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例医疗纠纷案件审理看技术型法官的意义_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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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型法官
【中图分类号】d919.4;d916.
2【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 9297(2004)01 0017—02
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更好地适应审判需要,适应司
法鉴定体制的变化,作者结合3个具体案例的审理情况,从理论
探讨与实际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如何调整
思路,即由“鉴定”到“审查”,司法技术人员从“鉴定人员”到“技
术型法官”角色转变的工作模式。技术型法官参与对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专门性问题的审查有利于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案件正
确处理,技术型法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术素质和法律知识,工
作中可采取组织专家论证、听证及外委鉴定等形式。
案例资料
【例1】某男,40岁,农民。因工伤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医院为其进行了开放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治疗。手术
后5月,因右膝关节僵直再入该院做了关节“手法松解术”,术后
即出现关节肿痛。12日后再入该院摄片检查,医方未告知其检
查结果,将其收住院行“小夹板固定皮牵引术”,治疗12天。此
后因右膝关节功能障碍,携“手法松解术”后12天所摄x线片入
某省级医院诊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与施行
“手法松解术”操作欠当有关。其后,患者在某大学法医鉴定中
心进行了鉴定,结论进一步提示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施行“手
法松解术”存在因果关系,并评定为七级伤残。患方遂以医方因
手术失当造成新的骨折致残,向法院诉请赔偿。原审法院审查
认为,不能确认“手法松解术”与髁上骨折的因果关系,驳回起
诉。再审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担任主审,经审查认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态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术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学原理致成,且无其他形式的致伤机制特征。
照片检查后,医方未将该骨折情况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疗,致其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原鉴定结论正确,应予采信,患方
起诉理由成立。经向医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辩解理由。一起
长达8年的艰难诉讼于两小时内调解结案。
【例2】某女,15岁。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多脏器受损。某日
因感身体不适独自入某个体诊所求医,医生未详询病史和做必
要的检查,未发现原患疾病,误诊为“胃肠型感冒、心动过速、神
经衰弱”,不恰当地使用了药物心得安,致病情恶化,经某医院抢
救无效于27 min内死亡。尸检发现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积液1 800 m1)、心内膜、心肌及中小血管、肺、双肾、肝及皮肤等多脏器系统,此外还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脏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综合医疗事故与法医学鉴定结论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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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的事实表明:(1)其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出现多脏器损害,尤心
包脏大量积液及心脏损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对
病情有负面影响;(3)监护人明知其患严重疾病,有高度危险性,在出现病情变化时不送医院诊治,由其单独去个体诊所求医。未
尽监护职责,致使医生难于正确、全面了解病情;(4)个体医生工
作草率,误诊误治,诱发、加速了死亡(法医学鉴定认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参与度即责任程度为40%)。一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
承担责任70%、实施抢救的医院承担责任10%(理由为其在抢救
过程中未能明确诊断),二审法院判令个体医生承担责任80%,再审中有具有副主任法医师职称的法官参加合议庭审理本案,采信了法医学鉴定认定个体医生40%责任程度的结论,判令个
体医生按40%责任程度承担责任(二审与再审均认为实施抢救的医院虽未明确诊断,但抢救措施符合医疗原则,不应承担责
任)。
【例3】某男,55岁,退休教师。因车祸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桡骨头脱位。某医院为其进行了骨折开放复位、钢板螺钉
内固定及桡骨头脱位手法复位等治疗。伤后两月,某鉴定机构
鉴定认定其“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约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x级残。其后,由于原就诊医院
对其桡骨头脱位的纠正重视不够和内固定处理欠细致等原因,使其多次手术植骨并再行内固定及桡骨头切除。患方认为医方
工作草率,不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伤残程度,向法院诉请赔
偿。法院委托某鉴定机构再鉴定,按“左肘关节功能不全”,参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七级残。一审法
院认为患方伤残程度由十级上升到了七级,并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