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书(伤残)_司法鉴定投诉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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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
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鼎[2011]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某人
委托鉴定事项:按《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
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某人的伤残程度进行鉴
定,对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对其护理时间、误工
损失日、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委托日期:2011年11月18日
受理日期:2011年11月18日
鉴定材料:医院出院记录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
鉴定日期:2011年11月18日
鉴定地点:法医室
被鉴定人:某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简要案情
据被鉴定人某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No:201039020)记载:2010年6月22日00时30分许某人在307省道61公里+400米处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经治疗,今某人要求对其损伤进行伤残鉴定,对其护理时间、误工损失日、后续治疗费进行评定。
(二)病史(伤情)摘要
1.2011年6月23日至7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记载:
治疗经过:。
出院诊断:。
2.2011年6月24日福建省泉州市第一医院疾病证明书(No:)记载: 诊断:。
三、临床法医学检查记录
被鉴定人某人自行入室受检,发育正常,营养中等,神清,问答切题,查体合作。
检查见:头颅外观无畸形,两侧额纹、鼻唇沟对称。右面颊部有一5.2cm×4.1cm细小瘢痕。余四肢各大关节活动可,肌力、肌张力正常。其余体表部位未检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1.根据病史(伤情)资料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伤后经治疗,目前被鉴定人某人右面颊部遗留一21cm2细小瘢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10.2.p)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附录B1.十级.14)条之规定,其伤残程度属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参照《人身伤害休息、护理及营养期限可参考性意见》,其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评定为天。
3.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参照《人身损害受
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10.8.6)条之规定,其误工损失日评定为天。
4.被鉴定人某人因损伤后经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伤后经治疗,已行内固定术,今内固定物寄留在位,待骨折愈合后取出内固定物,产生相关医疗费用,参照《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并结合当地医疗收费情况,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元。
五、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某人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被鉴定人某人出院后的护理时间评定为天。
3.被鉴定人某人的误工损失日评定为天。
4.被鉴定人某人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元。
附件:被鉴定人某人照片张
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孙永泽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50111008845)
法医师刘明刚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50107008638)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