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_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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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洲坝集团公司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中葛质安[2002] 51号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规划与布置  第三章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 第四章 施工生产现场配电线路安全要求  第五章 施工生产现场电气装置及设施安全要求 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生产用电安全,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电,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项目部供电安全管理由所在地或工程建设供电主管单位负责。各单位、项目部在与供电单位双方约定的条件下,负责本单位、项目部用电部分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用电单位对所辖范围内的施工、生产用电实行统一管理,负责落实责任部门或单位,并接受供电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设施的规划与布置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施工生产用电,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布置,并报供电主管部门或监理审查批准后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生产用电设施的施工应按照施工生产特点和统一规划,编制用电设施的施工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用电单位需建自备电源或设置船舶用电工程时,应事先向供电主管部门提交可行性报告(船舶用电工程申报内容应包括船舶停靠位置、用电总容量、负荷性质以及供电部位可能出现的最高洪水水位等),并按批准的方案组织设计。设计文件应报送供电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线路架设及电气设备、装置安装施工竣工后,应报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未经供电部门同意,用电单位不得超设计容量用电或向第三方转供电。

第三章 施工生产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 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用电操作、运行、检查、维护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设置一名电气安全负责人,电气安全负责人应由技术好、责任心强的电气技术人员担任,负责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

第十二条 用电单位要根据施工生产现场实际需要,配备足够的电气作业人员。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非电工不准从事电气作业。

第十三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规程、技术规范和岗位安全标准,正确安装、维护和操作电气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安装、移动或损坏各种电气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做好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严禁电气设备、设施带病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乱接乱拉电源线,更不得擅自在自己管辖范围以外的供电网络上搭接电源或操作供电单位管辖的变、配电设备。

第十六条 在用电设备和电力线路上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制度和工作终结及恢复送电制度。

第十七条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变、配电设备和停电的电力线路上工作,必须执行停电、放电、验电、装设(挂接)接地线以及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通讯线路与供电线路共杆,必须征得供电单位同意,通讯线路单位应服从供电单位对杆塔的管理,并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安全部门及用电管理部门有权处理用电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线路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对不遵守用电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潮湿等特殊环境下的用电电气设备及电力线路的选型、安装、使用、管理等,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章 施工生产现场配电线路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用电单位的配电室内、外线路安装,必须依据批准的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进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种配电线路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电线不得泡在水里或埋在土里,如电线突然被水淹没或被土掩埋,必须及时处理。对必须埋设的线路要有电缆管保护。电源线路不得敷设于施工人员经常走动的地面上,也不得直接敷设于施工现场的钢筋、钢管及其它金属物上。水上作业的配电线路要确保绝缘良好。

第二十四条 对于必须横穿人行道或车辆通道的临时电源线路,若架空敷设,则必须用绝缘导线,以绝缘子支撑,用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架设。敷设高度必须满足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保险丝必须与负荷相符,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第二十六条 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压不准超过24伏;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地面、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压不准超过12伏。

第二十七条 电焊机二次侧引出线宜采用橡皮绝缘铜芯软电缆,且联结必须牢固,其长度不宜大于30米。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火灾和确保用电安全,临时房屋和混凝土浇筑仓位的电线一律采用橡皮电缆。

第二十九条 电源线路上不许堆放任何器材或杂物。当电源线路妨碍施工生产时,必须事先通知供电单位(所辖范围内的为本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后,方可施工生产。

第三十条 电缆:

1、施工生产现场危险区域或要害部位的电源线一律采用橡皮电缆或铠装电缆;

2、电缆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3、高压电缆及装于380伏空气开关电缆必须有明显色标。高压电缆每3米涂一圈白漆,380伏电缆每3米涂一圈红漆,以便与水管、风管区别,并保持油漆的颜色鲜明;

4、每100米电缆的接头(包括包扎处)不超过2个,否则,要予以更换;

5、电缆必须挂上用电单位的标识;

6、高压电缆必须定期做耐压试验。

第五章 施工生产现场电气装置及设施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任何施工生产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三级漏电开关保护,各级漏电开关的额定电流、额定动作电流、额定动作时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二条 配电装置必须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开关控制保护的规定,严禁一闸或一漏电开关控制或保护多台用电设备(包括连接电气器具的插座)。

第三十三条 控制保护设备的开关电器、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的额定电流或负荷计算电流的1.3倍,直接操作4.5KW及以下的单台电动机的刀闸开关,其额定电流应不小于设备电流的3倍。

第三十四条 各种开关、控制、保护等电器必须安装在有门锁的配电箱内,并有防雨措施。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配电箱安装高度不小于1.3米,移动式开关箱的高度不小于0.6米(箱底至地面、楼面或脚手架走道板),控制、保护固定安装设备的配电箱、开关箱与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米。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必须牢固,严禁放在地(楼)面及脚手架走道板上。

第三十六条 配电箱内的开关、控制、保护等电器必须完好无损,可动部分灵活,箱内电器接线整齐,无外露导电部分,进出线必须从箱底或侧面进出,电缆线路进出位置应加塑料护套保护。

第三十七条 自备电源或船舶用电与供电网络间必须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第三十八条 若施工现场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和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拌和楼及其生活区内的烟囱、水塔等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保护范围以外,且超过有关规定高度范围的,均应安装防雷装置。

第三十九条 变压器:

1、变压器及其低压侧配电盘必须有围栏,并悬挂“高压危险”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的变压器顶部要有防护棚;

2、变压器各接线处必须接触良好;

3、无漏油现象;

4、定期做预防性试验;

5、施工生产用电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盘上装设的空气开关必须完好无损,并有防雨措施。不许平放于地面。空气开关出线端应固定在配电盘构架上,并挂上标识(用户、电压等)。

第四十条 令克及令克群:

1、施工生产现场令克群应避免设置在门机、塔吊等起吊设备的回转半径范围内;

2、令克群上的联络线要用有绝缘护套的导线,不许用裸导线;

3、令克群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3.5米;

4、令克拉开时,要挂上警告牌;

5、令克群要设置防护设施和围栏。

第四十一条 移动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1、通电前应做好手持电动工具及其金属外壳的保护接地;

2、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保护,严禁一个开关接2台及2台以上电动设备;

3、电源开关应采用双刀开关控制,且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当采用插座连接时,其插头、插座应无损伤、无裂纹,且绝缘良好;

4、电源线必须采用铜芯多股橡胶护套软电缆或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电缆应避开热源,严禁破损,不得有接头,不应拖拉在地上,若拖拉在地上,则必须采取防止重物压坏电缆等措施;

5、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戴绝缘手套或站在绝缘台上;

6、手持电动工具的起动按扭(开关)必须是合格、匹配,并且是安装在手把上的点动单极按扭,严禁用其它开关代用。

第四十二条 保护接地:

1、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必须接地良好;

2、各种电气设备的金属支架及金属围栏必须接地良好;

3、金属配电箱及金属开关盒必须接地或接零位;

4、各种电动机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位。

第四十三条 其它电气设备:

1、所有电气设备的安装、调整、试验,必须符合规程要求或符合厂家的规定。

2、电气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由机电部门组织验收,符合要求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3、电气设备必须按规程做安装前的电气试验及运行中的预防性试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葛洲坝集团公司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中葛安字[1997]第24号)同时作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施工生产现场用电中的其它有关技术问题,必须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安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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