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_特种设备现场检查规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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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监督监察检查规则讲义

安全, 检查, 游乐设施, 机构, 技术

(一)制定目的(二)制定依据

——强化使用环节安全监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推进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 ——落实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四)概述

1.什么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到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鉴定评审机构及其活动现场(即特种设备现场),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在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中的定位。

(立法、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行政处罚、管理性事务6项)《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解决的主要问题 1.特点: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职责:检查单位和设备的数量;

——规定了现场安全监察的内容:检查项目和方法;

——规定了检查的程序:查封扣押、下达指令书、告知和报告的范围。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规则第2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特种设备充装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除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人员考核培训机构。(另行规定)3.检查类别(第3条)

——(一)全面检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检查项目见附表)。

——(二)专项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日检查、重大活动检查、上级交办检查、举报投诉检查等。——(三)区分的目的: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界定监察人员的责任,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同,可以减轻监察人员的责任。(一)全面检查 A、检查数量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B、组织实施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进行梳理,摸清情况。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总数的4%,检查的特种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设备总量的5%;全面检查的生产单位数量应不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25%;重点监控设备按照《要求》确定。对上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分别建立目录并报送市局特种设备科进行确认,对计划进行全面检查的使用单位、生产单位和重点监控设备要建立台帐和档案,并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管理信息系统。C、设备数量要求

实行抽查方式,无论生产、使用单位,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生产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产品安全质量状况。——充装单位:单位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救援预案。——使用单位:包括两大方面

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设备档案、人员档案。

具体设备检查:人员证件、登记标志、安全保护装置、运行参数、设备本体状况等,八类设备设八种表格。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超级链接(特种设备现场检查项目表)

(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A、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超级链接),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验;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未办理使用登记;

3.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作业人员无证上岗。B、专项检查的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C、专项检查的数量、项目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超级链接)自行确定。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4.检查主体

——省级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

——市级局负责组织对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气瓶充装单位的全面检查。——各级局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5.检查程序规定: ——出示证件 ——说明来意 ——现场检查 ——作出记录

——交换检查意见并签名 ——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现场处罚 ——整改复查等 ——上报规定。检查中的问题

(一)拒绝检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封或者扣押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二)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场检查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按照《规则》规定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压的,以及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应与专职执法机构配合执法;根据需要,可以配合专职执法机构对其承办的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三)安全监察指令书的下达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要下达指令书。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四)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五)报告制度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六)复查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查。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6.检查发现的其他情况的处理 •

——立案处罚案件:

按照《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意见》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 刑事案件移送: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发现有关单位违法的处理:

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使用文书规定

——专用文书3种:监察指令书、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通用文书若干种: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案件移交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录入动态监管系统: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存档要求:检查搜集的资料、使用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一)制定目的•

——加强重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

——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切实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制定依据 •

——《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三)重点监控设备目录的确定 •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本省(区、市): •

——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

——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

——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落实:各级局和使用单位一定要明确知道本辖区的重要特种设备的数量、状况、作业人员、定期检验、注册登记、应急预案等。

几个概念:

1、重要特种设备概念:《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重要特种设备,是指高参数、高温高压锅炉和高参数、高温高压或剧毒、易燃易爆介质的压力容器,以及位于学校、幼儿园、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包括: •

(一)额定蒸发量≥400t/h,额定工作压力≥10Mpa的电站锅炉; •

(二)剧毒介质的压力容器和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各类压力容器; •

(三)剧毒介质的工业气瓶; •

(四)易燃易爆剧毒介质承压槽罐车;

(五)易燃易爆介质且容积≥100m3的第三类压力容器; •

(六)超高压容器;

(七)GC1级管道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易燃易爆剧毒介质压力管道; •

(八)额定起重量≥100吨的起重机,提升高度≥100米的升降机; •

(九)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的蒸汽锅炉和乘客电梯; •

(十)客运索道;

(十一)A级大型游乐设施; •

(十二)多人医用氧舱。•

(四)分级监管范围的确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

——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

——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下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能力。•

五)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 •

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

2.确定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责任人;

3.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

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5.定期对重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

6.建立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7.对经检验判为不合格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管措施

1.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

2.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

3.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4.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

5.对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

6.及时向同级政府、上一级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

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职责

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2.确保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5.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6.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必须以质监部门名义实施;

监察机构、稽查机构都可以承担,由局领导决定。

(三)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执法证件

安全监察员证件和行政执法证件都可以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只能由持证安全监察人员实施; 总局2004年40号文件、14号令均有规定。四)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检查,调查,告知,处罚,履行,整改监督;(对单位1000元以下、对个人5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

一般程序: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履行,整改监督;

(四)关于特种设备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检查,调查,告知,处罚,履行,整改监督;(对单位1000元以下、对个人50元以下罚款的案件)

一般程序:立案,检查,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处罚,履行,整改监督;

(九)土锅炉的查处依据

对使用单位的处罚:使用未经许可制造设备按14号令第七条第(一)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按第七条第(九)项处罚。

对设备的处理:1.有使用价值的,按条例发出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作常压锅炉使用;

2.无使用价值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予以报废。

3.拒不执行报废:按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制造者:按无证制造处罚

(十)取缔的实施

取缔的适用范围:无证生产、无证检验检测 取缔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 取缔的目的: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取缔的条件: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件 取缔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

可以先查封再下达罚款和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停止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报政府通知断电、强制拆除等。

(十一)什么是重大违法行为?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违章使用特种设备,造成严重事故以上事故的(含严重事故);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4)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监制、监销活动的。

工作中特别要注意第一条,无证使用特种设备是重大违法行为,无证制造是重大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隐患:

(1)使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2)使用超过设计规定参数范围或者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

3)缺少必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特种设备;(4)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或者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5)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6)发生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7)存在危及安全的其他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

有效督查是指,质监部门督促使用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特种设备,明确了整改时限、制定了整改措施、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员,并实施了整改期间的有效监控;对特别重大隐患和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监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向政府报告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1.拒绝接受检查的;

2.发生事故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的; 3.被检查单位对重大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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