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办证_煤矿建设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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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办证程序指南

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基本程序

根据现行产业政策,拟建30万吨/年煤矿需办理手续至少23项,涉及省直部门9个,具体是:

(一)煤矿业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探(精查)工作(正常情况下约需10个月):

1、野外钻探(6个月);

2、编制《地质勘探报告》(1个半月);

3、评审备案(1个半月);

4、汇交资料(半个月)。

(二)划定矿区范围(正常情况下约需2个月)。

(三)在划定矿区范围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同步编制、评审《地灾报告》、《开发利用方案》(正常情况下约需3-6个月)。

(四)在可研批复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安全预评价报告》(正常情况下约需2个月)。

(五)在安全预评价的基础上编制、评审《开采设计方案》(正常情况下约需4个月)

(六)根据《开采设计方案》编制、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先从县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业务咨询登记表》,逐级报地区、省环保部门审批,再编制《环评大纲》,评审下批文后再申请环境监测,监测完后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评报告多,有编制资质的中介机构少,评审专家少,批复比较慢)。在进行环评的同时可同步编制、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方案》、《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城市规划选址、资信证明、贷款承诺函、招投标初步方案、法人资质准入、供电承诺、矿产压覆报告等(正常情况下约需12-18个月)

(七)报省发改委进行项目核准(正常情况下约需2个月)

(八)核准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正常情况下约需2个月)

(九)获采矿许可证后编制、评审《安全专篇》(正常情况下约需3个月)

办理完以上手续,煤矿即可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开工建设,其中30万吨/年的煤矿由地区煤管局备案同意、县煤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45万吨/年和60万吨/年的煤矿由省能源局备案同意、县煤管部门批准开工建设(正常情况下约需1-2个月)

综上所述,拟建30万吨煤矿从取得探矿权到开工建设,正常情况下,约需要4年左右时间。

第二部分

煤矿建设所需证照办理

一、办理探矿许可

(一)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2、《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探矿权申请应提交资料清单的通知》

(二)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2、申请勘查的区块范围图(单位申请的盖公章,个人申请的签名);

3、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5、勘查工作计划,或探矿权申请人与勘查单位签订的勘查合同及资金证明文件(提交申请之日近一个月内出具的);

6、地质勘查设计及附图等附件;

7、申请范围经纬度拐点坐标电子文档(EXCEL格式);

8、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申请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批(省煤管局、省发改委)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核准批复(复印件);

2、地质勘查报告(1套);

3、采矿证(复印件);

4、初步设计5套(审查用)。

(三)办理程序

1、上报材料;

2、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会审;

3、设计单位补充修改设计;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三、煤矿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省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

3、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

4、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5、井田勘探(精查)地质报告(小型煤矿必须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要求);

6、煤矿初步设计;

7、煤矿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处室、专家会审;

3、返回修改;

4、修改上报

5、下发批文。

四、土地征用手续

(一)适用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

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

(1)用地申请(原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

(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

(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

(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

(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

(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

(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

(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

(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

(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

(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3、市(州、地)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报送的资料:(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县级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合理性、征地补偿费用兑现承诺;采取多途径安置措施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说明及承诺(原件);

(3)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用地请示文件((原件,2份)。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采矿证手续

(一)适用范围 新立采矿权

(二)主要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3、《贵州省采矿权审批登记有关规定》(黔国土资发[2002]203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

6、《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的意见》(黔国土资发[2006]96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2、采矿权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涉及压占测量标志的,附迁建落实情况)(原件);

4、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原件);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6、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7、土地复垦方案及批复文件(含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含评审意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凭证(原件,另附电子版本1套);

10、发改部门的项目核准批复;

11、申请范围拐点坐标(原件,另附国家直角坐标三度带Excel格式1套);

12、安全专篇及批复文件;

13、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相关处室会审、审核;

3、厅领导审定或签发;

4、出具审批结果。

(五)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

2、审核不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六)收费项目(详见国土厅《收费指南》)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六、开工备案并正式开工建设(省煤管局)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关于加强大煤保大电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8]80号。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3份)

2、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3、煤矿开采方案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4、煤矿安全设施设计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5、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6、项目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复印件);

7、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中标文件(复印件);

9、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

10、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11、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分别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2、建设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姓名、专业、职务(或职称)、工作简历;

1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提交防突机构设置、防突管理人员、防突管理制度及相关仪器、仪表配备情况等;

14、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情况等;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处室审查;

3、局领导审定;

4、出具备案表。

七、联合试运转(省煤管局)

(一)主要依据:

1、《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2、《关于加强大煤保大电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工作的通知》黔煤建监字„2008‟80号;

3、《关于贵州省煤矿开采方案(设计)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黔煤规字[2005]259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完工情况说明;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情况;

3、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及汇总表、入井人员培训情况;

4、矿山救护队组织情况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处室审查;

3、现场复核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下发批文。

八、项目综合验收(省煤管局)

(一)主要依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

2、国家核准项目验收材料上报省发改委,省内核准项目验收材料报至省煤炭管理局。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申请验收报告;

2、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情况报告;

5、监理单位工程监理报告;

6、质监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煤监部门安全设施验收结论;

8、环保部门环境保护验收结论;

9、卫生部门劳动卫生验收结论;

10、公安部门消防设施验收结论;

11、水保设施验收结论;

12、档案部门档案验收结论;

13、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14、联合试运转报告;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处室审查;

3、现场复核

4、局领导审定或签发;

5、下发批文。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贵州煤监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3、《煤矿安全监监察条例》;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5、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

2、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建井地质报告(大中型项目);

6、联合试运转报告;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8、经国家授权单位鉴定的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报告,设计为突出矿井和设计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高瓦斯矿井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本年度或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

9、《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

10、建设单位编写的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1、建设单位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①提交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矿井初步设计批文”;②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营业执照》、《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或投资人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预审,不合格退(补)件;

3、现场复核;

4、领导审批

5、颁证。

十、煤炭生产许可证(省煤管局)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3、《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煤行管字[2005]260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

1、《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矿长资格证》(复印件)、《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5、特殊工种持证人数满足生产需要的相关资料(汇总表及特殊工种人员证件复印件);

6、工商注册登记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经过批准的一套开采方案或初步设计(含图纸及说明书)。如有变更,需提供变更设计及批准文件;

8、实测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及“井上下对照图”;

9、联合试运转报告;

10、《煤炭生产许可证专家现场复核技术咨询报告》(由贵州省煤炭工业协会出具);

11、综合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煤矿企业建成投产前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办理程序

1、窗口受理;

2、组织预审,不合格退(补)件;

3、现场复核;

4、领导审批

5、颁证。

十一、工商登记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受理后,在10日内作出决定,不收取费用。

2、工商企业登记费用

成立于2003年5月9日,企业注册资金为5万元,根据(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登记费用,该矿共交登记费用50元。

3、验资费用

验资5万元的需800元的费用。

十二、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根据《关于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4)100号文的规定,每户收取税务登记费工本费为60元,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文通知,由贵州航天金穗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收取金穗卡每套1303元,金穗卡专用JK300型读卡器每套173元,以上共计1615元。

十三、办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工本费用各50元,培训费用各780元,共计: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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