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_工伤认定鉴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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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
工伤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调查取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检查表》,并提交以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的复印件 1份;
(二)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份、一寸免冠照片2张;
(三)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CT、X光片等诊疗资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的复印件。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伤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六)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核对(核
对后退持有人保管)。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并提交区县(自治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首次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之日起15 日内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确认)。参加过首次鉴定(确认)的专家不能参加再次鉴定(确认)。
重庆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用
劳动鉴定经办机构依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鉴定(确认)费和检查费,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用工伤保险基金分别向承担劳动鉴定的经办机构和进行检查的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在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其鉴定(确认)费和相关检查费由申请者承担:
(一)鉴定(确认)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
(二)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再次鉴定(确认)结论没有变化的;
(四)其他受委托鉴定(确认)的。
鉴定(确认)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相关检查费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据实收取。
认定决定及送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 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工伤认定应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受理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为市级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永川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为永川市劳动鉴定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
劳动鉴定经办机构对受理的鉴定(确认)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申请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二)确定鉴定(确认)时间和地点,鉴定地点原则上应为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
(三)根据被鉴定人的伤情及被鉴定人数,在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3名至5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涉及职业病的鉴定专家组成员应具备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格;
(四)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通知书》,通知专家组成员、申请人、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参加鉴定;
(五)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根据专家组的医疗检查诊断鉴定意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评议并提出鉴定(确认)结论意见 , 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审定表》,连同相关资料送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六)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召开审定会,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为正式鉴定(确认)结论。
(七)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名义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送达
劳动鉴定经办机构根据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鉴定(确认)结论,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名义 制作《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分别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时应填写《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送达回证》。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范围
劳动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五)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六)职业病康复的确认;
(七)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八)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受理
劳动鉴定经办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在 10个工作日内制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结案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受理立案(或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起诉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鉴证
1、报送:用人单位提供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
2、审查:市劳动保障局仲裁科对《劳动合同书》内容进行审查
3、鉴证:加盖“劳动合同鉴定专用章”后劳动合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
申诉人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诉。“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流程
申诉→受理立案(或不予受理)→通知开庭→庭审→调解或裁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