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税收筹划案例_最新税收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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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规定契税由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那么,在契税的缴纳过程中,有没有筹划的空间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举例说明。
例一:甲将自有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然后以120万元的价格向丙购买了一幢别墅。(该地区规定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下同)
那么甲应缴纳契税=120×4%=4.8(万元)。
财税[1999]210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因此,乙应缴纳契税=40×4%×50%=0.8(万元)
筹划方案:甲可先将自有普通住宅与丙的别墅进行交换,并支付补价80万元,然后由丙将普通住宅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房屋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后:
甲应缴纳契税=80×4%=3.2(万元)
乙应缴纳契税=40×4%×50%=0.8(万元)
可见,按此方案实施,乙和丙的契税负担没有增加,而甲可以少负担契税1.6万元(4.8-3.2)。
需要说明的是,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按上述方案实施不会增加营业税负担。此外,此方案也不会增加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负担,如果准备改善住房条件,应当考虑这一方案。
例二:陈某与他人共同投资兴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陈某将价值100万元的自有房产投资于该公司。
以自有房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其房屋产权发生了转移,因此承受房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契税:100×4%=4(万元)
筹划方案:陈某可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将自有房产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然后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财税[2003]184号 文件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 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有限责任公司可少负担契税4万元。
例三:A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B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A公司的房产,A公司将20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的C公司债务。
B公司应缴纳契税:200×4%=8(万元)
筹划方案:B公司可以先用200万元购买C公司债权,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然后接受A公司以房产抵偿债务。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因此,按此方案实施,B公司可少负担契税8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B公司在实施上述方案时,应当注意以上限制性规定。
例四:D公司向某国有独资公司购买一幢办公楼,支付价款500万元。
D公司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
筹划方案:D公司可以要求国有独资公司以该办公楼作为投资,共同组建新公司E公司,并保证国有独资公司在E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然后由D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最后国有独资企业以500万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D公司。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可见,按此方案实施,D公司可少负担契税2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此方案实际操作虽然较为复杂,但是国有独资公司将转让办公楼改为先入股再转让股权,可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买卖双方应当对比测算筹划成本和收益,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可按上述筹划方案实施
案例分析:整体购买不动产的契税筹划
单位和个人购买纯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由购买人或受让人缴纳契税本无可厚非,但在实践中,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并非完全 是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其支付的价款还包含了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备、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而购买人的习惯性做法是:将所购 买的房地产整体“打包”,也就是只签订一个总成交价格。如此以来,税务机关也就理所当然地按照合同成交价格全额征收契税。对支付价款中包含有房屋、土地使 用权之外其他财产的,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首先应正确理解“房屋”及“土地”的定义。契税是对受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 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成交价格。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 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 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 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算起。
另外,根据财税〔2004〕126号规定,承受的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停车 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但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不涉及土地使用权 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由此可见,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 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各种油气罐、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不属于“房屋”范畴,相应支付的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 物、构筑物,不属契税的征税范围。
而所谓“土地”,应当仅是指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土地上的附着物不属于“土地”范畴。所以对支付土地上的附着物的价款也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正基于此,对单位和个人在支付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时,应当从总成交价格中进行剥离。具体做法是:合同分开签订,房屋、土 地作为一个合同签订,其他非房屋、土地作另一个合同。销售发票也由转让方分别开具。在成交价格的确定上,整体打包转让的,按照房屋、土地、房屋之外的建筑 物、构筑物以及地面附着物价款分别评估,按房屋、土地评估价占整个评估价格比例确定实际成交价格。如总成交价格为500万元,总评估价为300万元,土 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200万元。由此确定土地、房屋的成交价格为:500×200/300=333.33万元。假定契税税率为4%,则计算应缴契 税:333.33×4%=13.33万元,而如果只前一个总的成交合同,则应缴纳契税:500×4%=20万元。两者相比,显然分开签订合同可以大大降低 税收成本。
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 房产出售的契税筹划案例
纳税筹划方案中,契税方面问题是通过投资达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达到免征契税的目的,而实际上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属于无偿划转,不可能免征契税的目的。
案例:甲公司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酒店业务并且每年盈利;乙公司也是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拥有的一栋房产,准备将来也用于经 营酒店业务。为简化起见假设:该栋房产净值(即全部净资产)价为2000万元,其中地价为300万元。甲乙双方交易价(即公允价)为2500万元,土地增 值税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并且成新度折扣率80%;甲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A和B,乙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C和D.纳税筹划前,甲公司直接将该房产以2500万元的价格出售并过户给乙公司。此种交易形式较直接而且所需时间短,但是交易双方的税负最高。
甲公司承担的税负有(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00×0.05×(1+7%+3%)=137.5(万元);
土地增值税:(2500-2037.5)×30%=138.75(万元),其中扣除金额:2000×80%+300+137.5=2037.5(万元),增值率:(2500-2037.5)÷2037.5×100%=23%;
企业所得税:(500-137.5-138.75)×33%=73.84(万元)。
乙公司承担的税负有,契税:2500×4%=10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计应纳税:137.5+138.75+73.84+100=450.09(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采用资本运作方式进行(姑且称为第三种交易方式),可以获得更好的结果。
这种交易须分两步走。
交易第一步:甲公司以该房产(评估价格为2500万元)进行投资,成立一个新的全资丙公司,也从事酒店经营业务,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甲 公司房产以700万元出资(该房产只作价700万元,因为考虑到新公司法关于货币现金出资比例的最低要求是30%)。自然人股东A和B先以私人名义以现金 借款给甲公司,而后甲公司再用借来的300万元现金出资给丙公司(这种方式股东A和B将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丙公司成立后办理该房产从甲至丙的过户手续。
交易第一步的税负分析(不考虑房产税、印花税)
1.甲公司须承担
(1)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甲公司用非货币形式资产(房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丙,不需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以房产对外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这样可以延迟交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 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 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2.丙公司
须承担契税:由于甲公司与丙公司是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的关系,所以该栋房产从甲公司过户到丙公司名下,丙公司不需缴纳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 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 税[2006]41号)规定,18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已延长到2008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第五条规定,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 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 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交易第二步:完成该栋房产过户手续后,甲公司将其在丙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8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
交易第二步的税负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 征收营业税。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股权转让交易形式不需缴纳营业税,而且在股权转让交易中任一公司都没有资产增值或减值,所以三家公司都不需缴纳所得 税。
综上所述,第三种交易方式会明显降低各个公司的税负,而且由于新公司法有关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和有关可以设立一个股东的全资子公司的规定,使得在资本运作中有关工商登记和变更的操作有了合法性。
点评:纳税筹划方案中第一步投资中,丙公司须负担契税100万元。理由如下:
1、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规定可知:
投资企业获得了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不是无偿划转,不符合文件规定免契税。
2、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号)第二条:“企业股权重组中,在股权转让时,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上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规定可知:
企业投资不动产获得股权免征被投资企业契税的相关规定是不存在的。
契税的筹划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价为计税依据。这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进行交换的价格相等时,任何一方都不用交纳契税。
因而,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时候,如果能想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很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很少甚 至没有。故而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但是单纯的从价格上进行调整,很容易导致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反而得不偿失,如果加以适当的改造。这 种筹划便完美多了。
这种筹划方法的另一种引申便是,将本来不属于交换的行为,通过合法的途径改变为交换行为,以便减少税款。
例如,有甲、乙、丙三位经济当事人,甲和丙均拥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乙想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够入丙的房屋后出售其房屋。如果不进行筹划,甲购入丙的房屋,应交纳契税500×5%=25万元。
同样,甲向乙出售其住房,乙也应交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
如果三方进行一下调整,先由甲和乙交换房屋,再由丙将房屋出售给乙,这样就达到上述买卖的同样结果,但应纳税款就不同了。因为甲和丙交换房屋所有权为 等价交换,没有价格差额,不用缴纳契税,整个经济活动中,只是在丙将房屋出售与乙时,应由乙缴纳契税,税款为25万元。较上一种交易节省25万元的税款。] 等价交换房屋时对契税的避税筹划
http://www.daodoc.com 时间:2009-3-27 8:54:54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 权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 换,按照上述规则缴纳契税。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当双方当事人进行等价交换时,任何一方都不用缴纳契税,因为价差为零,纳税人可以借此政策进行筹划。
(1)购买房屋。在购买住房时,眼光不一定只盯在新房子上,其实房屋交换也是一种买房子的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可以减少购买方的契税。如果纳税 人甲拥有一座60平方米的住房,想出售并同时购买新的120平方米的大房子;纳税人乙是城镇职工,没有住房,想购买6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这时,两者便可 以通过合作,节省契税。具体方式是:乙以自己的名义买下120平米的房子,而这根据规定免征契税,然后甲和乙再将房子交换,这项行为只须就其价差缴纳契 税。比如,甲的房子是60万元(包括装修等),而购买的新房子价格为90万元。则只须缴纳契税1.2万元[(90-60)×4%]。如果不进行筹划,则应 缴纳契税3.6万元(90×4%)。通过筹划,可以节省契税2.4万元。
(2)交换房屋。当纳税人交换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时,如果能想出办法保持双方的价格差额较小甚至没有,这时以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出来的应纳契税就会较小甚至没有,所以这种筹划的核心便是尽量缩小两者的价差。
假定甲、乙两位当事人交换各自房屋所有权,甲的房屋市场价格大约是100万元,乙的房屋价格大约是80万元,如果不进行筹划,乙应该缴纳一定数额的契税,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00-80)×4%=0.8(万元)
其实,在两位当事人进行房屋交换之前,可以将乙的房屋按照甲的意思进行改造,增加房屋乙的市场价值,最好达到两者基本接近,这样便可以免去契 税。具体可以筹划为,乙通过装修、装璜使其房屋增值为100万元或是甲将其房屋中可以单独出售部分从整体中分开,只就其主要部分进行交换。
在房屋的交换过程中,还有一些小技巧,如果能够运用的话,也能够省下不少税款。比如,有A、B、C三位经济当事人,A和C均拥有一套价值500万元的房屋,B想购买A的房屋,A也想购买C的房屋后出售自己的房屋。如果不进行筹划,A购买C的住房,应缴纳契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500×5%=25(万元)
同样,A向B出售其住所,也同样要缴纳契税25万元。
如果三方进行一下调整,先由A和C交换房屋,再由C将房屋出售给B,这同样满足三方的要求,但却能够省去契税25万元。因为AB之间为等价交换,不用缴纳契税,整个过程中,只是在C将房屋出售给B时应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