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_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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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能源监管机构”)和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开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的监督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行业服务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体系;

(三)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检查、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工作;

(五)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第五条 可靠性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电力可靠性规范和技术标准;

(二)协助建立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三)承担电力可靠性管理评价、评估等工作;

(四)组织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五)组织电力可靠性技术研究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培训;

(七)开展电力可靠性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参与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相关规章、规范和标准,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电力企业的可靠性管理工作;

(二)建立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制定辖区内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制度;

(三)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的统计、核查和报送;

(四)发布辖区内电力可靠性指标和电力可靠性监管报告;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辖区内电力事故的调查分析。第七条 电力企业履行下列电力可靠性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制度;

(二)建立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落实电力可靠性管理岗位责任;

(三)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分析电力可靠性信息;

(四)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五)开展电力可靠性成果应用,提高电力系统和设施可靠性水平;

(六)开展电力可靠性技术培训。

第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当配合、协助能源监管机构进行电力可靠性信息核查等工作,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章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第九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电力企业负责本企业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可靠性中心负责全国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统一的可靠性技术标准建立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并报送下列信息: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主机、辅机设备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输变电设施和输变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发电侧、电网侧输变电设施和输变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三)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包括供电系统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可靠性信息。

第十一条 电力可靠性信息报送、汇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能源局省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管办)辖区内的电力企业向省监管办报送;省监管办汇总核实后报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以下简称区域监管局)。区域电网公司,未设立省监管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电力企业,直接向所在区域监管局报送。区域监管局汇总后报可靠性中心。

(二)中央电力企业、资产跨区域的地方电力企业向可靠性中心报送。其中,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同时向所在区域监管局报送。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期限要求:

(一)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发电主机可靠性信息;

(二)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发电辅助设备、输变电设施、输变电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可靠性信息;

(三)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报告和电力可靠性技术分析报告;

(四)以下非计划停运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事件分析报告:

1、发电机组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2、变压器5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断路器3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架空线路1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以及其它输变电设施1000小时及以上非计划停运事件。

3、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事件。

第十三条 省监管办应当自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3日内向区域监管局报送本省的汇总信息。区域监管局应当自省监管办信息报送期限截止之日起5日内向可靠性中心报送本区域的汇总信息。

第四章 电力可靠性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开展电力可靠性评价。可靠性评价分为电力系统主设备可靠性评价和电力企业对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两类,通过可靠性综合指标认定。电力可靠性评价实施办法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电力可靠性评价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电力可靠性评价,可以对电力企业报送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 年度电力可靠性评价结果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后统一发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能源监管机构和可靠性中心根据履职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可靠性管理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等。第十九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检查应当以电力企业自查为主,能源监管机构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对重点电力企业进行督查。

第二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责令其整改:

(一)未按照本办法和规程标准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的;

(二)瞒报、谎报和迟报电力可靠性信息的;

(三)拒绝或阻碍能源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检查、核查的。

第二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和可靠性中心工作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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