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评估管理办法_鉴定站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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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活动,维护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品”范围包括书法、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及其他文化艺术品。

本办法所称“鉴定评估”是指经本所认可的具备文化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资质的服务会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通过艺术鉴定、科技检测、价值估值、司法公证等程序,对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自律的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鉴定评估服务会员。

第二章委托受理

第五条 在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以下合称“委托人”)提出申请挂牌交易前,本所认为需要对其持有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认可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提请鉴定评估,对不按上述规定申请鉴定评估的挂牌交易项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挂牌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 委托人申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前,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

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该文化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件文化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

4.以书面形式对该文化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5.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 委托人原则上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本所认可鉴定评估服务会员达成鉴定评估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但当该项文化艺术品价值或性质特殊,本所认为需指定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中进行挑选,达成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第八条 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遇到下列情形时,不得代理鉴定评估事项:

1.与委托方委托鉴定评估的文化艺术品涉及权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评估的。

2.已参加过该文化艺术产品的鉴定评估工作或在过程中提供专家意见的。

第九条 《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应载明以下事项:

1.委托人、鉴定评估服务会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2.送交鉴定评估艺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送交鉴定评估艺术品的照片(包括部分特写照片);

4.送交鉴定评估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

5.交付及返还艺术品的时间、方式及风险承担;

6.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期限;

7.违约责任;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人按约定时间携带文化艺术资产及相关资料到鉴定评估会员所在地,在本所见证下,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委托双方在鉴定评估协议中约定委托费用,由本所代为收取统一结算。

第三章 鉴定评估

第十二条 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当严格按照行业估值准则及相关规定开展鉴定估值。

第十三条 鉴定评估机构服务会员受理委托后,应制定本机构中具有资格的鉴定评估师进行鉴定评估。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鉴定该评估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鉴定评估师进行鉴定评估。

第十四条 鉴定评估主要包括如下程序:

1.艺术鉴定。即专家会诊,提出鉴定结论;

2.科技检测鉴定。即运用科技检测手段检测,并提出检测结论;

3.防伪处理。对出具正式鉴定结论的艺术品进行防伪处理。

4.市场价值评估。

5.司法公证。由公证处按法律规定,对艺术鉴定、科技检测、防伪处理的三个程序进行司法公证,并由公证处签署公证书。

6.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结论须由三名(含)以上鉴定该评估师共同签署文化艺术资产鉴定结论或意见。

第十五条 鉴定评估报告应载明的事项:

1.文化艺术品的年代及依据;

2.文化艺术品的真伪及依据;

3.文化艺术品的品质及说明;

4.文化艺术品的瑕疵及说明;

5.文化艺术品的市场价值及依据;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鉴定评估结论应由三名(含)以上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师签名,如机构鉴定,须机构法人盖章。

第十七条 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鉴定评估师,应在鉴定评估结论中注明自己观点,并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 委托鉴定评估事项完成后,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评估师应将鉴定评估文书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形成的由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标、声像等资料整理成卷,归档保管。

第十九条 鉴定评估结论一式三份,一份由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存档,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本所审核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所将对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所出具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复核,签署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将指定另一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重新鉴定评估:

1.该文化艺术品经鉴定评估后,鉴定意见认为该文化艺术品在相关领域具有

唯一性的;

2.该文化艺术品经鉴定评估后,估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报告中,各鉴定评估师师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分歧较大的;

4.委托人对鉴定评估报告中所载结论有较大质疑的。

第二十二条 本所将对重新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所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复核,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结论经复核后,该文化艺术品的挂牌交易价格将按照鉴定评估结论进行取定。

第二十四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鉴定评估服务员会员及本所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从委托人处所获得的商业信息及商业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本文化产权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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