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办事指南_探矿权办事流程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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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各个环节办事指南
一、探矿权的管理
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
(一)探矿权的取得
1、探矿权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渠道,即授予取得和转让取得。其中,授予取得包括两种形式,一是通过批准申请取得;二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出让方式取得。转让取得主要是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行为获得。
在实际操作中,除以上三种方式外,还可以通过融资方式进行合作勘查,可获得部分探矿权,但必须经原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2、探矿权的审批及发证权限:我国对探矿权审批实行的是部、省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第四条规定:金、银、锰、铜、铁、铅、锌、钼、磷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其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海域(含内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勘查,由国土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在此之前,省国土资源厅已经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凡与该通知不符的,在办理延续、转让、变更时,探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
3、勘查项目设立的基本要求:新立项目最长为3年,且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面积(一个基本区块大约为2.83平方公里)。首次设立的勘查阶段要根据以往地质勘查程度而定,一般为普查,但是新立探矿权位于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固体矿产地的,首次设立探矿权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原矿产地最高勘查阶段。申请勘查矿种一般要根据探矿权申请人实际勘查矿种而定,但勘查登记(申请)的范围在勘查规划区的,必须按规划的矿种进行勘查,否则,不予登记。
4、探矿权申请人范围及资格要求: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的,由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合同约定探矿权申请人。这里所说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指愿意出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无论是国内的,国外的,均可成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实行或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不得出资勘查矿产资源。河南省还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不能作为探矿权申请人。
矿产资源勘查必须由具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探矿权申请人没有相应勘查资质的,在申办探矿权时,要委托有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河南省规定,普查以上阶段的勘查项目必须为乙级以上资质。
5、探矿权申请程序:县级地矿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总体规划,每年年末编制探矿权出让计划,逐级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审批,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属其发证权限的,省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进行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有偿出让→申请人竟争取得→缴纳探矿权价款→提交申请资料→省厅颁发勘查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发证权限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批准申请方式或竞争方式取得探矿权。
6、新设探矿权登记
(1)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
(2)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④、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需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⑤、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⑥、交通位置图(1份);
⑦、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⑧、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⑨、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⑩、招标、拍卖或挂牌受让探矿权的应提交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和缴纳价款发票复印件(1份);
⑾、受让矿产地探矿权的应提交《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复印件和价款已处置的有关证明(1份);
以上申报资料应附申请登记资料数据光盘。新设项目申请面积原则上应大于一个基本区块。申请登记范围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
(二)探矿权的维护
探矿权的维护即探矿权的日常管理,是指在设置、授予探矿权后,登记管理机关所进行的必要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年度审查、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环节。
1、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的概念及有关规定
(1)延续登记。是指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然完成了勘查设计、进行了部分勘查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勘查目的,可在勘查许可证到期30日前,在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和履行了探矿权人义务的基础上,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将探矿权期限予以延期的过程。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同时,省厅还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批准延续:①经勘查无法认定达到小型以上矿床规模的;②勘查范围及面积小于1个基本区块的;③未按登记机关要求参加探矿权年检的;④有违法勘查或采矿行为的;⑤不按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的。(豫国土资文[2002]2号)
(2)变更登记。是指探矿权存续期间,由于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引起勘查许可证有关内容的变化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并变更勘查许可证相应内容的过程。变更登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包括: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省厅在变更勘查主矿种、勘查单位、勘查阶段时,有以下规定:
(1)申请变更主矿种时实际勘查工作要满1年以上,并要有评审机构对变更勘查主矿种的论证意见及相关图文资料。水气矿产、液体矿产勘查不允许变更矿种(豫国土资发[2005]33号)。
(2)变更勘查单位的,探矿权人需持新立的勘查合同、原勘查单位解除合同的证明、勘查许可证原件、原勘查单位移交给探矿权人的技术资料清单及变更勘查单位申请报告办理。探矿权人自取得探矿权开始到提交最终勘查报告,变更的勘查单位不得超过1次。(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3)变更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人需持经审查同意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等资料进行办理。(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4)变更勘查方案的,探矿权权人需持经审批的勘查方案、勘查许可证原件、变更申请报告、勘查阶段总结办理。勘查方案由有一定数量地质专家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勘查方案要在文字、图纸资料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中介机构对加盖公章的资料内容负责(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3)探矿权保留。是指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体后,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探矿权保留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有探矿权的权利。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值得注意:一是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二是探矿权保留期间,禁止一切勘查活动。三是有效期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5)探矿权注销。是指探矿权人由于一定的法定事由,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放弃探矿权的过程。勘查许可证注销是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勘查许可证注销的法定事由包括: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②申请采矿权的;③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申请探矿权注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在这里,可以向大家介绍一下探矿权的注销与吊销之间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探矿权注销是通过法定程序,终止探矿权的一种形式,而探矿权吊销是勘查登记机关因探矿权人的违法事实而实施的限制或剥夺探矿权人权利和行为能力的最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注销不是;二是导致的后果不同,探矿权注销后,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能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而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后,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该探矿人是不能再申请任何探矿权的。
2、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需要提交的资料
(1)、探矿权延续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一般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须提供下列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包括已完成的槽探、井探、钻探、硐探原始编录,已完成及未完成地质工作的平面图(1份)
⑼、勘查项目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⑽、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⑾、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⑿、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⒀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进展情况说明。
(2)、探矿权变更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A、变更勘查范围、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报下列资料:
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⑨、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⑩、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⑾、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⑿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进展情况说明。
B、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以及探矿权转让后变更探矿权人的应报下列资料:
①、探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4份);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申请人资金证明:计划项目出具计划文件,非计划项目需出具银行资金证明,是个人的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或证明(1份);
⑥、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⑦、交通位置图(1份);
⑧、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或报告(1份);
⑨、经省地质学会评审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及工程布置图(3份),专家评审意见;
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和地址应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变更名称的有关批文;
⑾、探矿权转让应提交探矿权转让审批文件复印件(1份);
⑿、市场项目应提交委托勘查协议或合同(1份);
⒀、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3、探矿权注销应报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4份);
②、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③、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1份);
④、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⑤、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1份,仅限于项目报告已提交的情况)。
4、探矿权保留应报资料:
申请登记范围在一个市辖县行政区内,申请人按下列要求报送资料,如果跨其他市、县的,则按增加的市、县个数增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的份数。(以下申报材料应附申请登记书数据光盘。)
①、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4份,勘查单位可以不盖章);
②、申请区块范围图(1份);
③、勘查许可证原件(如果丢失,需提供登报申明作废的证明);
④、申请人资质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⑤、首次保留应提交储量认定证书、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及勘查资金投入会计报表(1份);
⑥、合作勘查项目应提交合作勘查合同(1份)。
以上事项除注销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外,其它事项办理时限一般为40个工作日(不含探矿权评估时间)。
(三)省国土厅新的规定:
1、对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1)新立探矿权的普查工作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只给一次2年的详查延续,详查到期要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且保留的期限仅为1年,到期后不能再延续保留。所以探矿权人在保留期内必须完成划定矿区范围、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地质灾害评估、安全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采矿权登记所需一切手续。(2)以前已设立的普查探矿权,到期需要延续的,可以再延续一次有效期为2年的详查延续,探矿权到期时必须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3)以前已设立的详查探矿权,除煤等个别矿种到期可以再延续一次2年勘探外,其它矿种原则上不再延续,到期要提交详查储量报告,并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4)探矿权人需要延续时,必须在探矿权到期30日前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同一勘查阶段不予延续,过期申请延续的省厅不予受理。(4)延续资料中要有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探矿权人勘查工作情况意见。(5)探矿权保留后,探矿权人未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不得进行勘查施工,否则,按无证采矿进行查处。(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
2、在与采矿权衔接上规定:“根据储量报告,探矿权人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资料时,要同时报送探矿权申请保留资料,否则不予审批划定矿区范围手续;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申请采矿登记资料时,要同时报送探矿权注销资料申请,否则不予审批采矿登记手续”(豫国土资发[2005]33号)。
3、在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方面规定:(1)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必须由探矿权申请人持相关证件直接到省国土资源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否则,厅行政服务中心不予受理。(2)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手续,必须由转让双方申请人持相关证件共同到省国土资源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转让方、受让方有一方不到窗口的,厅行政服务中心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今后,在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手续时,除了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向省厅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探矿权(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办理人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申办探矿权转让的,还需提供转让方、受让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证明,双方办理人介绍信及身份证复印件。
4、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方面规定:探矿权申请人在3个月内未到登记机关领取已签发的勘查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文废止。被废止的勘查许可证范围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计划。探矿权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勘查许可证通知书后,应将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方可领取勘查许可证。在未取得探矿权之前,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在勘查区内以矿产资源开发的名义招商引资(豫国土资发[2006]117号)。因此探矿权申请人在办理探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变更、保留时,要及时缴纳相关费用的,收到颁证通知后,要及时将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分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然后才能领取勘查许可证。
5、在储量报告提交方面规定:勘查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应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严禁提交核查类储量报告,凭储量核查报告不予办理探矿权保留手续。探矿权人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不得低于勘查许可证上所标明的勘查阶段。探矿权在矿产地内的,探矿权人所提交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勘查阶段必须高于原矿产地的勘查阶段。储量评审机构在评审探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时,要对照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实际勘查工程及工作量与勘查实施方案不相符合的,不得审批储量报告。因此,探矿权人根据需要,若确需变更勘查实施方案的,要及时进行备案,否则,探矿权人提交的储量报告就通不过评审,就办不了采矿许可证。
二、基本概念
1、矿产资源勘查——指发现、探明矿产的地质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为矿山建设设计提供矿产资源储量和开采技术条件等必需的地质资料,以减少开发风险和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
2、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探矿权(采矿权)人。
3、矿业权监督管理——矿业权管理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管理内容有: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及矿业权市场管理。
4、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管理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定、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5、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以及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等。
6、矿业权登记管理——指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利,对我国领域及管理的其他海域内所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界定探矿权(采矿权)的空间和时间界限;设定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资格、程序、条件;界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审批并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延续、变更和注销管理;管理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探矿权转让以及采矿权转让;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
7、矿业权市场与矿业权的流转——矿业权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构成了矿业权市场。一级市场是国家向民事主体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具有垄断经营性质。二级市场是矿业权人之间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方式主要有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还有几种合法方式,即:出租、抵押。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两个方面构成了矿业权的流转。
三、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与职能
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的职责范围内,管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行为。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特殊形式,管理机关具有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益及管理矿业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双重职责。
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土资源厅作为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矿产的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查工作的作业管理,对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能: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通过界定矿业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设置和授予矿业权,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以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意志:征收和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运用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政策等宏观管理手段,调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总量,调查优化矿业结构,改善矿业投资环境,培育和规范矿业生产要素市场,促进矿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
3.制定市场规划,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并通过对市场和矿业活动的监督,保障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4.以国家公益性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和完善地质矿产信息系统,完善矿产资源管理机关的服务机制,为政府决策和矿业投资者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