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考勤及工作纪律暂行管理办法_工作纪律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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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部考勤及工作纪律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部室考勤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在人力资源部设立考勤管理员,负责公司总部考勤管理,各部室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员每日对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记录,每月28日上午12时前将本部门考勤情况汇总,部室负责人签字、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逾期未报的考勤表的部门考勤员和部室负责人当月岗位工资下浮50元。
第四条
公司总部员工每周工作40个小时,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第五条
总部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更不得旷工。部门考勤员应严格考勤制度,按时如实记录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或作回忆录。
第六条 上班时间临时离岗1小时内,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1小时的,要办理出差、事假等有关手续,如擅自离岗超过1小时者,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上班未按时到岗,或提前下班者,分别按迟到或早退处理,经发现每次迟到、早退一次罚款50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当日上午或下午迟到、早退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半日计算;
(二)当日未到岗,且未有请假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三)到岗后擅自离岗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半日计算,超过四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
(四)连续旷工7天,全年累计旷工15天,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因公出差、请假等特殊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部室负责人出差,填写出差申请表,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考勤员记录,并在人力资源部和门卫登记备案。
(二)总部员工出差,填写出差申请表,二天以内经部室负责人批准同意,超过二天,经部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考勤员记录,并在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部室考勤管理员每日应准确记录本部室员工的考勤情况,出现员工无故缺勤1天以上的,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考勤管理员报告。
第三章
工作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上班时间要注意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和响底鞋。
第十二条
每位员工必须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串岗聊天以及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总部党总支、总经办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不定时地对总部员工工作纪律及部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有权对总部员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
第四章
工作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总部员工要树立全局观念,爱岗敬业,格尽职守,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高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三位一体”管理体系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本部室工作,记好部室工作日志和员工工作日记。
第十六条
实行部室管理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和分工协作的合理群体组合工作制,搞好部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
服从工作安排,尽心尽责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和本职工作是每个员工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工作失误应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改变工作作风,树立总部形象,全心全意为基层单位服务。对基层单位来总部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接待,及时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司部室费用包干制度,按核定费用标准不得超支,积极推行节约型办公,创建节约型部室。
第二十条
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办公室内整齐清洁,杜绝火灾,触电事故,最大限度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创建节约型部室。
第五章
假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现有制度享受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各类假期及相关待遇;并要在离岗前办理好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关于请假的规定
(一)请病假3天以上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二)总部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请假3天以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
(三)公司领导副总请假由总经理批准,书记请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总部员工有事请假,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好请假手续,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离岗者按旷工论处。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
(五)请假单由所在部门考勤员保存,请假3天以上要在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人所在部门考勤员须据实记录。假期满后应按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
(六)员工请假后需要续假者,应至少在假期满前1天办理好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旷工论处。
(七)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到位才能处理的,一般情况下,要服从公司安排。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不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离岗或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凡弄虚作假骗取的各种假期经核实后,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如有下列情形的违纪行为,公司将予以处罚,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解除劳动合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警告处分: 1)发现不讲究仪表,穿拖鞋上班三次者; 2)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次者;
3)发现工作时间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三次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并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
1)上班做私事且多次警告而累教不改的; 2)工作疏忽造成不良后果的; 3)破坏员工团结的;
4)警告处分后又重复犯同类过错或两次不同警告处分仍无改正者。
(三)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改正表现者将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