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峨镇曼来村委会曼来村规民约_村委会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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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峨镇曼莱村委会曼莱村民小组
村 规 民 约
【 2011年
月
日经曼来村民小组大会讨论通过】
为了推进我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乡风文明新农村。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第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完成各级政府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二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不阻碍公务员执行公务。
第三条 不得在公路(包括文明街道)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堆积粪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违者须及时清除。
第四条 禁止任何人聚众赌博,提供赌具,没收赌具,并每次收取违约金50-100元。
第五条 严格用水、用电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水用,要切实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电。对偷放他人农田用水者,收取违约金50-70元,并赔放一轮水。
第六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治保主任汇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二、村风民风
第七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八条 喜事新办,不准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准在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之间有争议的地段葬坟,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全责。
第九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和宗族活动。反对邪教组织。
第十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整洁,不随地倒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垃圾片及时清理,柴草、粪土按指定地点堆放。
第十一条 服从村建房规划,不扩占,不超高,搬迁拆迁不提过分要求;拆旧翻新,村委会统一安排。
三、邻里关系
第十二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十三条 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要尊重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村、乡规划执行,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十五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经济赔偿责任(由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的除外);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按有关监护制度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婚姻家庭
第十六条 全村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十八条 不准遗弃、虐待老年人。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生病就医,生活服务,由子女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 父母(含继父母、养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遗弃、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女。
第二十条 对合法的遗产,男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五、文化教育
第二十一条 村民应当积极参加村委会、村小组组织的各种文化学习及会议。
第二十二条 每个家庭有义务保证其子女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凡十六岁以下少年儿童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辍学务农经商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有权配合学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鼓励村民为国家、社会培养有用人才,对本村村民考起重点院校的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中专毕业的奖励200元,服兵役的奖励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大学的奖励300元,考取国家重点大学的奖励500元。)
六、土地山林
第二十四条 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村民承包的责任田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责令其复耕。如不执行者,申请土地执法部门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上报土管所审批后方可按规划建盖。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如有违反,责令其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六条 村民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而需租用集体土地的,须经村民小组同意,交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违者村小组有权报请村委会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作任何补偿。
第二十七条 农户未经村民小组同意,不得私自乱开集体土地。已经开发开荒的,应无偿退还给村民小组。如属特殊情况双方协商处理。如遇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树立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观念。村民在家及野外用火,引发的火灾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属村小组集体和农户栽种的山林、树木,未经村委会及林业部门批准,不得私自砍伐和损害,违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10元至50元的育林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条 在防护林、风景林、封山育林、公路上下100米以内偷砍木材者,必须按规定补种成活树木,并缴纳每株10元至50元的育林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采集松脂,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林业及有关部门查处。
七、执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会议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于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10元至500元违约金(其他条款不同规定的按其规定),违约金可用实物折价抵交;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村民因违反《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本村内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除触犯法律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村民委员会可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悔过书;
3、损坏财物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作价赔偿;
4、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5、取消享受或者暂缓享受村里的优惠待遇、优抚金。凡被依法处罚或违反本村村规民约的农户,在本年度不评先进、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文明老大、文明单位。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参照执行本村村规民约。
第三十五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于2011年 月 日,开始实施执行,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曼来村民小组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