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工业用地调研指标控制执行情况调研_工业用地控制指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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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关于开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执行情况的调研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文件精神,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县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调研。本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实施成效和效果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发布实施以来工业项目审批过程中我县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本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用及管理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指标应用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国家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确定各行业分类和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开展工业用地利用状况分析与评价情况

一、工业用地利用基本情况

总的来说,我县在工业用地集约节约利用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十分重视园区建设用地的报批和储备,通过重大项目点供和独立选址报批等途径,积极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通过未利用地报批、土地流转试点、置换等各项政策,落实和储备工业用地。二是严格坚持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做到依法出让工业用地。三是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一轮修编的机遇,几个园区积极做好项目编制,为下一步土地报批创造条件。四是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的集约利用和管理。国土、招商等职能部门不断完善招商引资协议和供地合同条款,强化工业用地节约与集约利用,提高土地资源效益。土地是发展工业经济基础之基础。在大发展的背景下、在地根紧缩的宏观调控下,全县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千方百计,齐心协力,通过有效的工作,极大地缓解了我县土地供需矛盾。为进一步做好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工业强县步伐,促进园区建设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工业用地利用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调研中,大家也深切感受到,我县工业用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也较为普遍和突出,有限的土地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资源低效使用情况普遍。

一是单位投资强度明显偏低。二是一些已落户企业长期闲置土地。三是税收贡献率低。

2、土地利用监管缺位。

国家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政策要求非常严格,我县在招商引资方面也曾对投入强度、产出效益、开工进度等设立较为明确的“准入门槛”,对工业用地也有明确的“五项指标”。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或因外地投资商精于包装,或因招商引资急于求成,或因相关部门签约前的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上述投入强度不高的项目落户了我们园区;项目落户之后,企业开工建设和实际运行中又缺乏必要的监管,对土地利用方面,各地都没有具体的考核奖惩、制约处置办法,也没有退出机制,监管流于形式;更重要的是缺乏事后处置环节,面对困难,浅尝辄止。座谈中大家都意识到当前工业经济的发展,关键在抢抓承接产业转移的机遇,谁先破解了土地制约的难题,谁就抢占了先机。解决土地供应,固然需要向上积极争取指标,需 要用足用活土地置换等政策进行土地储备,但把千辛万苦征来的土地、申请到的土地指标,怎样充分发挥其整体效益,无疑是解决当前地根紧缺的最迫切、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如何盘活存量,挖潜增量,收回闲置的、利用率不高的土地,让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工业用地利用采取措施

一、加快和规范项目前期操作,推进工业项目土地供应

(一)加快项目前期进度,提高效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征求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相应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可直接由区级招商引资部门征求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明确,职能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督指导。

(二)规范项目准入具体条件。发改、经委等部门要做好工业项目的产业要求、准入条件、投资标准审查等工作,切实把好产业政策关;国土资源部门凭发改、经委、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意见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对有税收、投资资金到位期限等相关招商引资特别要求的具体工业项目,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可提出具体意见,并编入土地招拍挂出让方案,土地成交后由区政府或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三)积极创新供地机制。对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分期供地分期建设,并在编制项目计划、规划时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待首期用地按规定建设竣工并通过评价考核后,方可申请预留发展用地的土地供应;预留发展用地的预留时间根据项目情况,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半,超出时间的 另行处置。未经有批准权限政府批准可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分期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一)奖励土地利用效益突出的企业。在全市范围内加大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和政策氛围,鼓励企业少占地、高投入、高产出和多缴税。建立以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密度、亩均税收密度、就业人口密度等为主要指标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并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经费,按年度评选和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具体办法由经委会同财政局、统计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订,报政府审定后实施。本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用及管理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与困难

近年来,我县为盘活存量土地,着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促进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极度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当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环节,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土地利用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实质性转变,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土地支撑。

对修订全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强化控制指标应用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项目管理,不断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观念

(一)积极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级发改、经委、国土资源等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规划、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发改部门一般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确有必要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中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的集聚效应,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安排零星工业项目用地。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批准、核准或备案,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时,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规模,应通过适当提高容积率的办法压缩用地规模。

(三)鼓励建设项目拓展地下空间。更新资源观,提高对立体空间资源的认识。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和利用。工业项目开发建设地下空间作为地上建筑配套或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申请办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四)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鼓励企业对现有工业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提升生产技术水平。对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省、市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用地单位利用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调整为科研项目实施建设的,可按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非自有工业、仓储等用地用于科研项目建设的,应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实施出让。

二、提高供地门槛,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进一步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新引进工业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4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1。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用地,一般应建造3层及以上多层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投资强度暂时不符合要求但经各级开发区管委会或区、县(市)政府评估具备较大发展潜力、总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多层标准厂房,不予单独供地。

(二)强化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管理。对容积率、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例等指标不符合控制要求的项目,发改、经 委、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等手续,并严格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对文件出台前招商引资部门已按规定安排项目农转用指标的,仍按原规定投资强度标准审核;对文件出台后新引进工业项目不符合投资强度、注册资本要求的,需重新调整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待调整到位后办理供地手续。对占有多处土地的同一企业,其部分土地尚未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的、项目已建成或在建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予提供新的项目用地。

(三)明确项目投入产出要求。工业项目在投产后的第一个完整生产年度内投入产出比(即年度销售收入与项目固定资产总投入之比)应达到1:1以上,亩均工业产出值(项目年度工业生产总值/项目总用地面积)应达到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定要求;未达到要求且能核减用地面积的,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应予核减并按原出让价格收回,不能收回的,暂停办理房产登记,待限期追加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后,再予办理房产登记。

(四)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规定,全市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格标准进行减价修正。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三、完善土地出让合同,进一步规范用地管理

(一)完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根据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省国土资源厅《补充 条款(工业项目)》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业项目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条款。

1.工业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工业项目动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最迟不得超过12个月,竣工期限一般为《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无法按期动工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提出延建申请并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项目竣工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时间相应顺延。受让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未按期动工或未按期竣工的,每延迟1日,按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0.5‰缴纳违约金。

2.项目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等任何一项指标未达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约定标准的,可按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固定资产投资额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提供的数据为准。上述多项指标违约的,所应缴纳的违约金应累加计算。

3.工业项目的绿地率以及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0.5%以上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二)严格控制工业用地改变土地用途。新建工业项目在未完全履行《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约定完成项目竣工并通过考核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如遇城市规划调整,应在终止项目依法收回土地后,根据新的规划用途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城市规划已明确可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以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未经批 准擅自改变规划审批用途的,一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工业用地的退出机制。各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出让后十年内,确因企业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权作为第一收购人,按原出让价(不计息)收购,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格收购。十年后转让的,按市场评估确认价收购。若第一收购人放弃收购的,则土地转让的受让方必须满足开发区、功能区对新进项目的相关考核要求。开发区、工业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工业用地转让的,须经出让方和开发区、功能区管委会审查同意。

上述土地转让规定可作为土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转让行为,房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引导和规范标准厂房建设。各地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文件要求,积极推进标准厂房建设,优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强化标准厂房用地的开发强度,除机械、装备制造类等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外,标准厂房的层数要求在3层及3层以上,容积率应大于1.3。规划设计条件允许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限高。严禁以建设标准厂房为名,违法炒卖工业厂房。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县以强力的资源整合增加工业用地的有效供给。一是盘活存量。多年来,我县企业改制破产、乡镇撤并、教育布局调整后,应该存有一定量的闲置建设用地。对此,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摸底。通 过整合、调剂、置换等多种手段加以盘活,挖掘存量土地资源潜力,做到寸土必尽其用,以缓解工业用地紧张局面。二是充分发挥政策效益。通过复垦、土地整治、土地增减挂钩、新农村建设等,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全县一盘棋,在内部建立建设用地指标购买或指标效益分成等激励机制,鼓励园区以外的乡镇更多地“变现”指标。三是积极争取点供。动员各方力量,做好项目包装,提高行政效率,争取土地指标。四是与境内国有农场合作,利用农场闲置土地来落户企业,以解决用地指标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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