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国人在汕尾就业许可业务须知_外国人就业许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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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人在汕尾就业许可业务须知

【文章来源】 本站

【编辑作者】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1-3-2 【浏览次数】 82 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所有国籍)必须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具体工作程序:

一、在我局领取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无行业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连同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要求的其他资料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办理审核申请;

二、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核同意后,连同以下资料到我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申请: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聘用理由、被聘用人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和期限等);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签署意见);

4、受聘人有效护照复印件;

5、用人单位的聘用意向书;

6、拟被聘用外国人的工作简历、学历证书及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须中文翻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用人单位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市外事侨务局办理工作通知函,再由外国人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Z类)入境(可免办许可证书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除外);

四、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十五日内,用人单位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连同以下资料到本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1、《外国人就业登记表》(贴相片)及附一张彩色二寸免冠相片;

2、护照个人资料页和最新签证页的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劳动关系证明(聘请的须提供中文劳动合同原件、由外派遣来华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任命书、工作证明原件、常驻代表机构的代表提供工作证复印件(盖章)等);

4、体格检查报告原件(在市口岸医院检查);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凭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在外国人入境三十日内和其他资料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就业居留许可。

咨询电话:337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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