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_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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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卫生部新规定:新建小区必须建立社区医院
卫生部出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规定街道人口达到3万至10万的,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而新建的小区,则必须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院也能成社区医院
据悉,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到2010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卫生部规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享受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据悉,社区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则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而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同时对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如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每万人配两三名全科医生
卫生部明确表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它包括负责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等,还有一些保健和康复作用。
在人员配置上,卫生部表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总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