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感想_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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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感想
摘 要: 2014年10月2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是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历次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首次将法治作为主题。本次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司法体制改革是重中之重。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首次进行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
一、从司法体制改革入手推进依法治国的原因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提出司法改革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以及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习近平多次强调改革必须具有法治思维,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既是依法改革的切入点,更是依法治国的保障,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已召开四次,其中两次涉及司法改革,第三次会议更是通过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框架意见,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了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之一。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继续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不断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要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从司法体制入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四中全会以司法改革为切入点讨论依法治国,将有助于党内统一认识,正视改革的艰巨性和困难性,完善政治体制建设,摆脱法律困境,消除改革障碍。一些地区已经在开始试点职业法官体制,法院系统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省级垂直管理体制。
二、司法体制改革历程
从改革开放至1999年,这一时期的改革主要围绕法院解决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所引起的各种社会纠纷。这一阶段的司法改革有着鲜明的时代特点,法院主动地适应经济发展,不断的探索司法体制改革道路为了更好地服务与社会,各地法院的探索重点不同,探索内容也不相同。
从1999年至2008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写入大会提议,从法制建设到法治建设,实现了质的飞跃。这十年提出了两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法院系统的改革,并且成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由于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导致法院改革的发展也不平衡。
从2008年至今,党中央对司法改革进行了统一部署,一切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为司法改革提出了40多项指标和60多个任务,不断地在全国推进试点工作,把好的改革成果制度化,如法院“量刑规范化”在全国推行,等等。
党的十八大党报告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治国”是涉及中国各领域、各方面的一项政治任务。“全面性”表现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使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自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以来,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贯彻实施的十几年,已经取得了可喜成就,但依然存有不少差距。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三、司法体制改革内容
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的五次会议中,有两次涉及到司法改革,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确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使司法体制改革成为三中全会15个改革领域中率先“破题”的改革内容。最高法院也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针对8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作为指导未来五年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
(一)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得到完善。
中国高度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2004年第四次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将其列为司法改革的重大目标任务,并加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也依照法定程序得到了系统清理。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后,公安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也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规范性意见,牢固树立起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二)司法改革试点迈出实质性步伐。
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需先行试点的要求,政法部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推行包括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在内的改革试点。
上海市已于7月先行启动了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涉及五大方面: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
其他五省方面,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已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广东省承接中央赋予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实施方案》,重庆市委常委会会议则审议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吉林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湖北省司法体制和社会治理改革专项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通过《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而据陈卫东介绍,山西省正酝酿探讨,设立一个不依附于任何部门的独立的遴选委员会,这是一个很好的尝试。
(三)司法公开得到有序推进。
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的一项原则性要求,也是三中全会《决定》所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更是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为实现以司法公开倒逼司法公正的改革目标,最高法院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即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实现对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环节的全方位公开。
司法公开从起初的部分案件判决公开,发展到全部判决公开(依法不公开的少量案件除外);从判决等裁判文书公开,发展到庭审过程公开;从审判过程公开,发展到判决执行以及整个司法活动的公开。通过司法公开,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够赢得清楚,输得明白,同时也建立起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四)审判权力运行新机制正在着手构建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多年来备受争议的法院去行政化的问题。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中央的主导下,将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作为关键环节,进一步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紧紧围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来谋划和设定人民法院的权力运行结构。
具体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制度。加大合议庭成员内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力度,改变合议庭内部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二是进一步健全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会议规则,压缩案件范围,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比例,健全审判委员会决议及理由在文书中公开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合理界定庭长、院长行使审判管理权的方式,形成以审判权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四是逐步取消案件请示制度。上级法院只能通过二审和再审程序行使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权。五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内部的各种考评制度,确保各类考评指标和考评制度必须围绕公正高效审判的目标。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被纳入法治轨道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不仅是中央确立的四项重点改革之一,也被三中全会《决定》列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即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局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上述规定使得涉法涉诉信访不再有始无终,切实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四、感想
如果说三中全会将司法体制改革引向深入,那么四中全会必会将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向高潮。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我们相信,通过打造“升级版的法治中国”,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从制度上、法律上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突出法治对改革的推动引领作用,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运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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