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_学习宣传贯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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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实施
安全法>办法》的通知
浙食安委办 [2011] 31号
各市、义乌市人民政府,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7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办
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的公布,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大力支持,承载着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热切期望。《办法》对我省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规范我省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办法》的各项规定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全程监管,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
二、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办法》的精神实质
《办法》是在总结和分析我省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和梳理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省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专门做出的法律规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保证《办法》得以全面、准确、严格地实施,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状况的根本性好转。学习
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规定了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制度进行了重申和细化。同时规定了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过期变质食品销毁制度和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
(三)规范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依法实行生产许可制度、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使用和保管食
品添加剂等内容。
(四)规范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生产经营活动规范等作了规定,包括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行生产许可和目录管理,明确禁止列入允许生产目录的食品种类,规定了小作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生产的食品应当附有
标签等内容。
(五)规范了食品摊贩的管理。主要是贯彻堵疏结合的方针,明确政府应规划确定临时经营场所,供食品摊贩经营,并对食品摊贩的经营活动进行了九个方面的规范。同时明确临时经营场所外的食品摊贩,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监管;政府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的食品摊贩,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进行监管。
(六)规范了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管理。《办法》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的设立条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集中消毒餐饮具使用查验制度等内容做出
了规定。
(七)明确了多种业态混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办法》对执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管部门作了明确,并规定对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性质难以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八)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办法》明确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并公布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电话,并要求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推诿、拒绝。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
全社会监督。
三、认真组织,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
(一)加大社会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媒体开辟专栏、知识竞赛、张帖标语、橱窗展示、开办培训班、以会带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办法》的贯彻实
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培训监管人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办法》的学习宣贯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培训和宣贯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确保执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头宣传贯彻《办法》,准确把握精神实质,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全面掌握新法规的主要内容,增强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提高
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
(三)培训从业人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抓好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普法宣教和培训,普及《办法》的有关知识,使食品从业人员及时了解、正确掌握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规定,促使其自觉守法经
营。
四、建章立制,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文件和管理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着手清理现行的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对还没有相关配套文件和管理制度的,要尽快依法制定并逐步完善,确保《办法》规定的内容得到切实执行。在2011年12月1日前,省质监部门要制定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设区的市质监部门要编制并公布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出台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管理办法,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在配套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三十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常委会法
工委备案。
五、依法行政,做好当前各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办法》是我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履行各项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实施。在监督执法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规定,追究违法人员责任,同时做好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决不能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当前,我省相继组织开展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乳粉清查清缴、“瘦肉精”、酒类、“地沟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排查、糕点米面制品、辣椒及其制品等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学习宣贯《办法》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职责,持续深入地抓好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整治工作,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继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加强信息沟通,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工作合力。通过集中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食品添加剂保管和使用记录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行业自律明显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请各市食品安全办、省级各监管部门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总结上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罗华标,电话:0571-87709149,传真:0571-87709146,电子邮箱:
luohuabiao@163.com。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