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_物权法图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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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的概念: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2、物的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

3、雪不是物,商标不是物。人不是物。智力成果不是物,游戏币不是物,镶在人身体上的金牙不是物。

4、物都是有形的。X物都是有体的。√

5、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代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树、草为不动产。附属于不动产上的附属物为不动产。

意义:①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禁止流通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但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的变动一向以国家行政机关登记为要件(也有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要件的,具体参见相关部分的论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是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前者如一件古董、名人的一幅字迹乖。后者如从一批机器设备中挑选出来的某一台等。

意义:①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

②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将会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从物一定是一个独立的物,否则就不是从物。房屋的门、窗,不能脱离房屋而存在,因而不是从物,而是物的组成部分。

球与球拍不是主从关系。

(4)原物与孳息:原物是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一定是独立于原物的物。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6、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的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7、物权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8、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

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区别表现在:①用益物

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②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

产的成立的物权。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

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特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③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9、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①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如我国的担

保物权只能是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

②物权内容法定:物权的方式、效力等内容都由法律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在特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创设不

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就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3)公示、公信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②公信原则:

10、占有的属性:

(1)占有是物权的重要内容,是所有权产生的前提。

(2)占有制度是以事实上的管领为规范对象,不以有权利来源为前提。11、12、准占有: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和债权的占有称为准占有。占有: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实状态。占有的客体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

(1)占有的适用范围: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

关法律规定。

(2)分类:

①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自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的称为他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是自主占有。

②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③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④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这是对无权占有的进一步分类。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

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占有的情形。恶意

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属于非法但仍然

继续占有的情形。

(3)占有的推定效果:

①事实推定:一是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的、和

平的及公然的;二是在占有前后的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

有。

②权利推定: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由相对人就没有权利提出反证。

(4)无权占有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权利人请求返还占有

物的,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人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损失。

(5)占有的法律保护: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

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

13、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变动: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此条所指的不动产物权不限于所有权,还包括在不动产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虽然可以不登记,但如果在自然资源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仍以办理登记为必要。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主要是指个别不动产他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对搞要件的情形: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动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非以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也不要求以登记为生效要件: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④上述三种情形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2)不动产权的登记规则、不动产物权登记地点、登记方式等的具体规则是:

①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②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动产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在办理完登记簿上的登记手续以后,登记机关发给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③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

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失去权利推定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产生的公信力。为了避免登记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如果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④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⑤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登记:在不动产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与办理登记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⑥登记机构禁止作为的行为: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动产的物权变动: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类型主要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动产抵押、留置权等。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贵重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交付是指将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凭证移置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①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②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动产物权的时候,如果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个占有,让与有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个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个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③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并在双方达成物权让与合意时,视为已经将会。

(4)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①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②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B: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

C:依照汗毛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善意取得成立后,在当事人间发生如下法律效果:

A: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所有权,受让人基于善意取

得制度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B: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拒绝支付价款。

C: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在理解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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