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资料_法学概论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资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学概论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 名词解释
1、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
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律解释
有关机关或个人对法律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说明。非正式解释是对有关法律所作的学术性和常识性的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也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
4、法治
法律的统治,与人治相对的治国方略。要求确认法律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
5、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6、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7、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制裁行为。
8、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9、犯罪的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心理态度。
10、犯罪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1、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12、共同犯罪
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3、累犯 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
14、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15、缓刑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此期限内如果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6、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
17、民事法律行为
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8、代理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19、所有权
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0、他物权
基于所有权产生的、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1、债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2、合同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3、有限责任公司
依公司法成立,由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4、股份有限公司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诉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的请求是程序上的诉;通过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内容是实体意义上的诉。
26、当事人
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27、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包括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
28、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指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代表全体相同权益人进行诉讼,法院判决效力及于全体相同权益人的诉讼。
29、第三人(民事诉讼)
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的人。30、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不适宜提起公诉,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31、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亦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在中国,法的渊源的含义的规范化表述,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地位的各种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问答
1、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法律有哪些基本因素或者元素构成。一般认为,法律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A、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
B、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法律原则不须先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不直接包含具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等内容。
C、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律概念是表述规则和原则内容的工具,因此法律概念不是完全独立的法的要素,而依附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A、法律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首要标准
B、法律调整方式(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政策性平衡)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又称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又称法律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力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力作用的结果。
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依存的。
(一)权利不能离开义务而存在。
(二)义务也不能离开权利而存在。
(三)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同一性。
(四)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表现形式。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往往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4、△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习惯→习俗→惯例→法律
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5、司法、执法、守法的区别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执法即行政,是和司法、立法项并列的三大主要国家权力。
执法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法具有主动性,行政机关会积极主动执行法律,对违法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司法是指由司法机关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没有人(包括检察机关)去法院起诉的话,法官就不管。司法的主要特点是居中裁断,平等对待案件的当事人。
6、★社会主义法和中共政策之间的关系
A、党的政策对社会主义法的指导作用
①党的政策是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基本精神 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必须以党的政策作指导 ③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 B、社会主义法对党的政策的制约作用
①党的政策虽然是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依据,但是党的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也要符合社会主义法律的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②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不能借口执行党的政策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
7、★法和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6.法和道德属于不同的范畴。法律属于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8、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是否等同?
行政机关是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是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行政主体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除此之外,行政主体还包括依法设立的政府行政机构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部门或单位,其内涵较行政机关更为丰富多彩。
行政机关是依法享有特定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的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一般情况下,是当然的行政主体,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在某种特定的范围内,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或者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的区别:
①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一种地位,只有在行政机关参加进一种行政管理关系时,它才在这种关系中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所以不能在行政机关和行政主体两个概念中间划等号。
②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因而,某个政府机构可能是行政机关,但它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行政主体。例如政府内部的某个办事机构、协调性机构,它们仅负责管理、协调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不能与相对人之间形成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也就不会有什么责任需要承担,因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③并非行政机关在所有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它即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活动,如到商店购买办公用品,也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从事行政活动,如作出行政处罚。当行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行政职权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在不同的活动中,需要遵循不同的规则。在行政法上关注的是行政机关的行政主体身份。
④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法上,行政主体是以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身份出现的,行政职权为行政机关所享有,因而,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并不构成独占。在许多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也可能享有行政权,在行政法上具有行政主体身份。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的范围日益扩展,公共职能不断扩张,许多事情授权于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实施,它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取得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地位。
9、行政处罚的的种类和设定,哪些限制人身自由? ①警告; ②罚款;
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责令停产停业;
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⑥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注: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 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 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 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 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10、行政处罚的原则
①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
②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④一事不再罚原则
11、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只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国家行为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C、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D、对行政机关作出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E、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F、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G、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H、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I、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J、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K、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刑法的基本原则
①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法定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行法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派出了习惯法的做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的刑,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适用刑罚。②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该条规定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其含义是指犯罪的轻重与所受的刑罚相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
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该条规定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含义是指任何人没有地位、职务、出身等因素的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享有特权。
13、刑法的适用范围和溯及力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①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作出规定。
A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
B刑法的属人管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无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亦无论罪行是轻是重,以及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
C刑法的保护管辖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是这种管辖权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
D刑法的普遍管辖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罪犯予以惩处。
②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A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相似,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这是世界上多数国家关于刑法生效时间的通行作法。
B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的时间,通常要由立法机关作出决定。从世界范围看,法律失效的方式有很多种,诸如新法公布实施后旧法自然失效,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某一法律,某一法律在制定时即规定了有效期限等。我国刑法的失效基本上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C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溯及力
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施行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一,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对于这种情况,不能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第三,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第四,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修订后的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处刑较当时的法律要轻,也不例外。这主要是考虑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
14、犯罪要件
①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②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③ 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④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15、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 对此有以下规定: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
①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6、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①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③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时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④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目的的正义性)。⑤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17、犯罪形态及各形态的区别
① 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
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
③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的行为状态。
④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区别
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与既遂,首先都是在故意犯罪的前提下的问题,过失犯罪不存在这一犯罪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里,我们应着重理解以下几个重点、难点:
①既遂是以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为基准的故意犯罪完成形态,是否完全齐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区分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标准。应当分别明确结果犯、行为犯与危险犯的既遂形态。
②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条件及相互区别。
预备与未遂区别的关键点在于是否着手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即某一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较宽泛,即可以发生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从预备行为的实施开始到既遂之前。
中止与预备、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停止或未达到既遂的原因不同。犯罪中止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犯罪,预备、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犯罪。
③注意预备、中止、未遂的处罚原则。该类处罚原则通过比较来记忆的方法是实用有效的。尤其应注意的是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因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而有不同的要求。
18、共同犯罪的条件 ① 主体条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② 客观条件:各共犯人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要求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实为一个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各共犯人的行为于危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共同行为”应当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共犯关系,如甲乙共同雇用一条船走私,甲走私毒品,乙走私淫秽物品,由于两人故意内容及行为性质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而应分别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淫秽物品罪论处。至于形式,可以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也可以是不同阶段犯罪行为的组合如预备行为、实行行为的结合。③ 主观条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注意:对于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的,是否属于共犯关系?回答应是肯定的,因为共谋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一个人的犯罪预谋可能属于犯意表示,但两个以上的人在一起进行的犯罪预谋则属于犯罪预备。
19、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刑事责任
主犯 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起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③在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应当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①实行符合犯罪构成的但属次要作用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在共同犯罪中实施辅助行为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只有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人一种。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教唆犯 ①独立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未能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与决心,或虽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但未实施任何行为或被教唆者实行的不是被教唆的犯罪的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关系,教唆者独立对自己教唆行为负责。②共犯的教唆犯,是指教唆行为不仅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决意,而且已导致被教唆者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或者着手实施犯罪情况下的教唆者,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成立共同犯罪关系。
教唆犯的处罚:①被教唆的人实施了教唆的行为,则教唆人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③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0、刑罚的种类(各刑种的执行执行机关、期限,死刑的限制、核准权)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卞。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一种刑罚。适用于罪行严重,但又没有必要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是我国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和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1、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消假释后适用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假释考验期满5年后犯罪不构成累犯。
22、△几种常见犯罪(案例分析)
23、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②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
③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
④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⑤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⑥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⑦ 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24、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时间、法律后果
① 宣告失踪,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② 宣告死亡,公民离开住所,不落不明,没有音讯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为两年),经利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该公民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的后果相同,即被宣告死亡人的婚姻关系终止财产被他人继承。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5、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受他人的意志约束。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十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的人同意。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包括: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否则其进行的民事活动无效。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有效。
26、法人的条件
① 依法成立
②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①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的“相应”。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② 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达到这一点有两个要求:一是意思表示自由;二是意思表示无误。③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本质要求。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
除上述实质要件外,还必须依法律允许或要求的形式进行。
28、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的区别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均具有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求偿性、物的信用性这五种基本特征。同时三者还分别具有自己的特性。
(1)抵押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求偿性等之外,与其他类型的担保物权相比,应注意如下特征:
第一,不移转抵押物之占有。在设定抵押权时以及抵押权存续期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无须将抵押物移转于债权人,这一特征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权的关键所在,也是抵押权之所以在社会经济中广泛被使用的重要原因。
第二,抵押物一般情况下是不动产和准不动产。但是在法律有特殊规定时,其他动产,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等,也可以用来抵押。抵押物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抵押权使用上的普遍性。
(2)质权: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债权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享有质权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将财产移转质权人占有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出质人;出质人移转给质权人占有的财产称为质物或者质押物。
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质权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附随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性。质权具有下列独特之处:①只有把质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质权才可成立和生效;②因质权的成立须移转质物的占有,因此,质物通常为动产和权利,不动产不可作为质权的客体;③抵押权的设定,以登记为公示手段;而质权的设定,则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公示手段;④质权除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之外,还具有留置的效力,由质权人留置标的物,造成出质人的心理压力,以促使债务的尽早清偿。
不过,在下列方面,法律关于质权之规定与抵押权基本一致:①质权所担保的范围;②质押物及其所扩及的财产范围;③质权的实行方法;④流质契约的禁止。
(3)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一种担保物权,留置权除了具有各种担保物权共有的附随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之外,还具有下列特性:
第一,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留置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定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可以以特别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留置权主要有:承揽人的留置权、承运人的留置权、保管人的留置权等。
第二,留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成立要件和留置权存续条件。对于留置权与占有的关系来说,债权人是基于先前的占有而后享有留置权,而不是基于先有留置权而后取得对财产的占有;并且,占有一旦丧失,留置权也就不复存在。
第三,留置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的客体。
29、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规定,能够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30、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按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按此规定,要约在性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是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但仅仅邀请对方和自己订立合同尚不足以成为要约。要约是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开列欲订立的合同条款并等待对方接受的法律行为。其要件包括:第一,须有和别人订立合同的内容、意思,也就是说,要约须以和对方订立合同为目的;第二,内容要具体确定,以便承诺人能不对要约作任何增加、变更直接承诺;第三,须由特定的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但此点实践中有例外,如自动售货机、自选商场标明价格的商品没有注明非卖品、陈列品的,属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第四,要约须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从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它和要约都是和订立合同有关的意思表示。
1、要约是当事人主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合同意愿的事实行为,以促成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直接目的。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则不一定要求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价手段。
4、对要约的接受构成承诺,对要约邀请的接受只构成要约;
5、要约是法律行为,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的约束,一旦要约被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通常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1、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 ①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作品的作者为公民,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二)法人、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予以保护。
(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四)合作作品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但50年的计算以合作作者中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时间为起算点。
(五)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者身份一经确定,则适用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
(六)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签。
(七)录音、录像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八)广播、电视节目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③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是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又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期限也为10年,续展可以无限制地重复。
32、哪些人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3、遗嘱有效的条件
①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②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③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④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34、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① 婚姻自由 ② 一夫一妻
③ 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④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⑤ 实行计划生育
35、结婚的条件
① 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②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③ 符合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岁,女二十岁。法定年龄以户口薄、身份证为准。计算法定年龄应以个人的周岁计,不能以两个人的年龄合并计算。④ 没有法律禁止的血亲关系。《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⑤ 没有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
36、离婚的原则、法律后果
我国采取婚姻破裂离婚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 又称“离婚的效力”。指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所引起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变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发生以下后果:
(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即基于夫妻身份所发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随之而当然消灭。包括:
(1)相互扶养义务的解除;
(2)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在我国,配偶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后,当事人双方不再互为配偶,即丧失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每一方都无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3)双方均取得再婚自由的权利。依登记程序离婚的,自领得离婚证之日起允许再婚;依诉讼程序离婚的,自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允许再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清偿。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与此相联系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告结束,由此产生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对有生活困难的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
(三)子女的抚养教育。婚姻关系因离婚而消灭,但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全适用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只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上,发生了某些变化。离婚给子女的抚养教育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主要涉及到离婚后子女由何方抚养、随谁生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分担、数额多少、给付期限和办法以及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子女的切身利益和父母的权利义务的行使有着直接关系。
37、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 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 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设立条件
①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
②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 ③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 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⑤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8、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1、发起人须符合法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且其中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此外,国企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5人,但应当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2、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3、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对外公开发行股票向社会募集资金,因此具有开放性和社会性。
设立条件
①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②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③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④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
⑤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⑥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9、不正当竞争的种类
1、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附带提供给用户和消费者金钱、实物或其他好处,作为对交易的奖励。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竞争力,为自己取得竞争优势的行为。40、民事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及繁简程序,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地域管辖:P29641、民事诉讼的责任由谁承担?
承担举证责任应遵循的原则:A、谁主张谁举证B、免除举证责任C、举证责任倒置 查证责任:人民法院
42、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4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44、★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具有各类诉讼的共有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诉讼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特有原则:专项职权由专门机关行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查权;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辩护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45、刑事诉讼职能管辖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这首先明确了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刑事案件侦查的机关,刑事案件一般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包括(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6、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刑事案件?
1. 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刑法中规定的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等。
3. 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是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在保证办案质量、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及时、迅速地审结案件,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7、上诉不加刑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罚;
(2)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能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者几个罪的刑罚;
(3)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4)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的案件,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理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更不能直接以“量刑过轻”为由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不得将较轻的罪名改为较重的罪名;
(6)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办法达到加刑的目的。
下列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1)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检察机关抗诉的;
(2)被告人一方没有提出上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或者同时有被告人一方的上诉和自诉人的上诉的;
(3)二审法院审理时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后,应当适用刑罚的。
48、刑事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有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就近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49、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列举的受案范围为下列九项具体行政行为: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50、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的最长时间为12个小时;《拘传票》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查长或者县(区)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的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②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案件移送后的取保候审时间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涉及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③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自由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的最长时间为6个月(案件移送后的监视居住时间重新计算)。
④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⑤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补充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
3、要约和承诺应一致。
4、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罪名
5、死缓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执行方式。
6、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决定性因素: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它的决定性因素:
第一: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第二:是奴隶制的出现。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第一:法律同国家同时产生。
第二: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第三:不断的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第四: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第五: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3:法律的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4:成文法定义: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行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5: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第一: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而道德则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第二: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
第三:实施方法不同。法律借助国家强强制力保证其实施;道德实施却是依*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
第四: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一般以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则存在于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中,一般没有固定形式。
第五:在一国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6:资产阶级法律的特点:
第一: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二:确定契约自由。第三: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四:确定法制原则。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1: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第一: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第二: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第三: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第一:从实际出发。第二: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第三: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第四: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4:具有法律提案权的机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一定数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二:国务院。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四: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最高人民检查院。
5:法律汇编:是指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的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面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
6: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7:法律部门:是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那些法律规范的总和。8: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9:什么是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及原则:
答:法律的适用即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活动。原则:
第一: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0: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1: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有法可依,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第二:有法必依,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中心环节。第三:执法必严,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条件。第四:违法必究,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2: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第一:依法治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二:依法治国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第四章: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发展: 第一:《共同纲领》是立宪根据。
第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 第一部宪法。
第三:1975年和1978年宪法。
第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宪法?现行宪法。2: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它制度赖以 产生的基础。
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4: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
5: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第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第四:无记名投票。
第五: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第六: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调整与其组面部分之间的关系的形式。7:我国的行政区划可分为:
第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第三:县、自治县分为乡、镇。第四: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第五: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8: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第一: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第三:企业依法享有自主权和实行民主管理。10: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第二:公民权利的真实性。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四: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11:我国公民有基本权利: 第一:政治权利和自由。第二:宗教信仰自由。第三:人身自由
第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五:社会经济权利。第六: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第七: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八: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12:公民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四:公民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1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表现在:
第一: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第二:劳动者的休息权。第三: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第四:物质帮助权。14: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第五:依法纳税。15: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国家主席。第三:国家行政机关。第四:国家军事领导机关。第五:国家审判机关。第六:国家检察机关。16:我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一:民主集中制原则。第二:为人民服务原则。第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第四:精简原则。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一: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第四:决定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第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它职权。18: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时应遵循的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公开审判。第三:回避制度。第四:两审终审。第五: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第六:合议制度。第七: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五章:行政法 1:什么叫行政法?它所调整的关系有哪些?
答:行政法是指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调整的关系有: 第一:行政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第二:行政机关内部的关系。第三:行政机关与其它社会组织。第四: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关系。2:什么叫行政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它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组成。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
第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或法律的授权代行某种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是以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为根据。
第三: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的行政机关往往可以直接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接受制裁。
第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争议,通常是通过一定的行政程序予以解决。4:我国行政机关有哪些特点?
第一: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它在其职权范内的一切行为及其结果,都归属国家。
第二: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第三:它所行使的职权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所担负的职权是行政管理职能。第四:它实行首长负责制。5:什么是行政行为及其种类?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按其方式分可以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6:什么是行政立法及其必须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答: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必须是具有制定行政法规职权的机关才能进行行政立法,并且不能超越其权限范围。第二:所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不行与宪法,法律师,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相抵触。第三: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第四:必须答合法定形式。
7:什么是行政执法及其它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答: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和活动。它的生效条件有: 第一: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第二:行政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行政执的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行政执法的相对人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五:行政执法的形式全法
8:什么叫行政处罚及其它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它的其本原则有:
第一:法定原则。第二:公正、公开原则。第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四: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第五:监督制约原则。9: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第一:警告。第二:罚款 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第四:责令停产停业。第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吊销执照。第六:行政拘留。第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10:什么叫行政司法及其内容?
答:行政司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裁决人,对行政争议作出裁决的活动。包括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调解。
1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司法活动。12:我国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有哪些?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第二: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三:人民政协的监督。第四:司法机关的监督。第五: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第六:社会的监督。第六章:民法
1:什么是民法?它有何特征?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第二:在经济利益上是等价、有偿的。第三:在意思表示上是自觉自愿的。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第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第四: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第五: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3: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
答: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它对象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主体、客体、内容。4:什么叫监护?
答:监护是指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5:什么叫法人?法人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有:
第一:法人必须依法成立。第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第三: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的场所。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什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凡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不需要另行特别授权即全权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人。7:什么叫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什么?
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其特征为有: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乃行为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特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为的行为。第二: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第三:它是一种合法行为。
8: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意思表示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9:什么叫代理?它有何特征?
答: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特征:
第一: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第二: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10:什么叫财产所有权?它有何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绝对权。第二:它是一种对世权。
第三:它是一种排他权。第四:它是一种完全的无限期的物权。11: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有何方法?
第一:确认所有权。第二: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第三: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第四: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行利。12:什么叫共有?
答:共有是指同一项财产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制度。13:什么叫共同共有?
答: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共有关系解除前为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其中最为典型是夫妻共同财产。14:什么叫知识产权?它有何特征?
答: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其特征有:
第一: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第三: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第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15:什么叫债?它有何特征?
答: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有:
第一:债的主体是两方特定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第二:债的内容表现为请求为一定的给付或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实现权利人请求的义务的结合。
第三:债的客体可以是物,可以是智力成果,也可以是特定的行为。16:债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第一:因履行而消灭。第二:因互相抵消而消灭。第三:因混同而消灭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而为一。第四:因双方当事人协议免除而消灭。
第五:其内容与人身直接联系的债因当事有死亡而消灭。17:合同的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第二:标的。第三:数量。第四:质量。第五:价格或报酬。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七:违约责任。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18: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第一: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第二: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三:抵押权(担保法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第四: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第五:留置
19: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第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第二:合同已解除。
第三:债务相互抵消。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提存。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第六: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第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它情形。20:什么叫侵权行为之债?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之责。它的构成要件有: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第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这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21:什么叫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答: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使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叫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又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22:什么叫婚姻法?其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答:婚姻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 第一:婚姻自由。第二:一夫一妻。第三:男女平等。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五:实行计划生育。23:什么叫继承权?它有何特征?
答: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留下的遗产的权利。其特征: 第一: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第二: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
第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是一种既得权。24:我国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男女平等原则。
第二: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第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第五: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25:什么叫人身权?
答: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或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各种权利。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26:什么叫人格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其内容有:(1)生命权;(2)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27:什么叫身份权?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一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它包括:(1)著作权(2)发明权
(3)专利权(4)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5)亲属权和监护权。28:什么叫诉讼时效?其种类有哪些?
答: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能行使自已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其种类有:第一:一般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民法通则特别规定的短期时效和通过各种单行法规规定的时效期限,其中有4种规定为1年:(1)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而致人损害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害的。
第七章:商法 1:什么叫商法?
答: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公司法只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3:什么叫有限责任公司?其特征有哪些?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其特征:
第一:由定额股东所组成。第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第三: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4: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50人以下; 第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第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什么叫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以上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6: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5人以上;
第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第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六:有固定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7:什么叫破产法?
答:破产法是指用以调节和规范破产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债权人、债务人、清算组以及其它破产当事人或参与人的具体行为和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什么叫和解?全民企业的和解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起见,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债权人已提出破产申请并由为人民法院所受理。
第二: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整顿申请,并分别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
第三: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并经债权人会议依法定议决规则通过。第四:债权人通过的和解协议得到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9:什么叫整顿?整顿程序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整顿是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为使债务人免受破产宣告,申请对债务人进行一系列改组、调整及其他挽救活动。整顿程序应符合的具体要求有: 第一:整顿由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第二:整顿措施应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四:整顿情况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第五:整顿情况和和解协议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并接受监督。10:保险法是指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1:票据的特征?
第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第二: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第三:票据是货币证券。第四:票据是要式证券。第五:票据是无因证券。第六:票据是流通证券。第七:票据是文义证券。
12:什么叫票据法及其特征有哪些?
答:票据法是国家为调整票据关系和确认票据行为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有:(1)强行性(2)技术性(3)固定性(4)国际性 13:什么叫票据法律关系?
答: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等过程中,依照有关规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14:什么叫票据行为?
答: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第八章:经济法 1:什么叫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2: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平衡协调原则。第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第三:责权利相统一原则。3:什么叫税法?
答: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什么叫反不正当竞争法?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第一:采用假冒或仿冒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第二: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第三: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交易的行为。第四:商业贿赂行为。
第五:作虚假宣传、广告的行为。第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第八:违背购买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推销商品的行为。第九: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第十: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益、商品声誉的行为。第十一:通谋投标行为。6:什么叫产品质量法?
答: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7:我国产品质量法贯彻的基本原则?
第一:国家宏观调控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质量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统一立法和分别管理、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
7: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时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第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第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第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第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第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刑法 1:刑法的定义及其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新中国第一部统一刑法是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基本原则为:第一:罪刑法定原则。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三:罪刑相当原则。2: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第二: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3:什么叫犯罪构成?
答: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例:非法拘禁罪的直接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5: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有何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本质,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不体现本质和不决定性质。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并非第一犯罪都有。如偷越国境。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同一犯罪客体可以由不同犯罪对象体现出来,同一犯罪对象也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
第五: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6:什么叫正当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的条件有:
第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二: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第三: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不允许对没有参加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
第四:防卫不能过当
7:什么叫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第三: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第四: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8:什么叫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哪些要件?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的要件有:
第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第二:犯罪未能得逞。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9:什么叫刑罚?其特征有哪些?
答: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特征有: 第一:刑罚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方法。第二: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第三: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10:什么叫假释?适用假释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假释是指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有:
第一: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第二: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第三: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四: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假释。11:我国刑法分则中的十类犯罪?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侵犯财产罪。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贪污贿赂罪。第九:渎职罪。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第十章:刑事诉讼法 1:什么叫刑事诉讼法? 答: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有哪些? 第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第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第五:保证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第六: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诉。
第七: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3:什么叫证据?它有何特征?
答: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相关性、法律性特征。4:证据的种类?
第一:物证、书证。第二:证人证言。第三:被害人陈述。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五:鉴定结论。第六:勘验、检查笔录。第七:视听资料。5:什么叫举证责任?
答: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以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6: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有:(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逮捕(5)拘留
7:拘传是指公、检、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8: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9:什么叫提起公诉?提起公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提起公诉应具备:
第一: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第二:证据确实、充分。第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是指在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第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和保障与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原则。第二:辩论原则。第三:调解原则。第四:处分原则。第五:检察监督原则。第六: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4: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5: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6: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7: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民事权益的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8: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民事诉中,依法律的规定,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或经当事人委托授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行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人。9: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司法行为。
10: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它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当事人,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程序。11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的顺序: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破产债权。
12:执行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的。
第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第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第四:作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第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13:人民法院执行的终结有哪些? 第一:申请人撤消申请。
第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
第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第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第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第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章: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的特征?
第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第二:行政诉讼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第三:行政机关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
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行政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
第五:行政诉讼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2:什么叫行政诉法?行政诉讼法的任务是什么?
答:行政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关于行政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任务有:
第一: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第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3:行政诉讼法的其本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第二:合法性原则。
第三: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第四:不适用调解原则。第五:行政损害赔偿原则。
4:行政诉讼确定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进行诉讼。第二: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执行。第三:有利于行政案件得到公正的裁决。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5: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第二:有明确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章:国际法
1:什么叫国际法?它有何特征?
答: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其特征有: 第一:国际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而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权力强加于国家的法律。
第三: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不是依*集中的,有组织的暴力机关,而主要*国家本身。第四: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2:构成一个国家的四个要素:
第一:有定居的居民。第二:有确定的领土。第三:有一定的政权组织。第四:具有主权。3:国家的基本权利:
第一:独立权。第二:平等权。第三:管辖权。第四:自保权。4:什么叫国家承认?
答:国家承认是指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5:什么叫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答:国家责任是指一国因违反国际法,侵害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合法权益,从而构成国际不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第一:限制主权。第二:赔偿。第三:道歉。第四:对国际罪行的直接责任人进行国际审判。第十四章:国际私法
1: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有:第一:国际立法。第二:国际条约。第三:国际惯例 2:什么叫冲突规范?
答: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所以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3:什么叫反致和转致?
答:反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的冲突规范却规定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转致是指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有关民事关系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则应适用丙国的实体法,结果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判决了案件的情况。
4:法律规避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以避开依有关冲突规范指定本应适用的国家的强制性法规,并取得自己所希望的准据法的适用,从而获得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成立或确认的脱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