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峰法庭离婚案件统计分析_离婚案件模拟法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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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峰法庭2012年上半年离婚案件统计分析
岩峰人民法庭
李海涛
以自然的血缘和后天的婚姻关系建立起来的家庭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细胞。血缘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并在社会道德和个人修养的约束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婚姻关系是民事主体通过结婚的法律行为建立起来的家庭关系。随着社会发展,民主法治的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保障自身的婚姻自由,本文通过分析岩峰法庭2012年上半年年离婚案件情况,提出较为合理的对策帮助化解该辖区的婚姻家庭纠纷。
一、岩峰法庭受理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岩峰法庭是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的一个基层法庭,所辖的四乡一镇均处于渠县经济较落后的北边地区。人口众多,除了位于场镇居住的居民以外,其余大部分都为农村居民。上半年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97件,其中离婚案件77件,继承纠纷8件,其他民事纠纷11件。离婚案件所占比例为79.38%,由此可见,离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正确处理好每一个离婚案件关系到辖区婚姻家庭的稳定大局。
二、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凸显的问题
1、女性作为原告的数量较多。首先,六七十年代结婚的夫妻大多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基础较差。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容易因性格脾气不合导致离婚。其次,农村地区大多夫妻文化水平较低,思想观念落后,大男子主义还根深蒂固。所以女性多为家庭暴力的对象,在无法仍受家庭生活的情况下,顺其自然的跨出离婚这一步。再次,农村经济落后,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和父母挤在同一个屋檐下。婆婆和媳妇这两代人的思想观念千差万别,于是造就一个个整日郁郁寡欢的“夹心男”。女性甚至因为配偶太孝顺而提出离婚。最后,因为个别男性游手好闲,不尽家庭义务和子女抚养义务也是婚姻破裂的重要因素。
2、缺席审理离婚案件较为常见。实践中,缺席审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或者是当事人一方因为吵架而离家出走长期未归,处于下落不明状态,采取公告送达仍然没有及时参加诉讼而缺席开庭;二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这种情况在岩峰法庭辖区内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普遍存在拒诉心理,害怕被追求其他责任而不愿轻易到庭应诉;三是有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隐瞒在外务工当事人的真实信息,致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法庭往往无法调查核实双方的真实意思,若仅凭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审理,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财产状况难以查明,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引发相关诉讼案件的发生。
3、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比较少。离婚案件本身系人人关系和家庭生活相关的民事案件,个别性和隐私性比较大,对于感情是否破裂相关的事实情况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这使得很多感情破裂的证据仅限于当事人自己的陈述,没有其他可供把握的证据。加之法律上对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标准又比较含糊,这使得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很难认定感情是否破裂;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因为大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没有订立正规的借款合同甚至借条、收条都没有,很难认定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重婚和感情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大多是胡乱猜测,很难取得真是的证据材料。综上因素导致当事人在婚姻案件取证方面较困难。
4、子女抚养以及抚养费争议较大。首先,农村地区较为落后,很多夫妻都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其次,很多小孩一出生就由婆婆、爷爷直接抚养,并与老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离婚案件受理过程中,偶尔会有老年人提出要抚养孙子的情况,并且容易引发案外人纠缠办案法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一方当事人在外务工没有直接抚养小孩或者离家出走没有尽小孩的抚养义务,在离婚的时候提出对方未尽抚养小孩的义务,并要求抚养孩子或者是要求对方赔偿以前的孩子抚育费用。这就增加了子女抚养和抚养费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在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和抚养费标准是法庭所受理的婚姻案件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5、委托代理人多为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制意识不强,缺乏对当事人的正确引导。法律工作者大多年龄偏大,有较丰富的业务经验,但不足之
处在于专业知识不很扎实,收费标准不统一。个别法律工作者不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容易在法律上误导当事人,还有个别的为了收取更多的代理费积极鼓动当事人上诉。切基层法庭案件多来至农村地区,当事人往往委托基层法律工作者代理案件。代理人对当事人的误导是影响案件顺利审结的一个因素
6、离异家庭培养出更多的“问题孩子”。离婚后,有些家长忙于组建新的家庭,对前一次婚姻所生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怠于抚养,更有双方均不尽义务者,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亲家庭的孩子在心理、思想、家庭教育及保护等方面出现断层和缺位,容易引发犯罪及受到不法侵害。
三、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1、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相对处于弱势。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妇女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对象,或者是为抚养子女照顾家庭较多的一方。在离婚后受到的伤害也较深,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是司法关怀的一种体现。因此,基层法庭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财产处理方面,原则上均等分割,但针对具体情况,要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同时要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形贡献,给予妇女适当补偿。这既符合当前辖区内婚姻案件基本情况也符合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2、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功能,同时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在送达方面客服单一呆板的送达方式,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对于在外地务工的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邮寄送达的能力,既减少当事人的司法成本,又方便当事人积极参加诉讼;对于存在拒诉心理或者其他想法的当事人,一方面做好留置送达工作,另一方面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对于当事人却因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参加诉讼的,适当扩大公告送达范围,以便当事人及时知晓。送达的同时,针对当事人不懂法律规定,不熟悉审理流程的实际情况,多做解释工作,沟通民意,为调解工作打基础。
3、加强对离婚当事人证据指导,必要时针对事实深入村社了解情况。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个体意识形态差异大,收集证据难,社会影响大的特殊性,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显得尤为重要。法庭要强化庭前指导,做好释明工作,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了解举证责任分配,知晓举证不利的后果,并在庭审中适当指导当事人围绕焦点举证、质证、辩论。
4、注重对当事人的理性道德劝导。充分发挥基层审判组织的审判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法制进校园、进社区、进工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提倡一夫一妻制社会进步性和积极履行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对家庭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同时加大对家庭暴力以及其他违反婚姻法规定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引导当事人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价值观。
5、综合平衡多种因素,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考究当事人离异后的生活环境是否更有利子女成长。同时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征、工作情况、5
教育方式等因素,为子女尽可能创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促使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将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有条件的法院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防止对子女利益损害事情的发生。
6、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分析双方当事人心理特征和案件争议焦点,选择恰当的调解时机进行诉讼调解;认真分析当事人婚姻家庭状况,广泛邀请家庭成员中资历较深、威信较高的近亲属参与调解工作。就案件争议较大的,主动邀请当事人所在村组织干部或者邻居协助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积极参与分析产生纠纷的原因,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问题和改进沟通的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尽力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尤其是对于那些因为一时吵架而草率起诉离婚的当事人,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耐心劝导,细心解释离婚的不利影响,帮助对方消除误会,疏通心病,和好如初。
通过对岩峰法庭上半年的离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不难发现该辖区许多家庭矛盾较为突出,离婚率较高。如果不正确处理好离婚案件可能产生因家庭不和睦而滋生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更不利于打造一流队伍、争创一流业绩。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必须结合实际,加大协调化解离婚纠纷的力度,确保辖区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