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指南_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指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办理对象 本区的个人和企业。

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未发生重大变动,且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环评批复时间未超过五年;

2.污染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75%以上、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率达到80%以上;

3.对于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需运行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近期预测生产能力(或交通量)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如果短期内生产能力(或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或以上的,验收调查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并注明实际调查工况、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近期的设计能力(或交通量)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4.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建设,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

5.其他环保审批中规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

窗口办理流程 当事人递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收齐资料,打印回执→业务科室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他环保设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题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运行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4.《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经营、使用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前检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通过验收:

(一)项目的生产能力在试运行期达到设计能力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二)排污管网、排污口、监测监控装置的设置符合相关要求;

(三)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投入试运行检查;

(四)试运行期污染排放监测合格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五)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批准量百分之二十;

(六)采用的工艺、技术和原材料以及废弃物回收利用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阶段建设的项目,或者在试运行期内生产能力未达到前款要求的项目,可以分阶段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竣工验收证明;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停止试运行,限期整改。

办理时间 工作日早上9:00到12:00,下午2:00到6:00

办理地点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行政服务大厅2号窗口(区委大院内)

申请材料

一、污染类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表》(污染类)。(原件1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全本原件1份,脱密本原件1份,编制单位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档(包括脱密本和全本);建设单位关于脱密本不涉密的承诺书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网页公示截图,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交原件1份,复印件装订至报告中作为附件)】(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3.有危险废弃物排放的项目,提交危险废弃物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处理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4.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在线监测仪器的建设项目,提交在线监测仪器的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二、生态类项目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表》(生态类)。(原件1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餐饮功能的还要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复印件各1份)。(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全本原件1份,脱密本原件1份,编制单位加盖公章,附电子文档(包括脱密本和全本);建设单位关于脱密本不涉密的承诺书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网页公示截图,加盖编制单位公章(交原件1份,复印件装订至报告中作为附件)】。(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4.环评批复中要求须开展工期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原件1份,编制单位加盖公章)。(纸质/PDF文件或JPG文件)

温馨提示:

1.污染类项目主要指生产项目和污水处理等市政项目;生态类项目主要指房地产项目、道路项目、地铁项目等涉及土地开发的项目;

2.“建设单位对工程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单位是否同意污染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环保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4.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是对污染类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效果、污染物达标排放、废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环境管理等情况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全面检查与监测工作的总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污染源及污染治理设施调查、验收监测结果和评价、环境管理检查、公众调查等方面;

5.建设单位在向我局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表)全本,并将信息公开凭证一并提交我局。

6.我局在受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后将在我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前将在我局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在我局网站对验收文件予以公开,公告期限自发布之日起60天届满。

7.PDF、JPG文件为网上申报时扫描上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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