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_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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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1、什么是法律体系?
答: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可以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什么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答: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政治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宪法相关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各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
3、什么是法的形式?
答: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法的形式决定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和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4、法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依法成立。法人不能自然产生,它产生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设立法人必须改过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核准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它要求法人的财产或者经费必须与法人的经营范围或者设立目的相计算适应,否则将不能被批准设立或者核准登记。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志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的组织机构是指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机构。法人的场所则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所在地,也是确定法律管辖的依据。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须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在民事活动中的债务,在民事活动中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时能够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什么是项目经理部?
答: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书而设立的组织。项目经理部是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小型施工项目,可以由施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管理方式。施工企业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部的职责、任务和组织形式。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6、什么是代理?
答:《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7、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有哪些要求与规定?
答:建设工程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代理行为不仅要依法实施,有些还要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委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活动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们,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以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如《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探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但是,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如《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本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8、特权有哪些种类?
答: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是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当然,所有权在法律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占有权可以根据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分离出去,由非所有人享有。例如,根据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财产享有占有权。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利用和运用的权能。通过对财产实际利用和运用满足所有人的需要,是实现财产
使用价值的基本渠道。使用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一项独立权能。所有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意志使用其所有物。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原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由原物直接派生出来的果实、由原物所产生的租金和利息、对原物直接利用而产生的利润等。收益往往是因为使用而产生的,因而收益权也往往与使用权并联系在一起。但是,收益权本身是一项独立的权能,而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有时,所有人并不行使对物的使用权,仍可以享有对物的收益权。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指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处分权的行使决定着物的归属。处分权是所有人最基要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
(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和地役权。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委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此时,单位或者个人就成为用益物权人。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9、何时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生效?
答: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10、什么是债?
答:《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掃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怕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
10、什么是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答:建设工程债的产生,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引起债产生的一定法律事实,就是债产生的根据。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11、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答: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1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有哪些常见的种类?
答: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3、什么是担保?
答: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担保法》担保的规定。
14、什么是担保方式中的保证?
答: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所谓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在建设工程活动中,由于担保的标的额较大,保证人往往是银行,也有信用较高的其他担保人,如担保公司。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15、什么是抵押权?
答:按照《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买、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称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16、什么是保险的法律概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法律制度。因此,危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的前提。但保险制度上的危险具有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包括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和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