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落实待遇政策_民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哈尔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落实待遇政策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办幼儿教师工资待遇”。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国资发〔2011〕164 号(2011-11-21 00:14:37)标签: 杂谈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 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国资发〔2011〕164 号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哈中央省属企业,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 现将《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 哈尔滨市教育局 哈尔滨市财 政局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关 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3 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11〕11 号精神,并按照省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视频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要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 导,坚持以人为本、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研究,精心部署,稳步推进,保 持稳定。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保持稳定原则。要充分考虑解决此项工作的复杂性和紧迫性,平稳 操作,化解矛盾,争取做到人员稳定和社会稳定。

2、坚持规

范运作的原则。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好国家、省有关政策要点,明确操作程序,确保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实施。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格审核认定要做到公开透明。对拟纳入解决 待遇范围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待遇标准核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企业不得擅自停发或降低企业退休教师统筹外项 目补助发放水平;所需经费测算要做到合理有据。经费测算所涉及的每一个环节 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在做好本环节工作的同时,做好对上一环节所提供资料的审 查工作。

4、坚持“属地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哈中央省属企业以及 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均按属地原则进 行,并由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及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 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和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二、政策措施和补助标准

(一)政策措施 在不改变现行养老保险体制的情况下,由各级财政出资,社会养老平台发放,适当提高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水平,努力化解养老保障多轨运行等原 因带来的矛盾和问题,把《教师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二)补助标准 经核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 所在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 补贴名义予以补齐(不包括医疗保险待遇及其他非货币补

贴、隐性福利等);实 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现 有渠道发放。

三、机构认定和人员认定

(一)职教幼教机构认定

1、职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10 年12 月31 日,经国家、省、市教育部门和 原劳动部门审批、备案(登记)的,由在哈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和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举办的中等职业学校(职工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机构(含高职学院、职大、工学院、电大、夜(业)大、函大、党 校)等已停办和在办的职教机构。

2、幼教机构认定。截止到2010 年12 月31 日,国有企业自行设立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已经停办、在办的幼儿园(不含托儿所)。

3、机构认定及批准程序。(1)企业申请。由举办职教幼教的国有企业或关闭破产、撤并企业原主管 部门,原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向所在区、县(市)教育部门或 市人社局提交申请。(2)主管部门初审。市、区县(市)属企业要通过主管部门初审确认;在 哈中央省属企业由主办企业初审确认。(3)审核认定批准。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国有企业 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市人 社局负责对国有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进行审核认定批准;市国资委负责对党校和 举办党校、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性质进行审核认定批准。

(二)职教

幼教退休教师认定

1、职教幼教机构退休教师资格认定。凡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分配发 [2011]63 号文件和黑国资联[2011]11 号文件规定的从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 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含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以工代教人员),均纳入 政策范围。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退休的教师,原则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职业资 格。

2、在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2010 年12 月31 日在职在岗教师距退 休时间为10 年(含10 年)以内,纳入政策范围。

3、停办职教幼教机构教师资格认定。以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时间作为时间点,对其停办时在职在岗教师按以下标准认定:(1)与企业签订“内退”协议的教师,内退期间继续执行企业内退相应待 遇,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地方同类人员标准的,按照所在地政 府办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发放。(2)已经在企业内部转岗,但仍在企业教育管理岗位的教师纳入政策范围; 已经离开教育岗位的教师,不能纳入政策范围。(3)因企业破产、改制、并轨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教师,不能纳 入政策范围。

4、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资格认定程序。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按 以下程序进行:(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政策认定范围的退休教师要向本企业提出书面申 请,原所在企业已经关闭破产、撤并的,个人要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查。由所在企业或关

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 门对个人提交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后,在企业内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一周,无异议后,形成正式文件,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上报各区、县(市)教育 部门、市人社局、市国资委。(3)认定审批。由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 校)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后,上报所在区、县(市)领导小组审批,然后 由区、县(市)领导小组将审批表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或 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市人社局、市国资 委分别负责对技工学校、党校退休教师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 或企业主管部门进行再公示无异议后,进入生活补贴核定程序。(4)档案归集。举办职教幼教机构的企业,关闭破产、撤并企业主管部门 要对相关资料进行归集建档备查。

四、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一)资金来源渠道 解决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将视我 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依据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补助 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市财政局以及各区、县(市)要做好所需资金的测 算、申报和筹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补贴发放方式 按照63 号文件要求,我市将借助社保经办平台为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的时间自2011 年1 月1 日起计算,不得将补贴计算时

间提前或者 延后,或者以其他方式发放。为做好发放工作,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发放流程、发放程序、资金运行管理措施,并提出具体的发放操作意见印发各区、县(市)执行。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解决我市属地内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 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步操作,力争在明年1 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初步确定为2011 年8 月16 日—9 月20 日。成立全 市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工作职责,制订全市工作方案,转发黑国资联 [2011]11 号文件,动员部署工作任务,组织进行全面调查,宣讲有关政策,提 出相关要求。

(二)组织实施阶段。初步确定为2011 年9 月21 日—12 月31 日。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 企业要按照此工作方案,做好方案的制定、实施等相关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及组成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指导、督办等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初步确定为2012 年1 月1 日—1 月15 日。对解决国 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做好工作总结并上报省 领导小组。

六、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情况复杂的工 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哈尔滨市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 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研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63 号文件落实的日常组织、协调,并对政策落实情 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督办(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各区、县(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企业主管部门、教育、人社、财 政、社保、国资等部门组成的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63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各有关市属企业、集团(公司)、在哈中央省属企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

(二)工作职责

1、市国资委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汇总、上报有关材 料及信息;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议,起草贯彻执行63 号文件的工作方案等相关 文件资料;负责企办党校、国有企业性质审核认定等工作;督促各区、县(市)负责该项工作的牵头部门,组织好属地内中央省属及市直、区、县属国有企业开 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 作。

2、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市)教育部门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认 定及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负责对各区、县(市)上报的职教幼教机构(不含技工学校、党校)及人员进行批复;配合市人社局测算自2011 年1 月1 日起国有企业职教幼教(不含技校)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 办的其它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与省财政厅衔接并申请专项补助资金落实

工作;参与企业 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的核定;测算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 遇所需资金;指导和规范各区、县(市)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生 活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4、市人社局负责对国有企业办技工学校的认定及退休教师资格进行审核认 定;牵头负责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确定;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其它工作。

5、市社保局负责提供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标准,承担在社保机构 参保发放养老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任务,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操 作流程,并做到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6、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在市信访大厅下设窗口,定期接待 信访。

七、工作要求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 哈中央、省属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按照属地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要结合实 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对职责分工、工作权限、流程 衔接、工作进度、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进行细化,确保实施过程中的稳定。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的对工作监督和检查并进行通报。

(二)把握重点、规范操作。要认真组织好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及 在哈中央省属企业开展人员档案清理、人员资格初审、待遇申报等各项工作,把 好“入口”关;要认真研究解决实施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操作 实施中出现的有关政策适用范围、人员认定标准等重点事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成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63 号文件以及有关领导讲话精神审慎研究解决办 法,尤其要把握好特殊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式。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指派业务骨干组成特殊疑难问题审核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处理特殊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建议,上报领导小组决定。避免因工作考虑不周全,出现“解决一个引 发一个”的负面效应。

(三)耐心宣讲,保持稳定。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针对可能出现的 攀比等问题,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主动应对,及时了解和掌 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沟通和解释,对不符合政策的人员,耐心细 致地做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 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制定维稳预案,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由于领导 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和导致发生重大不稳定事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沟通,务求实效。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事 关退休教师切身利益,涉及部门和单位多。各区、县(市)政府、市直有

关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集团(公司)及在哈中央省属企业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沟通,形成合力,并于每月2 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报市 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由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和市社保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政策的 解释、说明和向上级请示以及《细则》的调整补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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