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红线管理办法_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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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合矿业发„2012‟ 号
陕西陕煤澄合矿业有限公司 澄 合 矿 务 局
关于印发安全红线管理及重大隐患和严重三违辨识规定执行细则的通知
公司(局)属各生产矿井、矿建项目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及隐患处置程序,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存在问题,营造现场“零隐患”安全环境,制定了澄合矿业公司(局)《安全红线管理及重大隐患和严重三违辨识规定执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井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巷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岔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发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第四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在矿井现场检查中,凡发现有下列重大隐患之一的,应现场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落实限期整改,并挂牌督办。
(一)“一通三防”管理
1、采区通风系统不合理或采掘工作面存在自然通风、角联通风、老塘通风和违反《规程》规定的扩散通风、串联通风的。
2、矿井反风系统及设施不可靠,风门、风桥、密闭等设施损坏、构筑不合格或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3、井下火药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无独立回风系统的。
4、擅自停开局部通风机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
5、防尘系统设施不健全或煤尘堆积、超限的。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完善、安设不到位或各类传感器设置不够、未定期进行检验、标校或报警、断电失效的。
7、未编制井巷揭煤安全措施或措施落不实、管控不到位的。
(二)防治水管理
8、奥灰水承压开采矿井采煤工作面未编制实施“带压开采”安全技术措施或工作面钻探验证、注浆加固作业规程、未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贸然进行采掘工作的。
(三)机电运输管理
9、矿井及采区变电所未形成双电源供电系统的。
10、安装局部通风机未提出申请,风量、风压、供电系统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擅自安装使用的。
11、井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供电设施三大保护不全、失效-458、检修刮板输送机、皮带运输机等转动机械时未停电闭锁、挂牌的。
9、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或电缆,未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0、采煤机停机、检修、更换截齿时不切断电源、不断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不闭锁工作面输送机的。
11、在绳道内有人或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未设置警戒时用回柱绞车回撤作业的。
12、带压拆装液压管路的。
13、井下配电工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
14、在斜巷行走不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5、斜巷运输时未设警戒、未正确使用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
16、“扒、蹬、跳”各类运输车辆、运输机、输送机或搭乘人车以外的各类车辆的。
17、下料运输时未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物料捆绑牢固或造成车辆失稳的。
18、驾驶机车超速行驶、闯红灯、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遇到行人时未鸣笛减速慢行,或在大巷顶车行驶的。
19、无安全操作证人员或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机电设备的。20、局扇停风后未立即撤出作业人员,恢复局扇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或“一风吹”排放瓦斯的。
21、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检一填
二、假检的。
22、未使用专用车辆运送火工品、爆破人员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或其它车辆、火药箱存放在电气机械设备附近或破碎顶板下以及乱扔乱放雷管炸药的。
23、不按规定装配引药或用煤沫、药纸充填炮眼,在通风不良等环境下爆破作业的。
24、处理瞎炮不按规程规定爆破作业,发爆器钥匙未随身携带或放炮时安全警戒距离不够的。
25、井下火药库无“双人双岗双锁双责”时发放火工品的。
26、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未佩用个体防护用品的。
27、在井下睡觉或脱岗的。
28、特殊工种人员未持有效安全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9、进入工作场所未进行安全确认擅自进入危险区作业的。30、存在其它违章行为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六条 各部门管理人员凡检查发现有上述(经确认该单位已查出登记在案并落实整改的除外)违规行为之一的,应现场责令立即整改,并向安监部门提供处置意见,由安监部门核实确认,按照公司(局)《各业务保安部门现场安全检查工作管理规定》和《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处罚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陕西陕煤澄合矿业公司安全监察部。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