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_业务拓展训练操作
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业务拓展训练操作”。
附件1 淮安海关关于淮安出口加工区 拓展功能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淮安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389号令)、《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函[2009]49号)、《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7]168号),借鉴已试点出口加工区的有效做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物流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以接受来自境内区外、区内、境外以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区间”)的货物,也可以向境内区外、区内、区间、境外进行配送。
区内生产型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或售后服务需要,可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外、境内区外、区内以及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但除提供售后服务的配件和零件外,不得从事无相关原材料的买卖。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加工区。第三条 维修 区内依法成立的专业维修企业以及生产型企业可从事国产(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口产品的售后维修业务。
海关应加强对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管理和核查,严禁企业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的维修业务。
在出口加工区维修的国产出口货物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修理替换原材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并按报验状态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在境内区外销售。
第四条 研发
区内生产型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区内也可设立专门研发企业从事研发业务。
区内企业研发业务应实行“专料专用、专帐专管”。海关对研发企业按照“提前报备、实地核查、工单核销、个性化通关”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 检测
区内生产型企业可从事检测业务,区内也可设立专业检测企业。
被检测货物的来源可以来自境内区外、区内、区间、境外。区内企业开展检测业务不得耗用保税料件,不得以开展国内产品检测的名义变相进行企业内销产品的维修。
第二章 拓展物流功能
第六条 企业准入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拓展保税物流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仓储物流企业或生产型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仓库必须符合海关相关的监管规定要求。
第七条 海关资格审批
区内企业开展拓展保税物流业务,应向海关主管备案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书
2、管委会批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需区内仓储企业提供)
4、仓库租赁合同或自建仓库证明(仅需区内仓储企业提供)
5、海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海关审核以上材料,并验库合格后,可允许企业开展拓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八条 电子帐册的设立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应当设立保税物流电子帐册,将保税货物纳入帐册管理。
区内生产型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保税物流帐册。
区内企业可根据需要在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帐册之间进行调拨,调拨报关手续须在当月完成。但以生产加工为目的从国内采购入区的、已享受免征出口关税和按法定增值税率退税优惠的料件不允许转入保税物流帐册。
第九条 电子帐册料件、成品项备案
1、仓储企业 货物从境内区外、区内、境外运至仓储物流企业时,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料项中备案。
仓储物流企业向境内区外、区内、境外配送货物时,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
2、生产型企业
保税物流货物从境内区外、区内、境外运至区内生产型企业时,应在电子帐册料件项中备案。
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区内、境外时,企业应在保税物流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
第十条 进出境通关
从境外进口的申报规范。申报监管方式为5033(区内仓储货物)。
出口到境外的申报规范。不论是否经过简单加工,均按监管方式5033向海关申报。
退到境外的,申报监管方式为0664(进料料件复出)。第十一条 进出区通关
从区外进口的申报规范。从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料件进出区)。
从区内运至区内仓储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向境内区外、区内配送或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至境内区外或区内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100(成品进出区)。
第十二条 电子帐册核销 区内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
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仓储物流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理由。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帐册中减除。
第三章 维修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准入
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专业维修企业(以下统称“维修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维修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十四条 海关资格审批
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应向出口加工区海关主管备案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书
2、管委会批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需专业维修企业提供)
4、海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审核以上材料后,可允许企业开展维修业务。
第十五条 电子帐册的设立
专业维修企业应当设立维修电子帐册,将维修货物纳入帐册管理。
区内生产型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立维修电子帐册。
维修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维修电子帐册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帐册之间进行料件调拨,调拨报关手续须在当月完成。
第十六条 电子帐册备案
维修货物及所需原材料应在维修帐册料件项中备案。修理后的货物仍使用原维修货物所备料件项号。
第十七条 维修货物通关
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维修的货物的申报规范。货物入区时的申报监管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
修理后的货物出境时,申报监管方式为1300。第十八条 维修原材料通关
对来自境外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申报监管方式为5015(区内加工货物)。
对来自境内区外、区内的原材料或零配件,区内维修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料件进出区)。区外企业按照实际贸易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维修替换料件退运出境的,申报监管方式为0664(进料料件复出)。
维修产生边角料退运出境的,申报监管方式为0864(进料边角料复出)。
第十九条 维修费用申报
维修后的货物出境时,维修企业应在备案清单备注栏内注明“维修费***元”。
企业可根据需要对维修费用进行集中申报,但不得跨年申报。
第二十条 电子帐册核销
区内维修企业自开展维修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主管海关办理一次核销手续。维修企业凭海关海关认定核销周期内的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对维修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核算,依据核算的结果调整电子帐册的底帐,据实核销。
第四章 研发
第二十一条 企业准入
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专门研发企业(以下统称“研发企业”)开展研发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研发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二十二条 海关资格审批
研发企业开展研发业务,应向出口加工区海关主管备案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书
2、管委会批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需专门研发企业提供)
4、海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审核以上材料后,可允许企业开展研发业务。第二十三条 电子帐册的设立
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业务涉及的货物应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单独设立研发电子帐册。
研发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研发电子帐册和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帐册之间进行料理件调拨,调拨报关手续须在当月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子帐册备案
研发企业应将用于研发的货物在电子帐册料件项中备案。研发后的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
第二十五条 进出境通关
从境外进口的用于研发的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为5010(出口加工区研发货物)。
货物出境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010。第二十六条 进出区通关
从境内区外入区以及区内之间进出的用于研发的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为5000(料件进出区)。
研发后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区内时,申报监管方式为5100(成品进出区)。
区外企业按实际贸易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第二十七条 电子帐册核销
区内研发企业自开展研发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主管办理一次核销手续。研发产品所耗用的保税物料,海关凭企业工单数据据实核销。
第五章检测
第二十八条 企业准入
区内生产型企业或专业检测企业(以下统称“检测企业”)开展检测业务,必须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并向海关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区内检测企业应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第二十九条 海关资格审批
检测企业开展检测业务,应向出口加工区海关主管备案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单证:
1、企业申请书
2、管委会批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仅需专业检测企业提供)
4、海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审核以上材料后,可允许企业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条 电子帐册的设立
出口加工区开展检测业务涉及的货物应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单独设立检测电子帐册。
第三十一条 电子帐册备案
被检测货物应在检测电子帐册料件项中备案,检测后的货物仍使用原被检测货物料件项号。
第三十二条 进出境通关
从境外进口的用于检测的货物,申报监管方式为1300(修理物品)。货物出境时,申报监管方式为1300。第三十三条 进出区通关
出加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用于检测的货物,进出区时的申报监管方式均为1300。
第三十四条 电子帐册核销
区内企业自开展检测业务之日起,每半年持本企业帐册和有关单据,向主管办理一次核销手续。企业凭海关认定核销周期内的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相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海关可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查、核算,依据核算的结果调整电子帐册的底帐。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效力
本操作细则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相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 本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