社区的综合表现鉴定为良好以上。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环节
班级推荐→学院初选→学校评审推荐→省级评审→校级获奖学生综合素质展示。校级获奖学生综合素质展示设立演讲问答、业绩展示、才艺表演环节。
(二)学院初选
由班级对符合条件的同学进行公开推荐,各二级学院进行参照上 述环节进行初选。
各学院可以参照校级综合素质展示评审的环节,以一个学院或者 若干学院联合举办的方式进行评选;也可以根据本院具体情况自行评选。
(三)学校获奖学生综合素质展示(总分100分,附加分5分)
学习成绩权重占90%,演讲问答权重占10%;附加分:才艺表演5分。业绩展示不占权重。
1、学生的各科成绩平均绩点最高者得满分90分,以下按照个人 平均绩点与最高平均绩点的比例依次记分。
2、演讲问答10分:分为命题演讲、即兴演讲、问答,老师学生评委现场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
3、附加才艺表演5分:参选学生任选一项以上才艺进行展示,由老师学生评委现场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
4、业绩展示,学生制作个人业绩海报,由学生处组织进行网上和现场展览,由师生群众点赞。
(四)评选程序
1、各班班级对照有关制度规定的评选条件进行评议,不限名额 向二级学院推荐人选。受推荐学生填写《韶关学院2013—2014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表》(附件1一式一份)和《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或社区签署推荐理由、鉴定后与一份先进事迹材料(1000-1500字)交 二学院评审小组。(2014年9月27日-9月30日)
2、二级学院按照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合具体情况,对符 合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进行评审排序,确定推荐到学校评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2014年10月1日-10月12日)
3、学生处对各学院呈报的国家奖学金人选进行综合展示评审,按照得分高低进行最终排序,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2014年10月13日-10月20日)
四、评选名额
国家奖学金评选36名,国家励志奖学金预备评选890名(待省正式文件后分配名额及发布评审通知)。
五、奖励办法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奖励8000元,由教育部颁发奖金和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奖励5000元,由教育部颁发奖金。学校生处为综合素质展示获得前十名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出具证明。
2、在校级以上的各类优秀典型评选中,各学院可以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中优先推荐人选。
3、学生处将对国家奖学金和部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的先进典型事 迹材料进行汇编,并赠予获奖者。
六、材料提交报送要求
由于国家奖学金项目奖励级别高,评选时间紧,各二级学院经办人和学生工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填报、按时提交数据材料,有关时间、签名、表格填写严格按照要求,杜绝差错和涂改,避免延误。
初审名单表(附件1)、申报表(附件2),申请审批表(附件3)公示情况登记表(附件4)、评选情况小结、贫困证明和获奖证明等(校级以上根据需要提交)支撑材料纸质稿于2014年10月13日上午8:30点前交到学生处工助学管理中心(黎灿学生活动中心103)。初审名单表、评选情况小结、学生先进事迹材料需另交电子版,发至邮箱:qgzx211@163.com。联系人:肖著华、林小红,电话:8120108 附件1:初审名单表 附件2:申报表 附件3:申请审批表 附件4:公示情况登记表
附件5:2014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学生处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