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研究课程教学大纲_物权法教学大纲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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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研究课程教学大纲(李仁玉)

本课程参考资料:

一、法律法规

1.外国法律:

1、《法国民法典》;

2、《德国民法典》;

3、《意大利民法典》;

4、《俄罗斯民法典》;

5、《韩国民法典》(1968)

2.中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大陆:

1、《物权法》;

2、《物业服务合同解释》;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

4、《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规定》;

5、《民法通则》;

6、《合同法》;

7、《婚姻法》;

8、《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9、《农村土地承包法》;

10、《土地管理法》;

11、《房地产管理法》 台湾地区:《民法》

二、著作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

4、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77年版

5、梁慧星:《物权法立法理由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6、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王利明:《物权法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崔建远:《准物权研究》(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

11、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修订5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

1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3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14、尹田:《物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三、期刊

《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政法论坛》、《法学杂志》。

授课方式

以法条为中心,根据法条提出问题,要求课下认真准备,课上积极讨论。培养问题意识,提高查阅资料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作业(要求手写完成)

1.评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海域、风能、太阳能、野生动植物等)为国家所有的正当性,字数不少于3000字;

2.采用问题式或评论式的形式,运用法学方法(历史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适用分析法、综合分析法等),分析《物权法》第108条,字数不少于3000字;

3.物权法学习心得,字数不少于3000字。

考试方式及题型

考试为书面闭卷考试,题型为法条分析题和案例分析题。

第一讲绪论(本讲计4小时)

一、物权法的理论思考

(一)新与旧

(二)公与私

(三)自由与秩序

(四)效率与安全

(五)利己与利他

二、物权法原则

三、物权公示原则四、一物一权原则

五、物权特定化原则

六、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

第二讲 物权法总论(本讲计8小时)

1、不动产登记的模式有哪些?

2、不动产登记在我国如何设计,由谁负责?其利弊如何?

3、不动产登记的性质如何定性比较适合我国?

4、不动产登记错误责任机制如何设计?

5、预告登记意义是什么

6、预告登记的效力是否适用于预告登记之前已经存在的抵押权?

7、预告登记与2002年最高法的批复关系如何?

8、比较《物权法》第15条和第23条的关系?

9、交付的物权法效力和合同法上效力区别如何?

10、《物权法》第24条:善意第三人指谁?(限于物权人还是包括债权人)

11、《物权法》第24条与第106条的关系?

12、第24条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特殊动产转让的关系?

13、第25条:“依法占有”是何含义?

14、第26条:“指示交付”适用范围?

15、指示之后未经受让人同意撤销该指示,重新进行指示,占有人依照后一指示履行对前一受让人责任如何?

16、第27条:“占有改定”适用范围?

17、占有改定与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区别如何?

第三讲 所有权制度研究(本讲计8小时)

1、《物权法》第28条的合理性评判?

2、对第29条的理解

3、第30条的意义

第32条到第38条:

4、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物权保护上的关系?

5、返还原物请求权即物权的追及效力的适用限制?、6、所有权的权能为什么是4个?对其进行评判?

7、物权法第41条的意义

8、《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意义

9、第52条:基础设施归国家所有的意义

10、第55条的意义

11、第60条的意义

12、第66条的意义

13、第70条:为什么叫“业主”而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业主”内涵指什么?

14、第71条:业主专有部分权利,其行使受哪些限制?

15、第72条:业主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性质如何?权利主体是谁?

共有权与商业经营权如何区别?共有权的权利客体是什么?

75条——82条

16、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管理权来源于哪里?理论基础是什么?

17、管理权主体是谁?性质如何?

18、业主委员会应否成为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19、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关系如何?

20、第83条规定的意义

21、第83条与第七章相邻关系的区别在哪里?

第93条到105条

22、共有与所有、总有制度的区别?

23、在按份共有情况下共有人的行为效力如何?共有人的权利有哪些且如何行使?

24、共有物产生的费用、债务如何承担?

25、合伙共有的性质是什么?其与传统的共有有何区别?

26、共同共有制度意义何在?共同共有有哪些类型?共同共有人的权利、行为、义务、责任承担有何规则?

27、夫妻共同共有的意义?基础是什么?

28、遗产分割之前的共同共有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讲 所有权取得特别方式研究(本讲计8小时)

第106条

1、善意取得的的标准认定?

2、以合理价格转让如何理解?

3、观念交付善意取得的认定和限制?

4、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要求?

5、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

6、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的关系

7、其他物权善意取得的认定

第107条:

8、我们国家遗失物可以追回,如何区分孳息和使用收益?各自规则如何?

9、如何区分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各自规则如何?

10、向第三人追回,受让人指谁?规则有何区别?

11、两年的法律性质?阻断了物权追及效力,依据是什么?

12、通过公开场所购买遗失物、支付费用,我国为何不确定这种情况下的善意取得?依

据是什么?

13、遗失物要求追回,受损害要求损害赔偿,如何区分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第108条:

14、108条的意义是什么?

15、为什么规定是消灭?是不是仅限于善意取得?传来取得适不适用?只针对所有权?

包不包括其他物权?

第113条:

16、6个月的法律性质?

17、区分主从物的物权法、债权法意义?如何区分?

第五讲 抵押权制度研究(本讲计4小时)

1、抵押权制度设置的意义?其与质权、留置权、所有权保留的、信托等担保方式的比较?

2、我国物权法在担保物的种类设计上,与外国法相比有何不同?意义何在?

3、特殊动产抵押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是否包含债权人?理论依据何在?

4、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有何意义?房地一体与房地分离在我国立法体系中有何体现?

5、抵押权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其依据何在?意义何在?

6、浮动抵押确定的意义?浮动抵押的渊源及其在我国制度设计中的区别?

7、财团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区别?我国应否设立财团抵押制度?

8、最高额抵押制度设立的意义是什么?如何理解《物权法》204条的规定?

9、动产让与制度在我国有无确立的意义?

10、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属于物权合同还是属于债权合同?其区分意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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