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鉴定规程_科技成果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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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鉴定规程
20111、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依据
国家科委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公布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十九号令,以下称《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级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使我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更加完善,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2、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现阶段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对科技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手段,对鼓励广大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3、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科技成果鉴定由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专家审定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4、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和职责
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及其软科学项目。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科技成果,以及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必要时可授权各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鉴定;市科技局成果处为市科技局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审核、鉴定、登记、公报、发证、统计等工作。
5、鉴定工作程序
(1)申报鉴定项目,鉴定申请表从本网站下载或到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领取。
(2)鉴定单位初审。
(3)按照具体项目,选择不同的鉴定形式。
(4)鉴定形式有:检测鉴定、函审鉴定、会议鉴定。
(5)鉴定文件送深圳市技术市场促进中心登记。
(6)发布公报、上网、归档、发放证书。
附:检验单位名单
1)深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址:深圳八卦岭531栋电话:2264876、2264107、2263702
2)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地址:深圳市华发北路409栋电话:3351575、3360242
3)国家通用电子元器件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中国电子产品检测所广州电子产品检测站
电话:(020)7703594、(020)77055796、科技成果鉴定需提供的主要材料
(1)计算机应用软件成果鉴定需报送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软件需求说明书
4)系统设计报告
5)用户手册
6)测试大纲
7)测试报告
8)用户试用报告9)查新报告
(2)应用技术成果(不含计算机应用软件)鉴定需报送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自选课题免)
2)研制技术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选题依据;研制过程;有关技术图表(或工艺流程);与国内外同类产品的对比分析;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及科技成果的创新点。
3)产品标准
如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需提供经市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备案的企业标准。
4)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法定检测单位出具)
5)经济或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三家以上)
7)查新报告(达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联机检索的证明)
要注意关键词的选用,关键词要体现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和创新点,以达到查新的预期效果。
8)专利证明(非专利项目免)
7、科技成果鉴定的形式
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2)会议鉴定:对于多学科、跨行业、跨部门(地区),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鉴定委员会成员由7—15 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函审组由5—9名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
8、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前景和条件;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9、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及其行为
(1)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
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①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②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③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④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2)专家行为规范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10、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行为规范
1)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2)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3)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4)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1、鉴定的管理
(1)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