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传销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封信_给传销人员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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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传销人员及其家属的一封信
及家属同志:
您好!
根据省打传办推送的马关县“善心汇”参与人员推送名单,知悉您参与其中,我们希望您早日认清传销本质,珍爱家庭,远离传销。
“善心汇”是以慈善的名义讲述一个“共富神话”:会员只要按一定标准投资,可以很快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回报。同时,通过不断发展下线,随着会员层级提高,还有源源不断的获利。犯罪嫌疑人张天明等人以“扶贫济困、均富共生”、构建“新经济生态模式”为名,故意歪曲国家“精准扶贫”等有关政策,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善心汇众扶互生大系统”,同时以高额回报引诱参与人员变相缴纳门槛费,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与人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善心汇”组织,骗取巨额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目前,“善心汇”公司法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问题进行查处。
传销在我国属于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加盟”“网购平台”“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幌子,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作为交纳费用、发展人员、组成人员层级和网络、计提报酬的平台,从事传销活动,不仅危害了社会,还给参与传销人员及其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绝大多数人深陷其中不能自拔,最终血本无归,生活极其悲惨,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于传销人员多以亲属、朋友和同乡为发展对象,最终导致亲友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传销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和谐,人们对此深恶痛绝。
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不管传销人员的手段如何高明,花样如何翻新,都改变不了其害人害已的本质。在此,我们真诚的提醒您,无论您的家人以何种理由和借口向您要(借)钱,您一定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因他的美丽谎言和您的“不忍”而使他执迷不悟,越陷越深,最后导致“人财”两空,追悔莫及。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我们希望您能和我们站在一起,帮助,教育和感化他们,劝说他们离开传销组织,早日回头,迷途知返。同时,主动劝阻和制止周围的邻居和朋友误入传销组织,发现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主动向市管部门(电话123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