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_东莞市体育中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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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单项体育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单项体育协会的管理,促进单项体育协会健康、协调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市体育总会章程》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 东莞市体育局是东莞市体育单项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协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体育局依法管理和审批各单项协会举办体育活动、换届和年审。

第五条 各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是东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协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立足我市实际,充分发挥自身行业和项目特点,积极引导和组织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促进我市体育事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成立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明确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也可以是个人,或既有上述单位、组织,又有个人的混合性团体。

第八条 申请成立地(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经市体育局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东莞市民政局申请筹备。

第九条 单项体育协会成立时,应当向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成立单项体育协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四)办公和活动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验资报告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单项体育协会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条 成立市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立时有50名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可冠以“东莞市”等字样,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第十一条 单项体育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可以聘请体育界知名人士或热心体育事业的企业家或知名人士担任。秘书长应当由有较强活动能力的业内人士、热心人士担任,协会其他领导成员应由业内的高级教练员、裁判员,二级以上体育指导员及热心体育工作的人士担任,领导成员的构成既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又要适应协会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第十三条 单项体育协会报经东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开展业务活动。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因需要可设立镇(街)分支机构,为社团二级组织,其名称可用“东莞市XXXXX协会XX分会。设立分会应当经协会向市体育局申报、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分会无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四条 单项体育协会变更、注销时,应办理如下手续

(一)变更。办理变更社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向市体育局申请并报市民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协会撤消或自行解散时应向市体育局申报同意后,向市民政局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前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并收缴单项体育协会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市民政局登记后注销。第三章 机构设臵、审批和换届

第十五条 协会机构设臵分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除此之外,协会不得自行设臵其他职位。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对协会理事以上人员提出任免意见,协会无适当理由必须接纳。

第十六条 协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人数的设臵,全市范围最低不少于5人,协会会长和秘书长各有一人担任,不得相互兼职。第十七条 协会副秘书长以上领导的任命,应按《章程》规定由协会选举产生,报市体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新成立的协会要先期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协会要把在本项目中有管理能力、有专业技术的人员吸收到组织中来。协会领导机构成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条 协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每四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第二十二条 换届后新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协会《章程》,健全领导机构,切实做到协会班子团结,促进协会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 协会不按期进行换届的,市体育局将责令其尽快换届或采取必要措施协助完成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报市体育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协会换届选举后,须将新产生的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名单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四章 组织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应建立党组织,定期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东莞市体育局作为协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协会党的建设、机构建设、人事变动、申请登记、财务情况、赛事活动、接受援助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协会在办理上述事务前,事先上报市体育局,待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年初应有总体计划。每年应举办或承办一次全市性赛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会员活动,每年(不定期)至少举办两期以上向社会免费推广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协会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必须提前30天将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市体育局,经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名义举办各类社会性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协会举办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赛事完成后,应有活动总结(协会应该设邮箱、畅通信息渠道)以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文档,必须有图片)于活动后15日内上报市体育局。

第二十九条 未经申请和市体育局的批准,任何个人或俱乐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举办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等级资格证书培训班及其他各类巧立名目的活动。

第三十条 各单项协会有责任、有义务向社会群众推广本项目、管理本项目的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培训和使用;负责他们的业务学习、考核和建立基本档案。

第三十一条 协会应积极吸纳协会会员和单位会员,协会成立两年内会员人数应达200人以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到会计帐目合法、规范准确。

第三十三条 协会应按要求建立银行帐户,收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严禁将各项收入存放私人手中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开支必须由会长和秘书长2人签字方可有效。协会收支情况必须每年向协会领导和全体理事报告,并上报市体育局。

第三十五条 协会在换届或更换协会法人前,由本协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检

第三十六条 按照东莞市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协会必须进行年检。

第三十七条 协会进行年检前,必须由相关审计事务所(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报市体育局及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问题的协会,市体育局有权要求其落实整改后方给予年审:

(一)未按要求明确章程、完善机构、落实人员的;

(二)连续两年以上会员人数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

(三)未能提供年度总结及相关活动资料证明其按要求开展全市单项体育活动推广(包括:完成举办或承办一次全市性比赛、至少开展两次本项目的义务培训推广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公开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对不符合年检条件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参加年检的协会由市体育局会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采取必要措施直至注销。

第四十条 对管理规范、开展活动正常的协会,市体育局每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表扬、奖励或给予适当的资助和扶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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