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_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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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部关于颁发《调整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7]第59号

1997年3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司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的特点,特制定《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主题词:公路 公司 财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审计署,国家税务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高速公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高速公路公司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高速公路(含独立的大桥

和隧道)经营(含建设)的公司。从事除高速公路以外公路经营活动的公司也适用本办法。公司所属从事其他行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单位,应参照相应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公司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或者变更文件的复制件。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

第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公司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积极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评估、概预算审查、招标、评标、经济合同的拟定,以及竣工验收、编制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和公司经营决策;负责资金的筹集、调整和使用;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是指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等。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拨入公司的公路建设资金,作为国家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政府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资金,对于通过投资机构投入公司的,作为公司的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为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公司形成的资本金。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公司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资本金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期筹集。分期筹集是指根据工程进度以及对资金的需求,并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时限分期筹足,其中,第一次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其应出资额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吸收投资者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公路经营权)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因情况特殊,需要超过20%的,应当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公路经营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

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可以转增资本金。

第十一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在其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帐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应付股利、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第十三条 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但在经营期间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与购

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公司应当按期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和待摊费用。

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入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公司在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备或投资者投入的物资,包括各种材料(如沥青、钢材、水泥、沙石)、结构件、周转材料、库存设备等。

第十八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公司,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 公司领用或者发出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 公司领用的周转材料,采用一次、分期、分次、定额等方法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但对属于公路建设项目的,冲减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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