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_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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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偿还请求权: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B、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约定报酬请求权)C、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①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报告义务、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B、保管义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4、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其他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的种类:
5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6物权与债权的不同a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b、权利发生上的不同。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发生实行任意主义。c、权利效力所及范围的区别。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d、权利效力上的区别。债权无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及追及效力。e权利期限的不同。物权(所有权)无存续期限,债权有存续期限。
7动产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请求权让与(指示交付)
8抵押权的类型:1.不动产抵押权2.动产抵押权3.权利抵押权4.共同抵押权5.最高额抵押权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一般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共有所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复合性(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权利主体身份之多重性 10简述物上请求权的内容:1.返还请求权 2.妨害除去请求权3.妨害预防请求权
11.简述我> 中物权的类型:1所有权2.用益物权3.担保物权
12.简述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的种类: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13.简述所有权的内容: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4.法人所有权
14.论物权的法定原则: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5.论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公示,指物权享有与变动向社会公众的表露方式,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得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物权法律关系据此得以透明
物权的公示方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1)登记生效主义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交付的种类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16.论相邻关系: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临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求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相邻关系为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因法律直接规定而发生
2.相邻关系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类型,属于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
③相邻关系是法律对邻近不动产的利用进行的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其对不动产的限制和扩展程度较少
4.而相邻关系只要不给邻人造成损失,通常是无偿的。
⑤相邻关系的成立及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