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_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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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
(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daodoc.com 2010-06-18 来源:
办
广西金融
桂金办发„2010‟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增资扩股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自治区金融办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金融
小额贷款公司△
增资扩股△
通知 送: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4月7日印发
(共印25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增资扩股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71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贷款坚持“小额、分散”以及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原则。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关机构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五)增资扩股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对股东人数、持股比例的相关规定。
(六)自治区金融办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须提交的材料:
(一)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2.增资扩股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3.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5.参加增资的法人股东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增资扩股的书面申请。2.增资扩股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3.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证明:
(1)新增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意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出资人)的股东会会议决议、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2)新增自然人股东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记录证明。
5.发起人(出资人)协议书;6.发起人(出资人)承诺书;
7.参加增资的原有法人股东最近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8.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草案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草案; 9.自治区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增资扩股的程序:
(一)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50%以内(不含5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50%-10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的100%(含10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二)设立在设区的市的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原有股东中增资扩股,股东结构没有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100%以内(不含100%)的,其材料由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的100%(含100%)的,其材料由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三)设立在县(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20%以内(不含2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报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及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20%-5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的50%(含50%)的,其材料由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复审,最后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四)设立在设区的市的城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中吸纳新股东,股东结构发生变化的,程序如下:增资幅度在原有资本金总额的50%以下(不含50%)的,其材料由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增资幅度超过原有资本金总额的50%(含50%)的,其材料由所在设区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合审批小组审批。
第六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决定。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办理验资手续,凭批复文件和验资报告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验资报告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指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