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奖学金条例(修订稿)_忻州师范学院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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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奖学金条例(修订稿)
院政字[2005]1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原山西省教委、省财政厅普教计财字[1987]4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奖学金等级和评定条件
第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和单项优秀奖,凡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录取入我院的本专科师范类学生,均享受每生每月78元的三等专业奖学金。所有本专科学生都可以参加一、二等奖学金、单项优秀奖的评定。
一、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分别为300元和200元,单项优秀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元。
第四条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均为学院三好学生。第五条一、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良好,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遵守学院有关规章制度。
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思想品德行为考评成绩必须是优秀。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智育考评成绩在全年级同专业排队的10%(按平均学分绩点排队)以内,专业主干课程各科平均成绩不能低于80分。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智育考评成绩在全年级同专业排队的15%以内,专业主干课程各科平均成绩不能低于75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体健康。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体育考评成绩在全年级同专业排队的20%以内;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体育考评成绩在全年级同专业排队的25%以内;
一、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合格以上。
4、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师范类学生,普通话、写字课必须合格。
5、参加过顶岗实习者,实习成绩必须是优秀。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定条件:
1、范围为院、系团委会(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分会)和班委会、团支部任职满一学期的学生干部;
2、符合一、二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优秀学生干部,思想品德行为考评成绩必须为优秀;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智育考评成绩和体育考评成绩须在全年级同专业的30%以内;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智育考评成绩和体育考评成绩须在全年级同专业的40%以内;
3、作风正派,工作踏实,能够以身作则;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积极参与院、系各种活动,完成各级组织分配的任务,做出一定成绩;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享受一等专业奖学金,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享受二等专业奖学金。第七条 由学院党委和行政研究决定表彰的其他成绩显著的优秀学生,可享受一等专业奖学金或二等专业奖学金。
第八条 单项奖学金的条件:
1、职业技能优秀奖:在学院举行的职业技能比赛中获第一名者;
2、学业成绩优秀奖:智育考评成绩在全年级同专业排队2%以内者;
3、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奖:学院运动会取得两项以上第一名者;破学院运动会记录者;参加全省体育比赛个人名次名列全省前三名者,集体名次在前二名的队员;
4、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奖:担任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成绩显著;
5、拾金不昧,舍己为人,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为学院、社会做出一定贡献者;
6、科技创新奖:创造、发明经学院科研处认定者。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一、二等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和单项奖学金。
1、因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在该学年内受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者;
3、考试或考查成绩有不及格者(可评单项奖);
4、有无故旷课现象者。
第三章
评定办法及比例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后一学年不评),在下一学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一、二等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由各系组织,按年级分专业进行。一等专业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二等专业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评定办法是:在思想政治品德行为考评成绩和体育考评成绩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按智育考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照比例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工作积极分子由院、系按照标准及比例组织评定。在团委会、学生会任职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会、学生会组织评定;系班学生干部,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和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占学生干部总数的20%,其中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占4%,系级优秀学生干部占8%,学生工作积极分子占8%。
第十三条 单项奖由各系按照标准及比例进行评定,由学生工作处(部)、团委、教务处、科研处、公共体育教研室等有关部门验收审核。
第十四条 每学年各系在评出的三好学生中,推荐1-2名(专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四级统考,本科生须通过国家英语六级统考),经过职业技能比赛,评出杨清钦奖学金获得者,每人发给奖金200元,评定名额根据当年存款利息确定。
第十五条 毕业前,各系要在毕业生中按照三好学生的评定条件,按毕业生总数的5%,评出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不发奖学金,只发荣誉证书并做为推荐就业的重要条件。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或因考试不及格而退学试读者,视情节停发其一定时间的专业奖学金: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停发一至二个月专业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者,停发三个月专业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专业奖学金;
4、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退学试读者,停发其试读期间的专业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的报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奖学金由系学生工作领导组或学院有关部门组织评定,并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批。获一等专业奖学金的学生,各系及有关部门在呈报时要附先进事迹材料。第十八条 荣获一等专业奖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填写《学生专业奖学金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并由学院颁发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专业奖学金的发放:三等专业奖学金由总务处按标准逐月发放;
一、二等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得者由各系造表,学生工作处(部)审核汇总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计财处发放。
第二十条 学生因违纪及留、降级停发专业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停发的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部)统筹用于奖励先进学生。第二十一条 几种奖项并存时,只发最高奖金(不含杨清钦奖学金),其余奖项只发荣誉证书。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