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_司法鉴定征求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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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甘仁法物[2008]临鉴字第154号
魏霖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一、基本情况
委托 单 位: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
委托鉴定事项: 伤残司法鉴定
受理日期:2008年7月15日
鉴定材料: ⒈ 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案号:
194330)复印件壹份共柒页;医院出院证
明书原件壹张;
⒉兰州仁和医院X线片报告单原件壹张;
⒊X线片(片号:
24、505010)贰张。
鉴定日期: 2008年7月22日
鉴定地点: 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及家属
被鉴定人:魏霖,男,汉族,29岁,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72号802,身份证号:***530
二、检案摘要
委托书摘:2008年6月4日晚上9点左右,魏霖在黄
河明珠号餐厅吃饭后,从二楼下至一楼拐弯处时,不慎坠入底舱致伤。
三、检验过程
(一)文正审查(病历摘要)
2008年6月4日,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病历号:194330)记载:主诉:左小腿撞伤出血疼痛伴活动受限3小时。现病史:患者与本次入院前3小时在黄河边船上,上岸时不慎摔倒,致左小腿中段皮肤碰伤,感疼痛,幷发现皮肤破裂出血无法活动,虽被送来我院门诊,门诊拍片提示:左胫骨中段骨折。以“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收入我科。体和检查:T:37.4℃;P:106次/分;R:20次/分;BP:156/88mmHg。骨科专科情况:脊柱无明显畸形,生理弯曲度正常,隔断无明显叩击痛,左小腿中断可见-3×7cm似长棱形皮肤擦伤,表浅表面略有少量血性渗出,与擦伤下方可见一长约1.5cm皮肤错裂口,皮缘不整齐,有少量污物,并有血性渗出,左胫骨中断明显压痛,但未触及骨擦感,左小腿活动受限,左下肢末梢血循,感觉正常。其余肢体查无异常,生理反应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辅助检查:X线片式:左胫骨中段骨折横行断裂,断端无明显移位,余未见异常。初步诊断:左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出院诊断:同前。
2(二)阅影像检查报告单
⒈2008年6月5日左胫排骨正侧位片(片号:11939)示:左侧胫骨骨折外固定术后。
⒉2008年6月17日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示:脂肪肝;脾大;胆囊、胰腺、双肾声像图未见异常。
(三)法医阅片
⒈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24)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
⒉2008年7月17日,左下肢正侧位片(片号:50501)示:左胫骨中断现状骨折,已有少许骨痂生长,无错位。
(四)法医活体检查
2008年7月15日,在本所检查是对被鉴定人魏霖进行法医学活体检查见:体位被动,拄双拐行走,左小腿胫前有轻度水肿;左小腿有两处伤疤,分别为距作息关节下方10cm处有-2×4 cm疤痕和3×3 m的疤痕。其余各项检查未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单位提供的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法医活体检查和法医阅片后,鉴定人认为:
被鉴定人魏霖因此次意外伤致左小腿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其损伤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附录BB.1 J)十级14)条之规定,可评定为十级伤残。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魏霖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
六、落款
司法鉴定人:王记先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8009173
司法鉴定人:郭满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证号:620106009164
二00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说明:1.复活体检照片壹张;
2.送检材料随鉴定书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