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0623_法学概论作业与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法学概论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0623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学概论作业与答案”。

法学概论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一、填空

1、法律责任

2、权利义务

3、内容

4、规范作用

5、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二、单项选择题

1、A2、C3、C4、A5、D6、C7、A8、A9、B10、B11、B12、A13、B14、A15、C16、D17、A18、D19、C 20、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对

5、对

6、错

7、错

8、错

9、错

10、错

四、名词解释

1、权利:是人们根据法律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或某种利益的资格。

2、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3、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4、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5、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7、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8、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9、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10、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11、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3、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以及对社会最终产生的影响。

13、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4、法学:法学是以研究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科学,它属于社会科学。

五、简答题

1.什么是法?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答: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创制的,反映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法律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 3)法律的内容体现国家意志性; 4)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发生作用; 5)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简述法与道德的关系

答:

1、产生方式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调整的领域不同。

4、实施的保证不同。

3、什么是法律规范?它有哪些特征?

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它具有以下特征:

1)国家意志性。法律规范通过国家强制力来宣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态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态度。

2)概括性。法律规范的概括性,是指法律规范是对同一类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抽象概括,而非就个人、个别事件所作的专门性规定。

3)可预测性。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标准、模式和方向,人们依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到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4、简述法的概念和作用

答: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政治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法的社会政治作用包括法的政治统治作用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5、法律的本质:A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B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集中了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C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D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6、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A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B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其中包括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C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D违法的主观要性,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7、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的特点:A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B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C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8、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2)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9、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有哪些?

答: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10、法律解释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哪些种类

答:一根据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分为立法解释、司法 解释、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包括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二根据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三根据法律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11、简答两大法系的的区别?

答:

一、法律渊源不同: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法的分类不同:主要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立法技术不同;

四、议论程序和判决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式。

12、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答:法律的适用 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论述题

1、试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答: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一般特点:①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仅仅在特定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形式,司法判例不是法的渊源;②法律规范制定机关和规范性文件的多样性;③在“一国两制”的格局下,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特别行政区法,将作为我国社会主久法的渊源的例外情况,在特定区域长期存在。

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分类: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第一,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第二,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在诉讼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第四,对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3、试述我国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和分类?

答: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规范所进行的分类。凡是采用相同的方法来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主要法律部门有: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议论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婚姻法、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

4、论述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党和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A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律要是离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就会走偏方向的。B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就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还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C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简答)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 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5、试述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1)这项原则要求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无论是谁,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平等地受到追究。这就是说,凡属我国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何差别,无论其家庭出身、本人成分、社会地位和政治历史有何不同,执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2)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同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是完全一致的,因为,社会主义法律作为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和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工具,其本身就具有十分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能够不偏不倚地对每个公民平等地适用法

律,就是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与此相反,倘若借口坚持法律的阶级性,对于同一性质的案件,因人而异地适用法律,势必破坏法律的统一标准,还会给特权思想和各种枉法行为甚至给一小撮敌对分子的破坏捣乱大开方便之门。

七、案例分析

1、应该适用我国我国法律。因为按照法的地域效力原则,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所有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应适用我国法律。

2、此案应适用A国法律。因为按照法的效力原则里的地域效力的规定,A国的远洋货轮属于A国的领土,此案件视为发生在A国领土上,故应适用A国法律。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填空题

1、执法必严

2、二、单项选择题

1、C2、B

三、判断题

1、错

四、简答题

1、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答:(1)有法可依。要有完备的法律可供遵循,这是对制定法律作出的要求。(2)有法必依。不仅要由足够数量的法律、法规供人们遵循,而且还要求法律、法规本身能够真正体现广大人们的意志和利益,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便于人们和遵守。(3)执法必严。执法必须严格、严肃、严明,准确无误地实施法律。这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4)违法必究。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必须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之上,享受法外特权,逃避法律制 裁。

2、简答依法治国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渐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必要性和重要性:

(1)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3)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五、论述题

1、谈谈你对依法治国的看法。

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在党的领导下的基本治国方略,在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作了详细的阐述。

依法治国的定义为: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这一新的治国方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

1、实行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2、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3、实行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评析: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治国方略,我们要切实、积极履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试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答: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制定任何一项法律,都要依靠法律意识的指导,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产物。同时,由于法律的规定具有概括性的特点,执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就需要运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做到公开、公正、廉洁和效能。特别是在立法还不完备的情况下,法律意识对于司法人员正确处理案件就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2)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之所以能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是与他们的法律意识密切联系着的。一个公民如果不知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很好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

(3)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本质决定了它毖然要积极地引导全社会去同轻视法律、以言代法、以权抗法、有法不依等剥削阶级法律意识作斗争,清除旧法律意识的影响,以巩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统治地位。

第三章 宪法

一、填空1、18周岁

2、四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4、人身自由权

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6、人民法院

7、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

8、二、单项选择题

1、B2、C3、D4、D5、C6、D7、D8、A9、C10、D11、D12、B13、B14、C15、C16、A17、B18、D19、B 20、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错

6、错

7、错

8、对

9、错

10、错

四、名词解释

1、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也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5、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6、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五、简答题

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这是因为: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全面地反映我们国家的人民民主政权的阶级本质。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凭借其拥有的权力,建立包括立法制度在内的各种各样制度,成为其他各项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2、简述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答: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监督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7)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8)特定人的权利。

3、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答案: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监督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 广泛性 现实性 平等性 一致性

4、我国的国体: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3)工农联盟是我国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

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看,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从其拥有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先例权力的机关。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6、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A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B建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他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F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自治机关是受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7、简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①选举权普通性原则②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④差额选举原则⑤无记名投票原则

8、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与职权(1)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2)职权:立法权;人事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监督权;罢免权;其他权力。

9、简述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

答:依据立法法对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的规定,法律的立法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案的提出;(2)对法律案的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4)法律案的公布。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法律的创制即立法过程便告终结。

六、论述题

1、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哪里?

答:我国公民权利义务的平等性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第一,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以同样的标准对于公民权利案件给予同样的裁判。

2、试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及职权。

答:性质和地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先例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职权: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第四最高监督权。第五决定国家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职权。第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3、试述国体政体是什么。

答: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它表现为哪个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哪个阶级处于统治地位,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哪些阶级和阶层是统治者的同盟军等。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根据统治阶级所确定的原则,具体组成并代表国家系统地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组织体系。现代政体形式主要有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宜我国的国体和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具有如下的优越性: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1)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有密切的联系。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业的管理,有权向政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2)人民代表本身也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真正的公仆。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作出决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的监督。即"议行合一"。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凡属全国性的,都由中央决定。凡属地方性的问题,应由地方处理。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5、为什么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答:第一,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如国家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 所规定的这些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最根本的问题,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而普通法律的内容则只是国家政治生活或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宪法是普通法律立法的基础。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国家的日常立法活动必须依照宪法规定的原则进行。宪法通常称为“母法”,普通法为“子法”.其次,普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无效,必须修改或废除。最后,一切公民和社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第三,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为保持它的稳定,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普通法律要严格。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和议案,只需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七、案例分析

1.石油工程建设公司的内部规定及其依其规定对王云所采取的措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违法的。特别是企业作出的“夫妇双方男方辞职,女方也须一同调离或辞职”的规定,是完全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劳动权,剥夺了王云的劳动就业权。

2.职工成立工会的要求是合法的,医院和二轻局领导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宪法权利,违反了公民的结社自由的宪法规定。

职工要求成立工会既是宪法权利,又符合工会法,被某些手中拥有权力的人视为“非法”,并扣上“取消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帽子,这种事情竟然发生在“文化大革命”结束20年后,是令人感到悲哀和不可思议的。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是多么的重要。

第四章 行政法

一、填空

1、行政法律规范

2、国家行政机关

3、行政主体

4、二、单项选择题

1、D2、B3、C4、C5、D6、C7、B8、A9、C10、C11、C12、A13、B14、C

三、判断题

1、错

四、名词解释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相对人、就特定事项依职权作出的能够直接引起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4、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5、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7、行政——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8、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设立、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9、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不仅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符合法律宗旨,做到客观、适当、公正、符合理性。

10、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行政行为的种类

答: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行政立法行为;(2)行政许可行为;(3)行政处罚行为;(4)行政强制执行行为;(5)行政裁决行为;(6)行政复议行为。

2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A法定原则。即要有明文规定,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外的单位不能处罚,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要守法等。B公正、公开原则。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D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如当事人有知情权等。E监督制约原则。

3、行政法的特征?(1)行政法是公法(2)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3)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4)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是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的活动。2以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以合法性和合理性(适当性)为审查标准4以书面审理方式为主要方式5由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6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5、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必须是由有权作出行政措施的机关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2)所作出的行政措施必须明确、可能、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作出的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6、什么叫行政法?它所调整的关系有哪些?

答: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关系有:

第一: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

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

第四: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

7、什么是行政立法及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

第二: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三: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第四:必须答合法定形式。

8、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警告。

第二:罚款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第四: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

第六:行政拘留。

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9、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哪些?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第二: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三:人民政协的监督。

第四: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五: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第六:社会的监督。

10、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答:行政法律关系同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者根据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2)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3)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4)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

六、案例分析

1、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陈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陈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陈某可以向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或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陈某应以上海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五章 民法

一、填空

1、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2、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3、委托

4、合同

5、要约和承诺

6、肖像权

7、两年8、20万元

9、使用、处分

10、留置权

11、民事行为

12、二、单项选择题

1、A2、C3、C4、C5、C6、D7、A8、C9、C10、D11、C12、D13、C14、C15、D16、A17、D18、B19、A 20、D

三、判断题

1、错

2、对

3、错

4、对

5、对

6、错

7、对

8、对

9、对

10、对

11、错

12、错

四、名词解释

1、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物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权益的权利。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债 :指特定当事人之间以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7、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8、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9、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0、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11、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13、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14、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15、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16、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1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18、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9、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0、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意思自治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2、法人设立的条件:A法人必须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法律特征为A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B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C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5、所有权的法律特征:A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他人的职权作为的配合。B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C它是一种排他权。D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6、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A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B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凡未经权利享有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的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C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D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7、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A行为的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D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为不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8、不当得利的成立的条件

答:不当得得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一方受益;B一方获益的同时,他方遭受损失;C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D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

9、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答:(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 一定的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有哪些?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2)其效力状态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1、简答人格权具体表现为哪些权利。

答:

一、生命权;

二、健康权;

三、姓名权和名称权;

四、肖像权;

五、名誉权;

六、荣誉权;

七、隐私权。

12、有效的承诺,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但对非实质性的内容作出更改,可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13、简述我国合同的担保形式。答:(1)保证

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2)定金

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3)抵押权

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4)质权

质权又称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5)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得留置其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论述题

1、试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第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第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四,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2)自愿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第二,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承担责任。

3)公平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上,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二,民事主体在各类民事活动中贯彻公平原则;第,三法官办案,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应依公平 原则作出裁判。

4)诚实信用原则。其含义包括:第一,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诚实并不欺诈;第二,民事主体在履行义务时,守信用并自觉;第三,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试述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各种情形。

答:

1、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权的民事责任。

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

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4、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5、因公共场所施工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塌落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7、因动物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8、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9、对造成的损害当事人都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3、试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被撤销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答: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法进行的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

2、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公民和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因予适当补偿。

3、第三人合法取得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可以不予返还。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4、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和为的成立具备以下条件:要有行为人;要有意思表示;要有可能或确定的内容;当事人约定的特殊条件。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全部发生法律效力,且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分为一般有效要件和特殊有效要件。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之年龄、智力状况相当的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由其监护人代理。对不夫而言,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一致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超越法律和章程的范围。

5、试述诉讼时效的特征及种类。

答:特点: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未在时效期限届满前行使其法定权利为前提;

2、诉讼时效届满只是丧失权利人的胜诉权,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的,权利人依然可以受领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二、特殊诉讼时效。

6、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为法律行为。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所为的行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谓,但属于无权代理,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 利益为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基于他与本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行为的后果转移给本人,并不能构成代理。(3)代理人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在到定代理行为能够成立时,即要看代理人是否有行为能力,也要看他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瑕疵。(4)代理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即代理行为的后果自始便对被代理人发生。

七、案例分析

1、答:本案中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本案中李某虽然交付了价款,但是没有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在法律上是不承认其所有权的,所以,李某对该房屋不具有所有权。

2、2、(1)格式条款

(2)答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该条款本身排除了洗衣店的一方的责任,加重了小吴的责任。

(3)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候,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答:有效。因为:公民因年龄和智力发育的不同以及精神是否健全,可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给乙5元钱,乙摸得价值20万元的大奖的行为是与其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因而是有效的。

4、(1)答:甲的父母有法定义务向乙偿还1000元钱。理由:

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独立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甲为17岁的高中生,其可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其无生活来源,其父母有义务为其偿还。(2)答: 无法定义务。理由:

民法通则规定,l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其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无法定义务为其偿还。

5、王某的想法是错误的。该案涉及的知识点为诉讼时效中断。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法定事由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种情况。因200 1年6月,陈某再次向王某要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即200 1年6月起重新计算。

6、答:确认该合同无效。各自承担责任。其理由如下:

(1)土产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经营彩电是超经营范围的,它和百货公司间的合同无效。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 方。本案百货 公司应返还给土产公司5 0台彩电,如果已出卖,应返还相应的货款。

(3)土产公司超过经营范围经营彩电有过错;百货公司与超过经营范围的土产公司订立购买彩电的合同也有过错。它们进行的是双方都有过错的民事行为,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分别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

7、该论文的著作权属于教师郭甲所有。因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享有是从作品完成时起,而不是从作品发表时起。

8、、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本案中甲厂为侵权人。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章 商法

一、填空

1、有限

二、单项选择题

1、A2、A3、C4、B5、D6、B7、B8、D9、三、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4、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5、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6、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四、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1)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构成);(2)董事会;(3)经理;(4)公司监事会

2、票据的特征?

第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第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第三:票据是货币证券。

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第七:票据是文义证券。

3、什么叫票据法及其特征有哪些?

答: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4、简述商法的存在形式及其内含。

答:(1)按照商法的表现和存在形式,可有形式和实质两种意义上的商法的划分。

(2)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所制定的商法典及相关的单行法。(3)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由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及相关单行法和民商合一国家包括在民法典和商事单行法中的商法规范构成。

五、案例分析

1、答(1)合同未成立。因甲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和加盖公章。

(2)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甲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是一种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责任发生在双方订立合同的过程之中。

(3)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工厂损失(或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因为乙工厂的损失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甲公司因缔约过失致对方损失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一、填空

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2、22周岁、20周岁

3、重大过错

4、探望子女

二、单项选择题

1、D2、D3、D4、D5、B6、D7、B8、D9、C10、D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4、对

5、错

6、对

7、对

8、对

9、错

10、错

四、名词解释

1、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2、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3、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4、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5、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五、简答题

1、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A男女平等原则。B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C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E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2、婚姻法中对无效婚姻的规定

答:我国婚姻法中设立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效力形态。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合法效力的婚姻。《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外,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3、婚姻法中对可撤消婚姻的规定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行使撤销权的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其婚姻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被撤销则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4、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的?

答:(1)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2)配偶、子女和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继承人在哪些情形下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6、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与构成要件(1)法定情形

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2)构成要件

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以 离婚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提起;受害方受到损害。损害包括精神损害、人身伤 害和物质损害;请求方无过错

7、简述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单方法律行为(4)财产必须合法(5)要式法律行为(6)遗嘱内容必须合法

六、案例分析

1、(1)法定继承中如果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谁死于后的,应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应推定长辈先死。

(2)甲先死,甲的遗产原则上由其四个儿子均等继承。乙继承的一份,乙妻得 3/4,乙子 得 1/4。(3)乙先死,由乙代位继承其父应继承甲遗产的份额。然后由乙妻和乙子均等分配乙的遗 产,各得 1/2。

2、答:不能。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中,禁止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亲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则包括表兄弟姐妹。本案中,小刚与小华为舅表兄妹,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亲,所以婚姻登记部门能不能为小刚与小华办理结婚登记。

3、(1)不合法。因刘某和姜某为姨表兄妹,属具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情形。

(2)刘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该婚姻关系系无效婚姻,应由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4、(1)遗嘱是无效的,因为李四在遗嘱中处分了妻子的财产。

(2)按法定继承来处理。首先把5万元分给配偶一半,其余的2.5万元为李四的遗产,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其母、儿子甲、女儿乙,还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遗产分为5分,每份5000元。

第八章 经济法

一、填空

1、新设合并

2、董事会、监事会

3、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4、二、单项选择题

1、C2、A3、C4、B5、B6、A7、A8、D9、A10、C

三、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错

四、名词解释

1、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3、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答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一、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经营者对一定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支付违约金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和《产品质量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侵权者应承担相 应的行政责任,其形式有: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千万消费者或他人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的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 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的住所。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的发行、筹 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的章程;有公司的名称和合法的组织机构;有公司的 住所。

5、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6、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案例分析

1、该食品店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较为严格的责任,生产者、销售者只要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就必须遵守其义务,而不能自动免除其义务。因此,销售者不能因告知或明示行为,宣布为自己免责,或通过其他途径企图使自己免除产品质量责任,那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食品店虽然已告知了食品系过期货,但根据法律,根本不应再销售该批货物。其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应承担法律责任。

2、(1)该纳税人的行为是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2)税务机关应追缴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1)某宾馆不能单方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为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某宾馆与李某约定不得结婚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

定,是无效条款,合同应继续履行。

(2)某宾馆违反了我国劳动法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违反了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某宾馆应退还李某的抵押金。

第九章 社会法

一 单项选择题

1、B2、D3、C4、A5、B

二、名词解释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维持劳动者及平均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

3.标准工时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4.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劳动愿望、劳动能力、人身自由,可以从事职业劳动的自然人。

5.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动者签订派遣合同,经派遣劳动者同意,派其到被派单位在其管理下从事其指派的劳动。

三、简答题

1.一般延长工时:条件限制:因生产经营需要;程序限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时间限制:一般每日超过1小时; 特殊情形延长工时条件限制: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条件下。时间限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工资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方式不同。前者谈判,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须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布才能生效;后者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目的不同。签订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设定整体上的劳动标准。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具体的劳动关系;内容不同: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对单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效力,集体合同具有支配其所代表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内容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的规定只能比集体合同高,低于集体合同的部分无效(在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无效;违约责任不同。违反集体合同之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与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可能会有区别,而且在工人违反集体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一方违约,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赔偿责任的产生。3.可以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可以直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四、案例分析

1、①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

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其中协商、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③协商与调解达成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2、(1)仲裁委员会应确认机械厂解除劳动合同有效。因符合《劳动法》第26条。

(2)机械厂应给陆某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增加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法》第2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章 刑法

一、单项选择题

1、C2、C3、A4、A5、A6、B7、A8、B9、B10、C11、C12、B13、B14、C15、A16、C17、B18、A19、D 20、B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错

4、对

5、错

6、错

7、错

8、错

9、错

10、对

三、名词解释

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2、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4、-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5、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7、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8、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2、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3、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14、-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15、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6、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7、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8、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9、-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0、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21、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22、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四、简答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A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C罪刑相当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A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紧急避险具备的条件: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C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D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4、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A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在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B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都是指向同一犯罪目标。C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5、刑罚具有的特征:A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B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C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6、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答:《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合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所谓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A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B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C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D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E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7、简述犯罪构成的要件。

答(1)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主要指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3)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4)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

8、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何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体现本质和不决定性质。

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第一犯罪都有。如偷越国境。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9、什么叫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有: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犯罪未能得逞。

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10、什么叫刑罚?其特征有哪些?

答: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有:

第一: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

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第三: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11、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答: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3)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并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案例分析

1、答:.(1)A已经点燃了火,即已着手实施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预备。

2)A把火熄灭,是由于怕被人发现达不到犯罪追求的结果,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所以不属于犯罪中止。(3)A已经着手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所以构成犯罪未遂。(4)A的放火行为没有得逞,没有达到预期烧毁仓库的目的,所以不属犯罪既遂

2、(1)答:

自首行为。因为:根据刑法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虽非自动投案,但是他们如果如实地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对于此种供述也视为自首。(2)答:

自首是犯罪分子改恶从善、悔罪自新的具体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案中对甲盗窃手机的行为应减轻处罚。

3答:属于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已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甲下毒后,见乙中毒后倒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将乙送到医院,经抢救乙终于脱险,主动阻止了乙死亡这一罪结果的发生。

4、(1)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得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构成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4)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2)答:构成紧急避险。理由:

甲的行为符合上述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故属于紧急避险。

5、乙的主观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乙初学驾车,已经预见到可能碰到他人或车辆,但由于自信技术过硬,能够避免危害结果从而造成了交通肇事,因此,乙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6、江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江某在下坡前卸下一部分货,说明江某已经预见到,在刹车失灵的情况下,下坡可能会产生危害结果。但因其自恃有多年的货运经验,又熟悉道路,轻信在卸下一部分货后,凭借自己的技术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最终导致撞伤行人。因而,江某在主观上有过失,符合刑法第235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7、钱某、赵某二人属于共同犯罪,构成盗窃罪。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钱某、赵某二人有共同的盗窃故意,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放火行为是钱某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临时起意,由钱某独自实施的;赵某没有放火的故意,也没有实施放火的行为。因而,钱某一人构成放火罪。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A4、C5、A6、A7、D8、D9、C10、B

二、判断题

1、错

三、名词解释

1、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2、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3、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4、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具体争讼的全部活动。

5、回避制度——指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因与案件、案件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6、两审终审制——指一个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

7、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交由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

8、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9、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10、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1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12、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四、简答题

1、两审终审的意义和目的?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其意义在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为了及时纠正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致因审级过多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使案件久拖不决。

2、民事诉讼的依法调解原则

答:《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人民浡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调解的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而不用判决;B调解要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或同意法院适用调解,并且双方当事人要在自主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一个调解协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C调解如果不成的话,要及时判决,不能一味调解,久调不决。

3、诉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答:(1)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2)诉讼标的。是指需要通过法院审判予以解决的事项,也即所要解决的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3)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事实和根据.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

第二:辩论原则。

第三:调解原则。

第四:处分原则。

第五:检察监督原则。

第六:社会支持起诉原则.5、执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

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6、人民法院执行的终结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撤消申请。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

第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

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中如果张某离开某市南区到某省某县某单位工作的时间未超过1年,则该离婚案件应由某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某市南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如果张某离开的时间已超过1年,则有权受理该离婚案件的人民法院应是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某市北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本案中,某市南区人民法院和某县人民法院把案件再次移送的行为是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

2、答:该案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虽然国泰公司在致函当地政府领导时提到有可能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但这只是国泰公司在考虑选择哪种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当度假村管委会向国泰公司表杀同意仲裁时,国泰公司没有接受。而且,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因此,度假村管委会单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无权受理。国泰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2、A3、D4、A5、B6、D7、D8、D9、B10、B11、C12、B13、B14、二、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简答题

1、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B行政案件的涉及面广,种类很多,既不可能也不应当都由人民法院解决,因而需要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由法律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C凡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2、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A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B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需要。确定具体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复议处理。C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3、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不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均不相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之所以应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答: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除一般原则外,还具有其特殊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A复议选择原则,是指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要经过行政复议,可由相对人选择确定;B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即行政主全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之前,仍可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5、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二: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第三:行政机关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第五: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

6、行政诉讼确定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诉讼。

第二: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

第三:有利于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7、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二:有明确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四、案例分析

1、(1)本案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理由:行政拘留的执行是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一部分,且拘留所也是依法成立并管理,故行政拘留的执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在执行行政拘留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相应职责,或有违法管理情形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如造成当事人伤害、死亡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还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刘父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要看刘某是否成年、婚姻状况等具体情况确定。

理由:如果刘某已成年且已婚(无论有无子女),其死亡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的顺序应是配偶、子女、父母......。刘父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故此种情形下,刘父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刘某生前未成年或单身,刘父可以法定代理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主张刘某权利。这种情形下,刘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3)如果确定刘父具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应向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行政拘留所隶属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不是独立执法机关,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而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具有独立执法资格,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答:1)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作为复议机关的市公安局改变了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2)答:应向东区人民法院起诉,因为东城区是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住所地。

3、答:(1)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因为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4项规定,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本案的被告是“市工商局”。

(2)答:本案应由B县人民法院管辖;

(3)答: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法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C4、D5、A6、D7、C8、C9、C10、B

二、名词解释

1、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3、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4、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5、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6、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7、自诉——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8、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9、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特征。

11、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12、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13、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简答题

1、提起公诉应具备的三个条件:A犯罪事实已经查清。B证据确实、充分。C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特征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A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B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C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责令其不得擅自刘镇武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D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通常称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E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的31 时间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3、(刑事诉讼)开庭审判一般要经过哪几个阶段? 答:(1)开庭。这是法庭审理的开始。(2)法庭调查。这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3)法庭辩论。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进行辩论和反驳。(4)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作最后陈述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5)评议和宣判。宣告到决,一律公开。

4、证据的种类? 第一:物证、书证。第二:证人证言。第三:被害人陈述。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五:鉴定结论。第六:勘验、检查笔录。第七:视听资料。

5、什么叫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应具备: 第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

1、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判。因为刘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于一般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最后由人民法院审判。大王村和联防队均无权处理该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答:监狱管理机关应驳回了郑某的请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适用监外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第二,上述罪犯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除外);(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本案中,郑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属于可适用监外执行的对象;再者,郑某也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因此,对于郑某的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3、答: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能以李某又犯新罪为由核准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依有关规定,对贩毒死刑

案件,广东、云南两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据此规定,对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罪犯,应当予以减刑。本案中,李某的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已满,应该及时减刑。李某在减刑前又犯罪是发生在两年的缓期执行期满以后,所以不能将其所犯新罪作为裁定或核准死刑的根据。

正确的做法应是:云南省高级法院先依法对李某予以减刑,然后对其所犯新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审判,如果新罪应判死刑的,方能执行死刑;如果新罪不应判死刑的,就应依据《刑法》第71条规定,把减刑后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第十四章 国际法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B4、A5、C6、A7、D8、D9、B10、D11、B12、B13、A14、D 15 C16、D17、A18、D

二、判断题

1、错

三、名词解释

1、国家承认——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2、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国际法——也称国际公法,是国家在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范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5、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

6、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

7、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外交代表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予的特别权利和优遇。

四、简答题

1、什么叫国际法?它有何特征?

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主要*国家本身。

第四: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2、构成一个国家的四个要素:

第一:有定居的居民。

第二:有确定的领土。

第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

第四:具有主权。

3、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一:独立权。

第二:平等权。

第三:管辖权。

第四:自保权。

4、什么叫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限制主权。

第二:赔偿。

第三:道歉。

第四: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

5、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

第一:国际立法。

第二:国际条约。

第三:国际惯例

五、案例分析

1、答:本案是习惯法对自卫权的最权威宣示。在国际法上,自卫权是国家为保护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联合国宪章》第51条对此予以明文确认,它构成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一项合法例外。但是,行使自卫权必须按照国际法规定的条件进行。

2、答:(1)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之后,就应该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B公司当然可以提出修改合同的建议,但是在A公司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之前,原合同依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B公司无权以A公司不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为由而“撤销合同”;B公司也无权以A公司以前均接受其修改合同的建议为由,而要求A公司此次一定要接受其修改合同的要求。在原合同依然有效的情况下,B公司拒绝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2)A公司10万美元的差价损失应完全得到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对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在本案中如果B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A公司就不会多花费10万美元来购买替代货物。因此,A公司多花费的10万美元就是因B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法学概论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0623.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法学概论网上作业题参考答案0623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法学概论作业与答案 概论 参考答案 法学 法学概论作业与答案 概论 参考答案 法学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