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管理办法_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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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管理办法
(2006年9月20日院办公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0日院办公会修改)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的意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提高本科教学质量,规范本科毕业论文写作和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和指导教师
第一条 学院成立本科毕业论文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领导小组),负责对毕业论文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等管理工作。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院属各教研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和当年毕业年级辅导员担任成员,教学秘书担任秘书工作。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专家小组协助领导小组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由本学院具有讲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全体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担任。
第四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熟悉所指导学生的论文研究方向,了解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二)向学生讲解毕业论文写作方法和写作规范。注重对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为学生分析论文题目,指出有关选题的写作重点和难点,指定必要的参考书并指导学生收集有关资料
(四)为学生审定论文提纲和初稿,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五)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进度和质量,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对学生进行指导。对每个学生的指导、检查、答疑应不少于三次。
(六)根据指导情况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情况表》(见附件三)。
(七)对指导学生的论文认真书写评语。
(八)参与论文成绩答辩和成绩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 指导本科毕业论文,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服从教研室对有关毕业论文指导工作的各项安排。
第六条 教研室负责拟定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指导教师名单,报院领导小组审定。指导教师确定后,学生或指导教师均不得随意提出更换教师的要求。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换指导教师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更换理由,经有关指导教师和教研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院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每位指导教师当年指导的毕业论文总数不得超过20篇。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当增强责任意识,认真负责地进行毕业论文的写作指导,严格遵守执行学校和本院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管理的规定,督促所指导的学生严格按写作规范要求按时、保质地完成写作任务。
第九条 严禁指导教师将应由自己承担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的开题、签字、评语、成绩评定等任何工作转分配给研究生或本科生承担。
第二章 选题和开题
第十条 各教研室根据下列选题原则拟定本学科方向的毕业论文写作题目:
(一)毕业论文的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教学的内容;
(二)题目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题目难易度适中,避免过大或过小。注重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鼓励学生有所创新;
(四)题目应多样化,总数量应超过本学院当年毕业论文写作学生的人数,以符合每人一题的要求。
第十一条 毕业论文选题应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秘书负责毕业论文选题的汇总,及时交院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学校教务处向学生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选题应在教务处公布的所学专业的参考题目中选定,应一人一题。多人选择同一题目的,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另行拟定题目,新选题不得与其它同学已经确定的选题相同。
第十四条 学生选定题目后,不得更换选题。确有正当理由须更换选题的,必须写书面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报有关教研室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严谨开题是做好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基础。学生在开题前必须广泛收集与自己论文题目有关的资料,了解学术界对该问题的研究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认真搞好毕业论文开题工作,在开题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学生的选题是否具有理论或实践价值;
(二)选题是否与学生的特长和能力相适应;
(三)学生对选题的理解是否得当;
(四)学生的资料掌握情况;
(五)学生对选题的初步结构安排是否合理;
(六)学生的论证思路是否清晰、合理;
(七)学生拟定的研究方法是否得当;
(八)总体安排和进度是否合理。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要求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生方可撰写毕业论文。
第十八条 毕业论文的开题工作应当在毕业论文写作学期的第二周前完成。
第三章 撰写、指导和评语
第十九条 学生写作的毕业论文应达到一定的理论深度。注重以下研究方法:
(一)既立足于当今中国社会的现实,又要将论题置于世界法学之林加以阐释,注重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考察主要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关立法;
(二)既要从学术之争的视野介绍、评价有关的理论学说和做法,借鉴该论题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更要进行独立思考,形成创新性观点,或对已存在的理论、观点、做法进行更有说服力的论证;
(三)既阐释现行法条,分析支撑该法条背后的理论,更应注重剖析现行法条之弊端,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或创新性制度构想;
(四)既阐述有关法学理论之重点与难点,又要密切联系实际,预测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已经或可能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分析国内外经典案例或最新疑难案例;
(五)既运用本学科的最新知识,又要运用法哲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论文撰写格式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与参考文献等。学生应严格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规范》的要求撰写论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写作毕业论文必须自己独立完成,严禁剽窃,严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认真做好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中期检查应当在当年的4月15日-4月30期间完成。确因学生毕业找工作等影响中期检查的,必须在学生回校后及时弥补该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的字数不得少于6000字。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须在第八学期完成,学生应于第八学期第十二周前将定稿交指导教师评阅。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负责论文评阅,并提写评语。对评语的要求如下:
(一)评语应有针对性、具体,忌概念化、公式化。论文评语应涉及以下内容:学生是否较好地掌握了论题所涉及到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能否理论联系实际;毕业论文完成的质量和在完成过程中学生所表现出的思考能力、表达能力、创新能力的情况;关于论文的论点、论据、论证的评价;论文的结构、格式评价。
(二)评语既要肯定好的方面,也应指出不足之处;
(三)评语内容与论文最后评阅等级应基本相符;
(四)论文的评语字数应在100字以上,且字迹工整。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和所指导的学生应互相告知联系方式,保证在论文写作和指导的全过程中的通讯畅通、联系方法准确。学生或指导教师的联系电话有变更的,必须及时互相通知。
第四章 答辩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和成绩评定教师实行分离原则,教师安排的具体工作由各教研室负责。严禁指导教师自己评定成绩或者冒充成绩评定教师变相自行评定成绩。
第二十九条 承担成绩评定的教师应当认真阅读毕业论文和指导教师的评语,在对毕业论文在选题、观点、论证、结构、逻辑、语言、资料、注释、规范性等方面分别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后,初步作出成绩评价。
第三十条 论文评阅实行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各等级的参照标准如下:
(一)优秀:论点明确,论证有据,资料翔实,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通达,能理论联系实际,且有一定创见。
(二)良好:论点明确,论证有据,资料较为翔实,结构较为严谨,条理清楚,文字通达,能理论联系实际。
(三)中等:论点明确,论证有据,能理论联系实际,但在结构、条理、文字表达等方面有一定缺陷。
(四)及格:论点比较明确,无原则性错误,但论据不够丰富,论证欠充分,在结构、条理、文字表达等方面有明显的缺陷。
(五)不及格:论点模糊,论证不足,有原则性错误;逻辑混乱,内容空洞;或有大段抄袭他人著作的情况;或由他人代为撰写。
第三十一条 毕业论文经初步评定成绩后,必须经答辩委员会答辩后才能确定最终成绩。
第三十一条 答辩工作由教研室具体负责组织。教研室应根据答辩工作量的具体情况,组织若干答辩委员会负责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和2名委员共3人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原则上由教研室主任或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对其所指导的毕业论文的答辩应回避。
第三十二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并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人报告论文写作目的,论文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问题。时间一般为5-10分钟左右;
(三)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出问题,答辩人就答辩委员会所提问题作解答准备,准备时可查阅有关资料,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四)答辩人进行答辩。答辩委员会成员可随时插问,还可考查其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答辩人应马上回答;
(五)由答辩委员就答辩情况交换意见,根据论文答辩评定标准确定论文等级,形成论文答辩书面决议当场宣告,答辩结束。
第三十三条 参加答辩的学生应填写《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表》的有关内容。教研室还应安排人员做好答辩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毕业论文必须全部答辩,以答辩委员会确定的答辩成绩为最终正式成绩。没有参加答辩的,成绩记为零分。
第三十五条 答辩成绩的评定应结合以下两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衡量:
(一)论文写作:观点正确、鲜明,论证有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理论联系实际;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文字通畅,形式规范。
(二)论文答辩时表现:熟悉论文内容,语言简明扼要,对教师提出与论文相关的问题能正确解答;解答问题时思维敏捷,表达流利。
凡全面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评为优秀;基本达到上述要求的,可评为良好;论文写作内容较好,答辩时表现较差的,评为中等;论文写作内容基本可以,论文答辩时表现较差的,评为及格;论文写作内容和论文答辩时表现都较差的,评为不及格。
第三十六条 各教研室应当及时组织论文答辩工作,并应在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向院领导小组递交书面答辩工作总结,全面分析当年毕业论文指导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学院在此基础上书写全院的毕业论文指导工作总结。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教学秘书负责毕业论文的成绩统计和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每份毕业论文的档案必须包括毕业论文写作提纲、初稿、定稿、《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书》、《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中期检查表》、《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论文指导情况表》、《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表》、答辩记录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成绩统计表、教研室答辩工作总结、学院答辩工作总结、当年院领导小组名单、论文选题、指导教师名单等全局性资料必须专门归入一个档案,有关材料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文档。
第四十条 未经教学秘书同意,不得随意翻动、抽取已经归档的毕业论文材料。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学校有关理规定;与学校有关规定冲突的,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领导小组进行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