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_江西省新产品鉴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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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国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的《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办法》(2009年7月发布),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教学仪器设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是指组织鉴定单位聘请有关专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对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批)产或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意见。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本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教学用产品、技术。

新产品、新技术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者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或技术。

第四条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和原则

第五条中小学各级各类各学科教育专用的仪器、设备、标本、模型、电教器材、体育运动器材等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个人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均可申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鉴定。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利于教育事业发展的,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评价新产品新技术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生产工艺条件;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试(使)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具备,安全、卫生、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预测分析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九条申请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设计新颖、结构合理、性能先进,技术先进适用、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有应用、推广价值,适应教育教学需求;

(二)具备必要的标准、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生产条件及工装、检测等手段,工艺技术文件齐全;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技术指标;

(四)技术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准确;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填报《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十条 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并将申请表返还一份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单位或个人提供样机及下列技术文件:

(一)鉴定大纲。

主要写明项目来源,鉴定的目的、类别、依据、内容和方法,并经主持鉴定单位审定。

(二)试制总结报告

主要写明产品开发应用及试制、试产的主要过程和情况;技术原理和技术关键;检测手段及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来源及消耗情况;环保、安全、卫生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等。

(三)技术文件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内容介绍、有关照片、图样、设计文件、工艺规程、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专利证书等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四)标准文件

提供产品或技术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新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经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审查后依法备案。

(五)检测报告

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指标检测,并出具报告。

(六)用户使用意见

由直接使(试)用的单位提供。

(七)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包括成本构成、实现利润、税收、市场需求预测、社会经济效益以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等。

(八)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安全、卫生、环保和节能等方面的有关文件。

第四章鉴定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受理申请后,根据新产品、新技术的特点,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指定由省级以上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检测。专业技术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可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检测鉴定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二)会议鉴定:由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聘请同行专家五到九人组成鉴定委员会,以召开鉴定会形式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会上除对有关鉴定资料进行审查、样机进行测试使用外,还要对生产现场进行考察等。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绝大部分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均应采用此鉴定方式。第十三条通过鉴定验收的新产品新技术,由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核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鉴定委员会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职务),中级技术职称(职务)者不超过四分之一;

(二)对被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鉴定委员会成员为五至九人,原则上为单数。第十六条 鉴定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组织鉴定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参与鉴定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全面认真的审查和评价。

(四)提出鉴定报告,全体成员要在鉴定证书上签字。第十九条 鉴定活动的全部费用,由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承担。

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按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申请单位或个人,属剽窃或舞弊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应立即纠正错误,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提供、转让被鉴定结果技术秘密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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