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章程_司法鉴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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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章程

第一条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司法鉴定所章程。

第二条 本所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事业,通过开展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的公正,促进教学和司法人的培训和科学研究。

第三条 本所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独立、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所是是湖北省司法厅核准登记设立的事业法人,本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本所鉴定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司法厅。

本所的名称为: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

本所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86号

第五条 本所的业务范围以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确定的内容为准,含法医临床、文书、微量物证、痕迹、声像资料、计算机等六类,具体包括:

1、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与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等案件和非诉讼的有关物品、文件、人身等进行司法鉴定。

2、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其提供涉案的专业技术问题的咨询意见。

3、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出具涉案的其他事业技术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有关部门依法请求鉴定的专业技术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所是湖北警官学院直属的不定行政级别的事业单位。设独立法人。在院长领导下的独立司法鉴定机构。其业务主要由司法鉴定所承担。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所聘用。鉴定人在学校参加教学、科研工作。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鉴定所主任的协调下进行。由所统一接受,按章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七条 本所实行司法鉴定人回避、保密、时限核审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所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践,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为法人领导下的主任办公会议,民-主管理所的重大事件。

其职责是:

• 制定、修改本所章程;

• 制定长远的工作规划和章程、计划;

• 制定、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 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 讨论决定人员的奖惩;

• 决定人员的分配方式;

• 讨论决策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实行法人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主任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责任,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本所设副主任 3-6 名,协助主任工作,分工负责行政管理和鉴定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主任由单位推荐、主管部门任命,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协商后,上级任命产生。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所常设机构为司法鉴定所办公室。设在实验楼中;设办公室主任一名,负责所的日常事务;财务会计人员两名(专兼职),负责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所下设专业鉴定室,由专业鉴定室的主任主持鉴定工作,专业鉴定室主任应具有本专业全面业务能力,经协商后,由所主任聘任,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章程》。

第十三条 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聘请校内外、省内外专家担任技术顾问。

第三章 鉴定人

第十四条 鉴定人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熟悉精通本学科专业知识,具有三年以上专业实践的教授、副教授、讲师、实验师、主检法医师及其他相关技术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鉴定人。根据司-法-部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实施,全体鉴定人必须具备以上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由湖北三真司法鉴定所颁发聘书后方可执业。

根据委托鉴定单位送鉴案件的类别及送鉴要求,组织相关专业具有鉴定人资格的执业鉴定人,进行科学的鉴定工作。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如下权利:

• 参加所组织的各种活动;

• 使用所的各类资料、鉴定仪器设备;

• 对所的业务、财务进行监督,对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和损害鉴定所和鉴定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享有《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鉴定人权利。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须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所的章程及规章制度;

• 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活动,关心所的科室建设,努力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及各项任务;

• 维护所的声誉和利益,反对、抵制有损所利益的行为;

• 履行《司法鉴定人管理》规定的鉴定人义务。

第十七条 本所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遵守鉴定规则,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贪赃枉法者,后果自负并追究法律及经济责任。

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由于技术问题造成的错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鉴定收入利益分配提成比例进行赔偿。

第四章 委托、受理、鉴定

第十八条 《鉴定书》的内容包括:

1、所分类鉴定编号;

2、委托鉴定单位的名称;

3、委托鉴定时间;

4、案由、案号;

5、鉴定目的和要求;

6、送鉴材料名称、种类、数量、提取固定方法、载体、包装及运输状态;

7、鉴定日期、场所和在场人;

8、案情摘要;

9、送鉴材料的一般情况;

10、鉴定过程中的意见;

11、综合分析评断,论述鉴定结论的科学根据;

12、鉴定结论,必要时提出有关本案的倾向性意见;

13、鉴定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技术职称。

14、鉴定结论经所主任或主任委托人审核、签章,加盖所鉴定专用章及所钢印生效。

《鉴定书》的文字须简练,确切,要有严格的科学性,照片和图片须真实清晰,特殊实例部分要标划鲜明。

第十九条 对确因送鉴材料不够鉴定条件,无法做出肯定结论的可出具鉴定分析意见。

第二十条 鉴定结束后,鉴定人将所有的鉴定过程记录、笔录以及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复印件)送所办公室存档,对剩余的送鉴材料、案卷和证据等连同《鉴定书》一并发还委托单位,并签名。

第五章 财务及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所经济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依据学院财务规定管理财务收支。

第二十二条 统一收费,费用入账,不得私自收费或转移、挪用。

第二十三条 收入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鉴定活动的成本支出;

• 鉴定人合理报酬;

•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更新及维护;

• 交纳税费、管理费;

• 其他业务活动的正常开支。

第六章 设备、仪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备、仪器管理遵守如下规定:

1、学院提供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办公、鉴定用房及必备的办公设备。

2、鉴定仪器主要依托各学院拥有的教学、科研仪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情况下进行,消耗材料鉴定所自备或有偿使用。

3、鉴定所特需设备,由学院投入启动经费购置,属学院固定资产。

4、鉴定所出现场的交通工具,由鉴定所解决。

第七章 人事、劳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执业鉴定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所人员的招聘、辞退、工资、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制定具体的规章制度及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对所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合格者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员实行效益奖励工作制度,提成比例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所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运作时,由法人向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提出注销,解散等书面申请,经所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组成清查组织,聘请法定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剩余财务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并自本所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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