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_劳动能力鉴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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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
劳动鉴定工作程序
1、申请
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要求提请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须由本人填写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近两年来的病历和病情诊断证明材料,递交所在单位。
2、受理
(1)、单位在收到职工的书面申请后,对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原省劳动局、省卫生厅、省人事局、省总工会苏劳险[1988]27号文件进行初审,认为基本符合条件的,由单位劳动鉴定组织填写统一印制的《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一式三份),在填写该表时,应将申报鉴定的主要病情种类填写清楚,以便医院有的放矢进行病情技术鉴定。
(2)、单位劳动鉴定组织指定专人将申报人的书面申请书、鉴定审批表、原始病历、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整理好装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印制的鉴定材料袋,送主管局劳动鉴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送区人事局)审核盖章后,由主管局集中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
职工工伤的确定,应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确认工伤,签署意见并盖章。
(3)、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统一编号,出具《伤、病情技术鉴定介绍信》,由单位持介绍信和鉴定材料袋及时送交指定医院预约,由医院医务科出具《伤、病情技术鉴定通知书》。单位将医院出具的《伤、病情技术鉴定通知书》,在规定的鉴定日期前及时交本人。
3、伤、病情技术鉴定
(1)职工携《伤、病情技术鉴定通知书》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日期及有关事项去医院医务科接受指定医师的诊断鉴定。鉴定材料袋留在医院医务科。诊断所必要的检查费用,先由职工本人垫付,单位按原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报销。
(2)医院应根据职工的病情,进行认真的检查,结合原始病历情况,对照鉴定标准,做出客观、公正的病情技术鉴定意见(该意见不须向职工公布),并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交医院医务科,经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统一取回。
4、审查
(1)劳动能力鉴定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所属办公室成员根据体检记录及技术鉴定证明,按有关法规、鉴定标准进行对照,做出伤残等级的初步鉴定结论递交区劳动鉴定委员会。
(2)区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和鉴定标准,对照鉴定医院的病情技术鉴定意见及办公室提出的初步鉴定结论,审查上报鉴定的所有材料,综合考虑职工的病情、病休时间、工种、年
龄等因素,集体讨论,作出劳动鉴定的最后结论。未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介绍信,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一律无效。劳动鉴定会议一般每年一次(医疗期鉴定除外)。
5、批准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上签署结论意见,并加盖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章,《江苏省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一份交单位存入职工档案,一份留主管局备查,一份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存档。
6、办理
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作出最后结论意见审批后的10天内将审批意见告知主管部门并返回所有上报的鉴定材料。主管部门接到返回材料后应及时通知单位,单位根据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告知职工本人,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一般应在1个月内及时办理完有关手续。因工、因病劳动鉴定的结论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单位和被鉴定的职工对劳动鉴定意见如有疑义,可在告知劳动鉴定结论意见后的十五天以内可逐级向无锡市、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鉴定结论意见自批准之日起六十天以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