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须知绵阳外资企业年(推荐)_企业网上年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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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绵阳外资企业年检须知
各区(市、县)经济商务局、工商、国税、地税、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各外商、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
为做好全市外商投资企业2010年度联合年检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938号文)、商务部等六部(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以及四川省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年检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网上联合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网上联合年检实行网上、书面年检相结合。企业必须通过互联网登陆四川省联合年检系统(网址:www.daodoc.com)《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用户手册——(企业客户端)》分别进入网上申报。先网上输入年检数据,分别通过审核合格后打印出带条形码的联合年检报告书,并根据七部门规定报送其它书面材料。
二、年检对象:凡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在绵阳市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侨同胞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在绵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三、绵阳市联合年检七个工作部门(绵阳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外管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联合年检工作。
三、年检时间和地点
1、采取集中办公与各部门网上年检的方式进行联合年检。
2、年检起止工作时间: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每周星期一、二、三、四为七部门网上年检审核时间,5月至6月每周星期五下午为联合年检合署办公时间。
3、联合年检地点:市联合年检七个部门合署办公地在绵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新益大厦)大厅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相关行政服务窗口。
4、发布联合年检公告: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在绵阳日报上发布联合年检公告。
四、联合年检报告书统一使用企业网上申报通过后下载带有条形码的年检报告书。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的企业财务报告在网上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联合年检报告书,并将加盖公章、带有条形码的年检报告书及年检相关书面资料送交市联合年检办公室有关部门。
五、各外商投资企业须向联合年检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
1、向市商务局提交的资料:
(1)、有条形码的年检报告书1份;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验后返还);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1份;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
2、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资料:
(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下载打印无条形码年检报告书)
3、向市财政局提交的资料:
(1)、有条形码的年检报告书1份;
(2)、财政登记证副本(验后返还);
(3)、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各1份;
(4)、验资报告复印件(仅限应在本年度出资的企业提交)1份;
4、向市地税局提交的资料:
(1)、有条形码的年检报告书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返还);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4)、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视如下情况提交:
a、2009年1月1日后注册,在90日内交付首期出资和2009年9月1日后注册在6个月内的一次性交付全额出资的企业,提交验资报告(复印件,不可拆本);
b、其余情况都应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不可拆本);
(5)、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机构(办事处)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参加税务登记证验证(具体事宜请同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5、向市国税局提交的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验后返还);
6、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1份;
(2)、《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及含《收支情况表》的IC卡;
(3)、网上提交并审核通过的加盖企业印章资金负债表、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损益表各1份;
(4)、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
注:通过互联网(www.daodoc.com),下载阅读《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用户手册——(企业客户端)》及下载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软件——(企业客户端)》“wgjinvsetup.zip”所含程序。
按有关说明和提示登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正确填写年检信息后,向外管局提交并审核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打印资金负债表、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损益表。
六、审核和处罚:
1、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法审核企业报送的网上和书面年检资料。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年检资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
(2)、没有经营场所;
(3)、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出资(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依法允许延长至2010年底);
(4)、连续一年或开业半年以上没有经营活动(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至2010年底);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审查合格,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应及时通报联合联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未加盖年检戳记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其它部门年检手续的凭证。
3、外汇管理部门对涉及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等外汇登记事项的,企业需先办理变更,再提交全套年检资料办理年检,企业通过外汇年检后,方能通过其它部门联合年检。
4、对年检不合格企业,由有关部门通知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商务局依法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对逾期不申报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工商行政总局令第 [61]号局长令规定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将进入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该企业不得继续经营,公司法人代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
6、逾期未参加外汇年检、未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将影响该企业包括该企业帐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后续各类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外汇管理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7、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管理,查处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
七、年检费用: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标准(人民币50元)收费外,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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