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安全管理与监察标准_危险品全管理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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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危险品安全管理与监察标准
Q/101-221-16-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工业物资的特种物品——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职责总则、管理职责、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目的是依法管理,确保安全。
本标准适用于玛纳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2 总则
2.1 为了确保人身、仓库及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化学危险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危险品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如本标准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发生冲突时,以国家或上级标准执行。
2.2 本标准所指的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包括炔类、醇类、苯类、烷类、氨类、各种易燃溶剂、油漆、强酸类、强碱类、油类、氧气、氢气、二氧化碳、氩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炸药、火药、鞭炮(礼、花炮)、雷管、氰化物、放射性物质等国家明确规定的所有危险物品。
2.3 保管、使用、运输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熟悉本标准全部内容,任何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有关人员均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考核。3 管理职责
3.1 在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由生技部安监室负责危险品管理安全监察的组织工作,并按规定组织考核工作。由物资公司负责危险品出库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出库后的危险品,由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的落实,并会同本部门安全员按照公司《安全文明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武保卫及各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直接向总经理负危险品安全管理责任,生技部安监室向总经理负危险品安全监察责任。3.2 物资公司的职责:
3.2.1 负责在途、在库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3.2.2 负责危险品库房的消防管理工作。
3.2.3 经常检查危险品库房的存储情况,督促有关人员做好各项安全工作。3.2.4 制定相应的危险品管理制度。3.3 仓库主任及保管员安全职责:
3.3.1 按规定认真做好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对危险品库房的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
3.3.2 负责危险品货物的收、发工作,并按规定做好记录。3.3.3 认真做好防火、防泄漏工作。
3.3.4 向公司提出改进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3.4 采购员职责:
3.4.1 接受物资公司工作指令,负责危险品计划的执行工作,对危险品入库前负直接安全责任。
3.4.2 负责危险品货物采购工作中的安全。3.4.3 负责危险品货物的在途安全。
3.4.4 向仓库按清单验、交货,如遇货单与货物不符时,必须向部门领导汇报,确认有错时,负责退货。
3.5 承运危险品运输司机的安全职责:
3.5.1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中速行车,确保车辆安全行驶。3.5.2 服从押运人员指挥,禁止擅自行动。
3.5.3 按章维护好车辆,保证车辆完好,对危险品运输安全负直接安全责任。3.6 武保部职责:
3.6.1 负责危险品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接收管理或使用危险品单位在危险品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报告或记录。
3.6.2 对危险品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单位、个人、依法处理。3.6.3 制定公司的危险品管理标准。3.6.4 对管理使用危险品造成危险的人进行处罚或依法处理。3.7 生技部安监室职责:
负责危险品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察工作,对违反本标准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考核,并监督武保部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事件进行依法处理。4 内容与方法 4.1 危险品的运输
4.1.1 拉运危险品,必须由物资公司安排、做好车辆和随车人员安排,并对拉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工作指导。押运人员必须始终跟车,并监督司机按章行驶。
4.1.2 拉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保证完好,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应急器材,司机和押运人员必须熟悉消防器材和拉运物品的特性和运输要求。
4.1.3 运输途中,车辆必须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闹市区、福利区等人群聚居的区域,严禁高速行驶或强行超车。
4.1.4 行车途中,根据拉运物品的情况,要定时停车对车上物品进行检查,确保在途安全。
4.1.5 拉运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输,严禁混装混运,并要求有公司武保 4.1.5 拉运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输,严禁混装混运,并要求有公司武保部人员随车监护。
4.1.6 氰化物药品装车前必须严格验清数量,检查包装严密、无外漏可能,并由专人押运,必要时,要求保卫人员监护运输。
4.1.7 凡拉运炸药、雷管、氰化物品的车辆,必须用蓬布将货物盖好、捆紧,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要停留住宿或办理其它事情(中途停车检查货物除外)。4.1.8 拉运危险品的车辆禁止拉运其它物品,禁止带人乘车。4.2 危险品的装卸:
4.2.1 装卸危险品的人员,必须掌握各类危险品的特性。装卸危险品,必须严格按搬运装卸制度执行,要轻装轻卸,严禁剧烈碰撞和野蛮装卸。
4.2.2 装卸危险品时,仓库主任必须在场监护、指挥。装卸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听从命令。4.2.3 装货时,采购员必须根据货单或调拨单上的数量严格核对并按规定验货,货物装完后,采购员必须再次核对数量及核实物品规格型号。
4.2.4 运回的物品,押运人员必须按品种、数量一一交清,如有差错,保管员有权拒收并汇报部门领导,有关领导在接到保管员的汇报时,必须立即到现场处理,处理完后,保管员方可按实收品种、规格、数量验收入库。4.2.5 严禁危险品混装、混放。4.3 危险品的保管与储存:
4.3.1 严格执行物资管理标准中关于危险品保管的条款,对危险品的保管做到物品分类、仓库通风、无阳光直射、暴晒。
4.3.2 危险品仓库必须做到通风、无阳光直射库内,照明电源、灯具均采用防爆型的,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危险品库房内禁止装非防爆型电器。
4.3.3 物资公司必须取得地州、一级颁发的危险品保管许可证,保管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危险品管理和消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4.3.4 危险品库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带火种入库,进入易燃气体,易挥发液体库时,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并注意采取抗静电措施。
4.3.5 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库房保管,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保持环境温度,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源。
4.3.6 保管员要经常巡查库房,严防气体泄漏。
4.3.7危险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分堆、分库储存。容器和包装要密闭、完整,必要时要使用专柜。危险品之间要有一定距离和通风道。对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或爆炸、燃烧及灭火方法不同的要分库存放。
4.3.8 危险品仓库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建设,安装安全设施、库内外要有明显的防火、防爆、防毒、防腐蚀等标志。
4.3.9 化学、金相室等使用化学、辐射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制度,专人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严禁化学物品外流。
4.3.10 危险品仓库区域内要严格执行出入检查登记制度,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因素,因工作需要动火时,必须按规定签发“动火工作票”,严格遵照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实施。
4.3.11 危险品保管、存放人员要经常检查化学危险品包装及安全,单位主管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确保安全。
4.3.12 禁止将化学危险品挪用、赠送、转借、卖买。4.4 危险品的发放:
4.4.1 常用易燃易爆物品按物资管理标准执行。保管员要认真核对品种规格,按料单发放,无料单者不得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4.4.2 炸药、雷管、剧毒药品等强制管制危险品的领用,必须有严格的领用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发放,领取和使用管制类危险品时,必须由二人共同办理。
4.4.3 炸药、雷管、剧毒品在领用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手续由领用单位提出,经领用部(公司)上级主管领导审批后,由生技部安监室、生技部技术室、武保部及所属部会签后,提交主管总(副)经理批准,各部门审批一律由各部门规定核签人员签字,不准仅有公章无签名,否则审批手续无效。
4.4.4 各部门领用的汽油、强酸、强碱、炸药、雷管、氰化物等其它极具危险以及公安部门明令禁止的物品,使用中必须限量并监督使用,未用完的,必须如数交回物资公司危险品仓库或化学车间。其它危险品必须按规定使用和保管。5 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记录、报告,应按日常行政工作规定进行签发、传递、立档。有危险品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的文件、资料以及危险品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事故、安全考核必须入档,长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